2007年6月5日 星期二

新北市明志國小教師會說明經由校務會議將校外交通導護工作改為「志工制」

2007-06-05
     近日來,明志國小校外交通導護問題引發討論,但外界對此問題仍然不是十分了解,本會進一步說明如下:

     首先,本會所推動之校外交通導護工作改善工作,與學校校務會議通過之方案,都是著眼於將校外交通導護工作改為「志工制」,而非所有教師全然拒絕校外交通導護工作。

     其次,本會認為:校外交通導護工作非教師應盡之義務。其理由如下:

1.依教師法第十六條第七款之規定:「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教師得拒絕參與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所指派與教學無關之工作或活動。」校外交通導護工作既無相關法令規定為教師之義務亦無關與教學至為明顯〈硬要說是教學工作無異指鹿為馬〉。

2.依勞基法之規定:勞工每日之工作時數以8小時為上限,超時工作須經勞雇雙方協商。交通導護工作致教師工作時數超過8小時,已踰越勞基法所規定之最低標準。

3.教師接受學校導護工作之安排,如於執行勤務工作時,因一時疏忽導致學童傷亡,須負業務過失及連帶賠償之責任。故教師須釐清交通導護非教師本職工作。

4.教師擔任導護工作時,未能於中午及放學時留在班級,若於此時班上學生發生事故,除教師自行擔負責任外,無人替教師擔保。5.學童上下學之交通安全,應為父母與交通警察之責,教師所應負學生安全之責,僅止於教師上班時間內之學生在校期間。

     再則,本會認為,縣府對於教師擔任校外交通導護工作,應有以下之配套作為:

1.不以人力不足為藉口,派出交通警察或義警至各校較為複雜、危險之路口執勤,以有效維護學童上下學之安全。

2.教師擔任交導時,其班級學生發生事故而有相關責任或賠償問題時,縣府應概括承受。

3.教師執行交導勤務時,如果不是在「故意疏失」之情況下,而有相關責任或賠償問題時,縣府應負其責。

4.將教師交導執勤時間納入公保給付範圍。5.將校外交通導護工作改為「志工制」,鼓勵教師擔任並尊重教師擔任意願。

     最後,本會認為,如果縣府承諾做到教師執行交導之上述配套措施,應該可以讓更多教師願意擔任交導工作,教師會也會站在協助的立場鼓勵教師擔任導護志工;若是縣府在沒有法令依據之下,既要教師擔任交導工作,又要教師背負不合理的責任,想必教師擔任之意願低落。然而,不論相關配套為何,教師會認為,教師皆有拒絕之權利,如有教師因此遭受懲處,本會將協助教師進行申訴或訴訟。

聯絡人:明志國小教師會理事長──王兆基

參考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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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稱: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民國 94 年 12 月 28 日 修正)
第 6 條
道路因車輛或行人臨時通行量顯著增加(註:例如學校上放學期間),或遇突發事故,足使交通陷於停滯或混亂時,【警察機關或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得調撥車道或禁止、限制車輛或行人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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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

法規: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民國 94 年 12 月 20 日 修正)
第 90 條
駕駛人駕駛汽車,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並服從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或【依法令執行指揮交通】及交通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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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2006-02-18 19:09, 教師不是義交! 寫了:
「義交」正式名稱為「交通義勇警察」,
他們不是正式警察,
而是屬於【依法令執行指揮交通】之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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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稱: 民防團隊編組訓練演習服勤及支援軍事勤務辦法 (民國 93 年 12 月 15 日 修正)

第 二 章 編組
第 9 條
民防總隊由直轄市、縣 (市) 政府編組,綜理轄內全般民防任務,其編組如下:
七 設下列大隊 (隊) 、站:
(三) 交通義勇警察大隊。

第 10 條
民防大隊、義勇警察大隊、交通義勇警察大隊、村 (里) 社區守望相助巡守大隊,其任務如下:
三、交通義勇警察大隊執行指定之協助整理交通秩序、交通指揮、疏導與管制、交通事故處理、交通設施損壞通報及維護、空襲及戰時交通指揮、疏導及管制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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