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年導護大事紀

最後修改日期:2013/4/29
     2012年11月,最近本人因為個人的訴訟,延伸查詢到「交通導護」的各方討論,也對於此議題有更進一步的認識,同時本人也想到,若將散布在各網頁各單位的文章收集起來,作一個主題為「導護」的部落格,也是一件不錯的事,於是馬上開始製作,約莫一個禮拜的收集,大致上已經完成。

     本人因為擔任校外交通導護的工作,被他人無中生有亂寫文字放在部落格上,致使個人聲譽減損,為了維護個人的清譽,遞狀訴訟,實在不是本人所願。最近,透過網路的文章搜尋,深入了解得知,台中市政府在縣市合併之後,有一個「台中市…執行學生交通導護工作實施要點」,提到「因公涉訟輔助辦法」…等,本人在想:「真的可以引用此辦法嗎?我在學校該如何開啟這種輔助的程序呢?」頭腦裏充滿著一大堆問號,令人無所適從。

     藉由製作本部落格的方式,表現出部落格可以在良善方面發揮其功能,端看使用者的動機而定。網友也可將本部落格轉分享給教育同事了解,讓辛苦的教師可以認識到自己站導護工作危機四伏

     感謝光臨本部落格的網友,本部落格的文章多是網路上找來的,搜尋可能缺東漏西,沒有辦法全面而完整,因此,如果網友知道其它「導護」相關資料,可以介紹給本人了解,請在本文章最下方留言給我,也有匿名留言的功能。

     下列文章項目中,不同顏色代表著不同意思,
▲藍色是本部落格文章的連結,可以點擊開新分頁詳細了解。
▲綠色是本人自己看完文章之後的摘要或感想。
▲紅色是本人認為影響重大或值得參考,用紅色讓自己更好找到該篇文章的顏色標記。

     下列前面幾則,是從戒嚴時代慢慢過渡到民主,比較無聊,建議可以從2002年9月28日,十萬教師走上街頭之後,教師開始要求釐清自己工作的權與責的那個年代開始看。


█ 1960年代以後,依據台師大教授許禎元「教師兼任導護工作與適法性析論」研究報告指出,教師擔任交通導護工作,起於1960年代,原為師專交通安全教學實驗,因為成效頗佳,廣為推廣,各校沿襲至今。

█ 1987年7月15日解嚴。

█ 1990年9月3日,台北市教育局即實施「台北市國民中小學加強校園安全實施要點」
〔說明〕本要點當中有一項提到導護‧


█ 1995年7月14日,《教師法》通過,1996年之後各地學校與地區的教師會成立,1999年2月1日,全國教師會成立。
〔說明〕教師法通過後,教師與政府為聘雇關係,「學校教師會」與「學校」協商訂定聘約;「縣市教師會」與「縣市政府」協商訂定「聘約準則」‧

█ 1997年,教育部答復台北縣詢問,以台(86)研字第6014738號文,復以「維護學生上下學之安全保護措施,宜為教師學校應有之責任。另查社會教育法第九條之規定,各級學校得兼辦社會教育,交通安全教育為社會教育活動工作綱要之一,又依據各級學校辦理社會教育辦法規定,各級學校辦理社會教育,應鼓勵教職員參加,並將維護學生之安全納入教師聘約之內。」
〔說明〕教育部答復台北縣,認為依據社會教育法第九條,鼓勵教職員參加,並納入教師聘約‧


█ 1997年,教育部答復台北市詢問,以台(86)國字第86100033號釋示:「教師法第十七條規定,認為教師原本有積極維護學生受教之權益,及依法參與學校學術、行政工作及社會教育活動等義務,保護學生遠離傷害,維護學生上下學之安全保護措施,宜為教師應有之責任。」
〔說明〕教育部答復台北市,認為依據教師法第十七條,認為交通導護工作宜為教師應有之責任‧


█ 2000年9月13日,臺中市中小學維護學生及校園安全實施要點
〔說明〕第九、十點提到導護工作‧


█ 2000年9月19日,高雄縣梓官國中事件的始末 (文/劉亞平)
〔說明〕梓官國中校務會議,有老師對導護工作提出異議,希望校務會議議決,校長以行政裁量權為由不要處理‧


█ 2002年6月11日,台北市政府教育局函各校關於導護值勤工作給予補假乙案
〔說明〕本文提到導護值勤為教師責無旁貸的教育工作,所以依照公文的說法,導護是責任‧

█ 2002年8月,91學年度九年一貫實施。

█ 2002年9月28日,十萬教師走上街頭,訴求教師的基本權益
〔說明〕由於將課教師所得稅,為表達對十年教改的不滿,引發十萬教師走上街頭,訴求教師的基本權益‧

█ 2003年,陸續有教師會與地方政府協商聘約準則,但是在交通導護工作有爭論,無法取得共識。

█ 2003年6月6日,不值週導護 考績乙等?再申訴評議書(節錄)
〔說明〕台中縣立光正國中朱長林教師不做交通導護,被打考績乙等,朱師申訴,後再申訴評議書認為朱師再申訴有理,「不能以未規範之義務事項苛責再申訴人」,也就是說不能用沒有規範的義務,將老師的考績打乙等‧


█ 2003年8月7日,全國教師會發函教育部要求釋示導護問題,教育部認為地方自治,要地方政府「本於地方權責卓處」。     網頁參考2 ↗
〔說明〕全國教師會以(92)全教組字第920287號文,全教會問,教育部回答說由各地方政府自己訂‧

█ 2003年10月15日,教育部新聞稿,感謝教師擔任導護,是愛護學生,自動自發從事導護工作,法律上並無明定教師擔任導護之義務,但因基於愛心而協助。
〔說明〕★★★這一則極為關鍵,是往後各種論述的重要基礎,教育部認為教師從事「校外導護工作」在「沒有法源」與「做愛心」兩個概念下思考‧

█ 2003年12月1日,台中市教師會主張不能訂定辦法強迫(校務會議亦無權議決強迫性的愛心工作),更不能將愛心工作列為考核項目。「愛心工作」應為無給職,不得支領酬勞,但可從優敘獎。導護人員宜採自願,可由全體教職員工中召募義工。
〔說明〕以「愛心」的角度來看,校務會議可以用多數決的方式來表決全體教師輪值導護嗎?這會不會是用"表決"來強迫別人的愛心呢?‧


█ 2003年12月11日,教育部回函行政院,表達「本部並未規定國中小學教師必須輪值擔任交通工作」,教育部行文行政院秘書長(台國字第0920180898號函)


█ 2004年1月5日,中部四縣市學校教師會理事長會議紀要,討論關於「導護問題」,注意「聘約中」要求剔除。導護工作輪值表,應在校務會議中擋掉。(因為如果在校務會議中通過,即屬學校章則,老師就必須做。)導護工作以自願方式辦理。(即請學校在編排輪值表之前,應徵得老師的書面同意)老師也可以表達只參與「義工輪值」、而不參加以「教師身份輪值」來參與導護工作。


█ 2004年2月1日,教師行動研究,臺北市士林區劍潭國小交通導護經驗
〔說明〕劍潭國小教師值校內導護,校外導護由義警、志工、家長擔任,此行動研究說明了推動導護變革的歷程與各種文件表格‧


█ 2004年3月1日,〔聯合報〕導護職權歸屬 教師起爭議,台中縣教師會發文 指導護工作非義務 台中縣政府應支付超時工作費 教育局將請示中央
〔說明〕大雅鄉文雅國小校務會議,老師們贊成廢除「導護輪值辦法」,且不列入管考‧


█ 2004年3月16日,【自由時報】潭秀國中老師退出導護
〔說明〕首度實施專兼職行政人員擔任校外交通導護工作,並徵求愛心媽媽志工隊協助,教師則以維持校內秩序為主‧


█ 2004年3月16日,台中縣教師會新聞稿,「教師退出導護之法面觀」
〔說明〕本新聞稿是台中縣教師會的論述與案例說明,因為交通導護工作引起各校廣泛討論,文中也提到教育部發行『校園法律實務』p215,教師站導護還要負法律責任。‧


█ 2004年7月1日,節錄:教師兼任導護工作與適法性析論──1993年教改實施後的觀察
〔說明〕許禎元教授就許多法理上來討論,提供了過去許多的公文法規與案例‧


█ 2004年8月24日,臺中縣國民中小學執行學生交通導護工作實施要點。
〔說明〕在經過2003年教育部新聞稿解釋導護為愛心工作後,台中縣還是製訂此實施要點,其中第二點明定導護為教師應有之責任,不得拒絕,這一點引起台中縣眾多教師議論與不滿,2003年10月15日教育部說這是愛心,怎麼2004年台中縣還強迫愛心為責任!


█ 2004年8月25日,臺中縣24日的要點,教師會嚴厲指責教育局沒有事先協商,違反教師聘約準則規定。

█ 2004年9月18日,中縣教師會兩百多位教師遊行,反對強制當導護。     網頁參考2 ↗


█ 2004年9月30日,教育部委託海洋大學羅綸新教授,「教師擔任校外交通導護工作之義務與責任及權益案」執行成果報告(第一階段)。
〔說明〕教育部委託海洋大學找教師交通導護法源、正當性與文獻討論,還有正反方的意見並陳‧

斯偉義校長說明教師擔任校外交通導護的爭議和解決策略,有說明上述9月30日報告的研究方法與數據。


█ 2004年10月4日,台北市教師會總幹事羅德水聲援台中縣教師會對導護問題的主張,認為中縣教師會就法律的層面,相較於中縣政府強硬規定,表現得較為理性。


█ 2004年11月24日,教育部委託海洋大學研究「教師擔任校外導護工作之義務與責任及權益案」北區公聽會。全教會提出一些想法與主意。


█ 11月24日公聽會之後,各方意見:

1、台北市教師會總幹事羅德水,評教育部委託研究案──國中小學教師擔任校外交通導護工作之義務與責任及權益案(9月30日的報告)。

2、桃園縣教師會與會代表意見


█ 2004年12月9日,臺中縣教師會函詢教育部認定「臺中縣國民中小學執行學生交通導護工作實施要點」,是否有違教師法規定之工作進度。
〔說明〕8月24日臺中縣政府製訂的「執行學生交通導護工作實施要點」,臺中縣教師會問教育部,要教育部說明台中縣的要點是不是沒有根據‧


█ 2004年12月9日,教育部函復臺中縣教師。
〔說明〕★★★教育部同一天立刻回復中縣教師會,教育部說明「教師擔任導護工作,惟以此義務既未明定於教師法及其他法律或法規命令中,尚無從以訂定實施要點之方式為之」
    也就是說並沒有法律要求教師擔任導護,而且不能以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訂定"實施要點"的行政規則‧



█ 2004年12月23日,【聯合報】台中縣政府主動為上萬名國中小學導護老師投保,執勤意外死亡、殘廢、受傷有理賠。
〔說明〕台中縣政府發新聞稿說為老師投保,很照顧老師‧


█ 2005年1月27日,高雄市教師會與教育局協談「國中小教師執行交通校外導護」結果說明
〔說明〕地方教師會與地方政府教育局協談,這是各方與會代表各自表述,高雄市教師會也條列了很多關於導護的想法論述‧


█ 2005年2月4日,高雄市國民中小學教師執行校外交通導護工作注意事項
〔說明〕導護崗哨位置以校門口附近為原則‧


█ 2005年2月27日,教育部訂定「國中小學生校外交通導護工作處理原則及配套措施」
〔說明〕教育年報提到教育部訂定「處理原則及配套措施」,但是我從網路找不到相關文字‧


█ 2005年7月2日,許禎元教授發表「中、小學教師兼行政工作與適法性」
〔說明〕從歷史、法律、特別權力關係…等層面來分析‧


█ 2005年9月16日,花蓮縣秀林鄉佳民國民小學導師站交通導護,余姓學生在校內發生意外右眼終生失明。(花蓮地方法院裁判書全文)
     網頁參考2 ↗     網頁參考3 ↗
〔說明〕本文是司法的判決書,經過兩年的訴訟後的判決全文,值得參考從法官的角度來看導護與導師工作‧


█ 2005年11月2日,桃園縣永豐高中規定專科教師擔任導護工作,80教師拒絕出勤,校方暫以行政人員接替。
〔說明〕永豐高中教師會10月19日決議拒絕擔任導護,校長仍要執行‧
    網頁參考2 ↗    網頁參考3 ↗    網頁參考4 ↗


█ 2005年11月2日,桃園縣教師會新聞稿:再不解決導護問題,會有更多學校揭竿而起,關於永豐高中爆發教師拒站導護。
〔說明〕桃園縣教師會提出九大訴求,可以參考關於交通導護訴求的演變,例如老師負責校門和校內的導護工作‧


█ 2005年11月10日,桃園縣教師會與桃園縣教育局長張明文座談會會議記錄
    網頁參考2 ↗  網頁參考3 ↗
〔說明〕桃園縣永豐高中教師拒當導護之後,縣教師會與教育局長座談,案由(四),在開會討論之後有決議,包括社教課聯繫警察局、組專案小組共同訂定導護實施要點、編列經費提供因公涉訟費用補助‧


█ 2005年11月22日,學校難解的問題(1)-導護問題
〔說明〕討論導護的形式有校外的交通導護與校內安全導護,本文有論述。
     某校有人拒當導護,該校校務會議熱議,後有替代方案,然還是有人拒當,校方開行政會議,要導護值勤簽名記錄簿送交考核委員會,處理拒當導護的教師‧



█ 2005年12月28日,國中小教師執行校外交通導護問題分析
〔說明〕高雄市教師會理事長陳銘彬關於交通導護的論述與建議‧


█ 2005年12月30日,愛心導護與職務地位
〔說明〕12月29日桃園縣教育局討論導護問題,校長代表強力主張要把「校長」兩字從「學校安全維護的導護工作應由校長及全體教師〈含各處室兼職行政人員〉共同負責。」中拿掉。
     可知交通導護的愛心工作,本來要校長以下全體來作愛心,但是校長代表認為不要‧



█ 2006年2月15日,【台灣立報】台北縣泰山明志國小通過導師不再擔任導護決議。


█ 2006年2月15日,【自由時報】擔心執勤疏失要負連帶賠償 國小老師 拒當交通導護


█ 2006年2月16日,臺北縣教師會新聞稿:縣教師會重申教師不具交通指揮權,且校外導護工作非教師應盡之義務!


█ 2006年6月27日,台北縣永和國小,東陽保全公司義務支援每天早、中、晚校外兩路口導護工作。
〔說明〕文章下方的特稿,提到導護案例,也說到若把導護工作歸在「愛心」上,教師拒絕,是否得背負「沒有愛心」的罪名?‧


█ 2006年7月21日,高雄市教育局函,教師擔任校外交通導護工作同意給予補假及懷孕教師可以免值導護工作。
〔說明〕教師做導護5天,兩個月內可補休半天(4小時)‧


█ 2006年10月23日,桃園縣教師會:王淑慧立委版的教師法修正案,已一讀通過不利教師之條文,加入了「擔任交通導護」的義務。


█ 2006年10月30日,台中市教師會說明:2006/10/30「教師法」修法動態報導
〔說明〕教育部主導「教師法」修正條文,第二十四條:教師接受聘任後,負有下列義務,其中第五項為「依學校之安排擔任導師及交通導護工作」。
     教育部從行政端的思考,取巧地要直接從修訂「教師法」來規定教師接受聘任後的義務,不要再由各地方政府與教師會協商訂定聘約‧



█ 2006年11月9日,臺中縣教師會連署「反對教師法惡修連署書」    網頁參考2 ↗  網頁參考3 ↗


█ 2006年11月28日,在2005年1月3日,臺北縣各國中小學41所會員學校已完全撤除教師校外交通導護工作,35所會員學校老師只剩校門口及校園圍牆外圍之校外交通導護。


█ 2006年11月29日,積極迎戰教師法修法-兼談立法程序與國會遊說
〔說明〕作者羅德水提到:截至2006年11月17日,在「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階段尚未完成黨團協商的教師法修法版本共有四案,有利於組織的洪秀柱版與有害於組織的王淑慧版都在其中,且處於同等的修法程序。
     檢視上述各修法版本,其中亦無謠傳的「導護入法」版本‧


█ 2006年12月21日,高雄縣政府函,國中小教師擔任值週導護工作補假,改為6個月內補休完畢,以「時」為計算單位。


█ 2007年3月16日,桃園縣政府回復教師會「教師擔任導護工作之補休」
〔說明〕桃園縣政府同意,可以6個月內補休,導護工作滿1小時,以1小時計算‧


█ 2007年3月16日,桃園縣教師會建請桃園縣政府發函各校,「教師擔任導護工作之補休事宜」之計算加班時間
〔說明〕教師擔任交通導護補休事宜,超過當日上班時數(8小時),則加班超過1小時者(餘數不採計)得依規定以『時』補休,這方式桃園縣教師會認為有問題,所以建議改為值週導護工作乙週,得於課務自理原則下,補休假0.5日‧


█ 2007年4月,臺北縣發送給各級學校「臺北縣各級學校導護執勤可行做法彙編」
〔說明〕找不到網路資料,可能是一本書‧


█ 2007年5月10日,桃園縣教師會函請桃園縣政府依法為各校擔任交通導護工作之教師辦理意外事故保險
〔說明〕函文裏有一些關於「志願服務法」的說明,並依照此法,建議縣政府辦理意外事故保險‧


█ 2007年6月5日,明志國小教師會推動校外交通導護工作改善為「志工制」
〔說明〕校外交通導護工作改為「志工制」,鼓勵教師擔任並尊重教師擔任意願‧


█ 2007年8月21日,台南市教師會與台南市政府協商,為國中小學交通義工與導護老師投保「交通導護工作第三人責任險」
〔說明〕本文為保險單的掃描‧


█ 2007年10月12日,花蓮地方法院裁判書出爐,花蓮縣秀林鄉佳民國民小學導師因輪值交通導護工作,離開教室怠於監督,導致學生一目失明。


█ 2007年10月30日,台中市教師會關於「導護工作」的主張


█ 2007年10月30日,台中市教師會問卷調查各校導護工作之實施與現況
〔說明〕本文中提到,台中市教師會歷次與教育局座談,建議導護應分為校內導護和校外交通導護二種,另外,校外導護之路口應縮減至校門口二側馬路‧


█ 2007年11月19日,臺中縣教師會公告,因應花蓮判賠事件,有三項建議以及與校方簽立「執行導護值週工作約定書」
〔說明〕臺中縣教師會建議導護老師應與校方簽立「執行導護值週工作約定書」‧


█ 2007年12月12日,臺中縣教師會建請縣府若教師執行導護,因無法同時執行導師職務,發生第三人或學生之傷、損害事件,當第三人或學生以教師未執行導師職務工作為由,請求賠償時,依國家賠償法辦理。


█ 2008年11月10日,嘉義市國中小『導護工作』調查表
〔說明〕本文提到各學校執行導護工作的現況各有不同,也有部分學校表達觀點‧


█ 2008年11月13日,國民中小學校園安全管理手冊(校安手冊):交通安全管理流程及要領
〔說明〕教育部委託嘉義市立民生國民中學重新編修。
     這手冊包山包海,各種安全都寫了,公文到了學校,各組推來推去,後來也沒有人細看,厚厚一疊又臭又長,又牽涉各行政單位,一本錢太多編出來的東西吧!‧



█ 2009年8月24日,臺北市立雙園國民中學校務會議會議紀錄,通過「廢除教師輪值交通導護」提案
〔說明〕學校教師會藉由校務會議提案,直接廢除教師輪值交通導護‧


█ 2009年10月5日,台北市萬名導護志工,近六成曾遭不尊重對待


█ 2009年11月4日,臺中市教師會第六屆第三次理監事會議記錄,大勇國小教師會提案,學校外圍路口的交通導護工作,應由具備專業技能及有執法公權力的交通警察來執行


█ 2009年11月12日,臺中市教師會函請台中市政府安排具備專業能力及有執法公權力的交通警察或義交,執行學校外圍路口的交通導護工作。


█ 2010年10月22日,教師擔任交通導護的省思-由幾則新聞事件談起
〔說明〕本文最後的結論說的不錯,若教師自動願意作愛心那才是最佳的方式‧


█ 2011年2月9日,校長籲訂定教師工作守則
     網頁參考2 ↗     網頁參考3 ↗
     網頁參考4 ↗     網頁參考5 ↗
〔說明〕《工會法》於2011年5月1日上路,全國校長協會呼籲教育部訂定「教師工作守則」,具體規範教師的權利與義務。
     本文有一些《工會法》的討論,工會法通過後,教師已具備勞工身分,職掌和角色會不同,像晨間檢查、指導社團、教學觀摩等相關工作,是否屬教師工作範圍?釐清教師的責任,也可從既有的「教師聘約準則」轉化成工作守則‧



█ 2011年2月10日,「老師工作哪些 教部給個規範吧」
〔說明〕愈來愈多的中小學老師不願意站導護、不給家長聯絡電話、也不肯指導學生競賽及社團,但是這些到底是不是教師份內的工作?‧


█ 2011年4月26日,教育不能數字化!教師工時入法 家長教師團體都反對     網頁參考2 ↗
〔說明〕教育部擬以「每週五天、每天八小時」為原則,至於教師站導護、校外教學時間等,將再協商‧


█ 2011年4月28日,教育桃源電子報,基層老師怎麼看:「教育部規定中小學教師基本工時」
〔說明〕大多數老師都是超時工作,如果教育部要訂定基本工時,那麼要將爭議的部分講清楚‧


█ 2010年12月25日,台中縣市合併升格為直轄市。

█ 2011年4月28日,臺中市國民中小學執行學生交通導護工作實施要點
〔說明〕★台中縣市合併升格為直轄市後,臺中市政府教育局發出影響重大的公文,群起譁然,主要討論在第二點,教師對於交通導護工作應負責任,不得拒絕‧


█ 2011年5月3日,臺中市教師會函請監察院糾舉台中市政府教育局所頒佈之「台中市國民中小學執行學生交通導護工作實施要點」第二點,違反教師法第16條及「法律保留原則」
〔說明〕臺中市教師會向監察院糾舉‧



█ 2011年5月6日,臺中市直轄市教師會函請政風處糾正教育局100年4月28日中市教社字第1000023925號函頒布的「臺中市國民中小學執行學生交通導護工作實施要點」
〔說明〕臺中市直轄市教師會請臺中市政府政風處糾正教育局‧



█ 2011年5月6日,臺中市直轄市教師會函請臺中市教育局廢除100年4月28日中市教社字第1000023925號函頒布的「臺中市國民中小學執行學生交通導護工作實施要點」第二點
〔說明〕臺中市直轄市教師會請臺中市教育局廢除「…交通導護工作實施要點」第二點‧



█ 2011年6月9日,臺南市政府教育局100年度兼任兼辦人事業務講習,提到教師擔任導護補假實施要點
〔說明〕這講習提到了教師擔任導護補假的各種實施方式可以選擇‧


█ 2011年7月4日,臺南市教師請假調課補課代課實施要點草案公開徵詢意見,導護補休課務得由學校核支代課費,不用課務自理
〔說明〕導護補休,大多縣市都是要教師課務自理,如果臺南市此要點通過,那是由學校核支代課費,不用再課務自理了‧


█ 2011年7月24日,20110426有話好說節目討論內容,試算教師合理休假天數
〔說明〕一些教師上課總時數的加加減減‧


█ 2011年11月5日,【台灣新生報】教師當交通導護異見多
〔說明〕這篇講得不錯,有許多建議,或許不易達成,但值得從這些方面思考‧



█ 2011年12月22日,台北市教師工會:有關學校導護工作相關問題,應予正視澄清,以免茲生更多問題,並肇致基層情緒反彈  網頁參考2 ↗
〔說明〕教育部司長級官員在媒體報導中表示,有關教師擔任導護工作事宜關鍵在校長,「若校長可使校中未站導護老師都感到不好意思,就沒問題了」,這種思考方式引發許多教師不認同,本人也覺得非常不恰當‧



█ 2012年2月7日,教育部101年度第1次全國教育局(處)長會議,彰化縣政府教育處提案明文規定教師擔任交通導護工作     網頁參考2 ↗
〔說明〕國教司說有爭議,不宜明文規定;教研會說地方政府自己與縣市級教師會協商決定就好了。‧



█ 2012年2月10日,教育部:研商兼任代理代課教師校外補習家教、國中小教師交通導護及導師用餐指導費等議題會議紀錄
〔說明〕★2012年教育部會議紀錄的觀點,看完這份會議記錄,「學習安全」怎麼導引到「校外交通導護」這件事呢?還有在說明段裡面提到學校要「辦理社會教育,促進社區發展」,所以學校要做交通導護工作,這個似乎是擴大解釋吧!‧



█ 2012年2月10日,研商兼任代理代課教師校外補習家教、國中小教師交通導護及導師用餐指導費等議題會議(全教會的文字記錄)
〔說明〕記錄中有2012年各方代表對導護的意見‧


█ 2012年2月10日,新北市教師會:有關交通導護及老師用餐指導費乙事     網頁參考2 ↗
〔說明〕參加教育部的座談會之後,新北市教師會發表意見,認為教育部不能將學校兼辦理社會教育,解釋為教師應該當交通導護‧


█ 2012年2月15日,教育論壇:不能以傷害教師尊嚴為樂 (羅德水)
〔說明〕教師工作項目與內容應進行勞資協商,不能由雇主單方認定,而是與各級教師工會協商‧


█ 2012年2月28日,轉PPT[分享] 導師法律責任有多大?--判決書分享
〔說明〕本文章經驗分享不錯!學習到很多,特別是本文章作者對於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7條的論述,要求校長書面下達「導護」的命令,如果因此而衍生出的責任,校長須簽名以示負責,如果校長拒絕時,視為撤回其命令‧


█ 2012年5月30日,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條規定
〔說明〕可以合法在道路上執行交通指揮的人,只有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與「交通義勇警察」(義交)‧


█ 2012年6月11日,教育部公告:預告「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4條修正草案
〔說明〕2012年教育部在網站"預告"修正草案,草案當中有提到關於「導護」的部分,被列為考核的項目,從2003年10月15日教育部認定「導護」為愛心工作到2012年列入考核項目,落差何其大。‧


█ 2012年6月18日,臺中市教育產業工會函各學校分會,「反對教育部修正教師成績考核辦法連署書」
〔說明〕臺中市教育產業工會認為2012年6月11日教育部所預告的考核內容有問題,例如將值週、導護工作均列入教師成績考核指標,因此要求各學校分會連署反對‧


█ 2012年6月18日,全國教師會函教育部,對教育部預告「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4條」修正草案,表達不同意見
〔說明〕全國教師會認為中小學教育核心任務最重要,如果「出席會議」與「教學輔導」兩者時間衝突,當然是教學輔導優先,怎麼2012年6月11日教育部預告"考核指標與檢核表"裏,未出席重要會議或集會達三次以上,被列為負向指標?‧


█ 2012年6月20日,教育論壇:教師考核新法治絲益棼 (羅德水)
〔說明〕教師無指揮交通的公權力,教育部長期無力解決此問題,竟在無配套措施之下,要教師負導護責任,且列為考核項目,教育部作法真是令人失望‧


█ 2012年7月10日,沒有生命的白紙
〔說明〕教育部無力解決交通導護爭議,交通導護應該列為正向指標,不應該列為負向指標‧


█ 2012年9月3日,每年「玩」一次之導護工作實施計畫
〔說明〕文章列出各種要求教師必須做導護工作的說詞,一一地加以反駁與論述,值得參考‧

█ 2012年9月17日,嘉義市國民中小學辦理導護工作實施要點
〔說明〕嘉義市政府也訂導護的實施要點,雖沒有看到像台中市(直轄市)明文規定強迫教師必須做導護工作,不得拒絕的條目,而此「…導護工作實施要點」內容還是由教師全部輪值擔任為主‧

█ 2012年9月26日,公路正義/當老師拒導護 學童交通安全…
〔說明〕宜蘭縣教育處前處長呂健吉(現為華梵大學哲學系副教授)在報紙發表其對於導護的論述,對於宜蘭縣某位教師在班級部落格張貼值週交通導護免責聲明的公告,表示擔心與不認同,質疑此位老師的心態。
     這篇文章後面的建議,認為如果沒有人願意做導護工作的話,學校聘請保全人員來做,若經費不足,可向家長收費‧


█ 2012年9月26日,公路正義/硬闖紅燈 扯旗摔導護
〔說明〕提到了一個案例,導護志工吹哨子制止交通違規者反而被硬闖,旗幟被扯斷,志工摔倒,違規者與導護老師起衝突鬧進派出所‧

█ 2012年9月28日,回響/導師當導護免責 盼法律保障
〔說明〕9月26日宜蘭縣教育處前處長呂健吉不認同宜蘭縣導師在部落格的免責聲明,本篇文章是聯合報記者訪問該名導師李慎文,闡述他為何張貼免責聲明的想法‧

█ 2012年9月29日,老師站導護 身教公路正義
〔說明〕這一篇是陳秀惠校長的文章,論述表現出校長的想法,認為教師做導護工作,深具教育意義。
     本人認為沒有出事之前當然都很好,做愛心有誰會說不好的呢?‧


█ 2012年9月29日,《老師當導護》嘉義市教育處大禮 嘉市師拒收
〔說明〕嘉義市市府與教師工會的協商破局,逕行頒布交通導護要點‧

█ 2012年9月30日,老師站導護 當良心志業
〔說明〕屏東縣美和高中校長涂順振說站導護是"良心",那麼不站導護是不是"沒有良心"呢?本人才疏,「愛心」與「良心」應該不太一樣吧?‧

█ 2012年9月30日,老師站導護 意外無保障
〔說明〕提到一個案例,某教師做導護工作被車撞傷‧

█ 2012年10月5日,臺中市國民中小學執行學生交通導護工作實施要點,要點三的修正內容
〔說明〕要點三增修孕婦與重、中度身心殘障者排除於交通導護工作輪值之外‧

█ 2012年10月8日,嘉義市教師會再評《嘉義市國民中小學辦理導護工作實施要點》
〔說明〕嘉義市教師會評論市府的「……辦理導護工作實施要點」,認為很多條文沒有法律依據,而且便宜行事,權責不明‧

█ 2013年4月29日,因公涉訟輔助辦法2013年修正,教師交通導護工作時受侮辱難引用
〔說明〕若執行導護工作被罵、被公然侮辱、被亂寫在網路散布……等提出刑事訴訟,民國102年新版「因公涉訟輔助辦法」將難以輔助‧

█ 未來~~
〔說明〕
     日前,本人因為做交通導護而訴訟,請假或調課跑了幾次臺中地方法院,其中的冷暖難以向外人訴盡!
     教育部、教育局…等相關單位,若總是想要強加交通導護工作為教師工作的一部分,請想想其中的辛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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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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