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月21日 星期一

校園交通安全導護面面觀(影片),交通安全評鑑委員鄭蓮池的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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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部交通安全評鑑委員會國中組委員鄭蓮池(以下簡稱鄭),為宜蘭縣警局退休警官。

     演講開始,示範交通指揮棒的使用方法。

     鄭提到值勤學校交通導護的人員缺乏法源,法律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條「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警告、禁制規定,並服從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或依法令執行指揮交通及交通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第五條:「公路或警察機關…得指定某線道路或某線道路區段禁止或限制車輛、行人通行,或禁止穿越道路,或禁止停車及臨時停車。」;第六條:「交通陷於停滯或混亂時,警察機關或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得調撥車道或禁止、限制車輛或行人通行。」上述的幾項條文中說明了誰才有權力可以指揮交通,條文中的主詞是警察機關、警察、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學校的交通導護相關人員(老師、家長志工)是沒有法律的授權,因此若指揮交通或攔阻導引車輛,可能會被對方質疑學校交通導護人員的正當性。

     第七條:「道路交通管理之稽查,違規紀錄,由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執行之。前項稽查,得由交通助理人員協助執行,其稽查項目為違規停車者,並得由交通助理人員逕行執行之」,這裏講的"交通助理人員",內政部有特別規定其服裝與訓練規範(參考),鄭的主張,認為應該將學校交通導護人員納入在第七條的交通助理人員裏,在還沒有修法之前,學校交通導護人員仍然沒有法源。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20條:「民眾得以言詞或其他方式,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敘明下列事項,檢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廖認為學校交通導護人員可以依這一條文,以「民眾」的身份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違規。

     廖認為學校交通導護人員應該注意下列幾個重點:
一、戴帽子:導護人員不一定比較高,帶帽可以提供遠方駕駛的視別。
二、穿著反光背心:在清晨傍晚光線不佳時,反光背心可提醒駕駛注意。
三、帶哨子:吹哨子比用聲音口語好,口語有時會夾帶有情緒,容易產生誤會與糾紛。
四、指揮棒、紅旗、黃旗:應該帶的交通導護工具。
五、雨衣:統一的樣式,且應該有反光的效果,不應該拿雨傘。
六、姿態要端莊、指揮手勢要正確。
七、給與用路人、車有反應的時間與距離,不能夠突然地指揮讓用路人車來不及反應,最好在20~30公尺遠的指揮距離。

     交通導護值勤地點的選定:
一、值勤人員可以掌握全景的位置
二、使接近的用路人容易看到,應該考慮清晨傍晚太陽的方位。
三、不要阻礙到人車的通行。
四、確保值勤人員的安全,甚至在值勤位置前十公尺擺放反光錐。

     交通導護人員值勤注意事項:
一、手勢正確、哨音宏亮。
二、精神集中,不與旁人聊天。
三、擋車擋人時,應該合理分配時間。
四、要有果斷的動作,不使用路人錯亂產生誤會。
五、固定值勤位置。
六、不要作突然的指揮動作
七、直行車優先通行的原則
八、指揮手勢應該自然,不要太快
九、擋車的時間不要太長,例如導護人員控制交通號誌的時間要適當。
十、指揮交通應該使用規範的哨音方式,一短音前進、一長音停止、二短音後退、三短音加速通過。

     介紹指揮手勢

     最後,廖建議修法,讓學校交通導護人員有法源依據,有法律的位階,也應該統一全國的導護人員服裝,讓來自外地的用路人也可以清楚辨認。

     特別強調學校交通導護人員沒有法律提供的位階,不能隨意強制改變用路人的路權,否則發生了交通事故,必須要由強制的導護人員負責。例如紅燈時導護人員可以協助擋車,但是在沒有號誌管控之下,如果擋車而發生了交通事故,導護人員可能要負擔部分的法律責任。



說明:
     本次宜蘭縣教育論壇,本次主題有十二年國教、交通安全指揮棒致贈活動、校園交通安全座談。
     本段影片為校園交通安全導護面面觀
主講人:教育部交通安全評鑑委員會國中組委員鄭蓮池
主題:學童導護交通執勤要點


〔備份〕Mp3聲音檔:http://Kiwi6/file/4y9knwz711



網頁:
參考資料:校園交通安全導護面面觀(影片)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
第四條:
道路標誌、標線、號誌及其他相關設施之設置與管理,應提供車輛駕駛人及行人有關道路路況之警告、禁制、指示等資訊,以便利行旅並確保交通安全。
駕駛人駕駛車輛或行人在道路上,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警告、禁制規定,並服從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或依法令執行指揮交通及交通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
前項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警告、禁制規定、樣式、標示方式、設置基準及設置地點等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第五條:
為維護道路交通安全與暢通,公路或警察機關於必要時,得就下列事項發布命令:
一、指定某線道路或某線道路區段禁止或限制車輛、行人通行,或禁止穿越道路,或禁止停車及臨時停車。
二、劃定行人徒步區。

第六條:
道路因車輛或行人臨時通行量顯著增加,或遇突發事故,足使交通陷於停滯或混亂時,警察機關或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得調撥車道或禁止、限制車輛或行人通行。

第七條:
道路交通管理之稽查,違規紀錄,由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執行之。
前項稽查,得由交通助理人員協助執行,其稽查項目為違規停車者,並得由交通助理人員逕行執行之;其設置、訓練及執行之辦法,由內政部會同交通部定之。



交通助理人員管理辦法
修正日期:民國101年04月30日

第1條:本辦法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刪除)

第3條:交通助理人員由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交通局或相關機關,依據交通狀況及執行交通稽查實際需要僱用之。

第4條:交通助理人員除得逕行執行違規停車稽查外,並得協助執行道路交通管理之稽查,其工作項目如下:
一、疏導道路交通。
二、維持停車秩序。
三、整理車站交通秩序。
四、提供交通服務。
五、排除道路障礙。
六、執行其他道路交通稽查。

第5條:交通助理人員之僱用條件如下: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學或同等學校以上畢業。
二、身體健康,具辨色力,能辨別紅、黃、綠色,經公立醫院檢查合格。

第6條:交通助理人員之訓練種類及期間如下:
一、專業訓練:對新進人員實施,以一週為原則,並經測驗或考核及格。
二、職前訓練:執勤前實施,以二天為原則。
三、在職訓練:每半年舉辦一次,以一天為原則。
專業訓練,由僱用機關或由其委託警察機關辦理;職前訓練及在職訓練,
由服務單位辦理。

第7條:交通助理人員之訓練課程如下:
一、專業訓練:一般課程、法令課程、交通專業課程、執勤技能等。
二、職前訓練:法令課程、交通專業課程及見習。
三、在職訓練:一般課程、法令課程、交通專業課程、執勤技能等。

第8條:交通助理人員之服勤時間及方式如下:
一、服勤時間:每人每日服勤八小時為原則,每週輪休二日,勤務時間依實際需要分配。國定假日服勤者,得予補休。
二、服勤方式:每日由服務單位依第四條規定之工作項目編排勤務分配表,輪流實施。

第9條:交通助理人員應著定式服裝。其式樣由內政部警政署定之。

第10條:交通助理人員之僱用應訂立契約,其內容如下:
一、僱用期間。
二、擔任工作內容及工作標準。
三、僱用期間報酬及給酬方式。
四、受僱人違背義務時,應負之責任及解僱原因。
五、其他必要事項。

第11條:交通助理人員之僱用名額及所需經費,依規定程序辦理。

第12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內政部警政署訂定「交通助理人員服裝式樣規定」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第20條:
違反本條例之行為,民眾得以言詞或其他方式,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敘明下列事項,檢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
一、檢舉人姓名、住址及電話號碼或其他連絡方法。
二、違規行為發生地點、日期、時間及違規事實內容。
三、違規車輛牌照號碼、車型或足以辨識車輛之特徵。但檢舉對象為未懸掛號牌之車輛、行人或道路障礙者,得提供違規人姓名或商號名稱、住址等。
前項檢舉,如有違規證據資料,並請檢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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