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6月6日 星期五

不值週導護 考績乙等?再申訴評議書(節錄)


不值週導護 考績乙等?再申訴評議書(節錄)

台灣省政府函
發文日期:92.6.6
字號:府文教字0920900266
再申訴人:朱長林

為原措施學校:台中縣立光正國中

主文:再申訴有理

理由
1.………自不能以未規範之義務事項苛責再申訴人。
2.公立學校教職員成績考核辦法第4條第1項規定"...."…………導護工作與教學、訓導、服務、品德及處理行政無涉,亦非教師法第17條臚列之教師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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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稱:教師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1 年 01 月 04 日
參考資料:教師法第17條 ↗

第 17 條

教師除應遵守法令履行聘約外,並負有下列義務:
一、遵守聘約規定,維護校譽。
二、積極維護學生受教之權益。
三、依有關法令及學校安排之課程,實施教學活動。
四、輔導或管教學生,導引其適性發展,並培養其健全人格。
五、從事與教學有關之研究、進修。
六、嚴守職分,本於良知,發揚師道及專業精神。
七、依有關法令參與學校學術、行政工作及社會教育活動。
八、非依法律規定不得洩漏學生個人或其家庭資料。
九、擔任導師。
一○、其他依本法或其他法律規定應盡之義務。
前項第四款及第九款之辦法,由各校校務會議定之。






網頁:
參考資料:台中縣朱長林教師本人發表於教育論壇的留言 ↗


參考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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