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2月10日 星期五

教育部:研商兼任代理代課教師校外補習家教、國中小教師交通導護及導師用餐指導費等議題(教育部會議紀錄)

     (紫色括弧內為本人意見:
     看完下面的會議記錄,用紅色標示的那部分,學生「學習安全」怎麼導引到「校外交通導護」,說是應該屬於全體教職員的「責任」?
     換句話說,這一段是在討論校外交通導護,擔任校外交通導護人員的投保、訴訟、津貼、訓練…等,但是本段第一句卻說維護學生「學習安全」應該屬於全體教職員的「責任」,試問:如果學生在校外發生交通意外(例如學生被車撞)是教職員的「責任」嗎?
     學校內的學習安全(例如體育課、實驗課…等),若發生意外,學校教職人員確實有應負的責任。但是,如果發生在校外的學生交通意外,教職人員可能被發生交通意外的學生家長告,若像本會議記錄所說這是「責任」,在訴訟時,是否會成為法官援引的論點,因而判擔任校外交通導護的教師要負擔交通導護工作不力,未能維護學生安全的「責任」,甚而賠錢罰款…等。
     可進一步參考全教會的會議記錄,老師代表所提出的觀點。)


國民教育司 101-02-10 參考資料 ↗

在國中小教師交通導護之問題方面,有以下3點決議:

(一)學生安全係社會全體共同責任,是教育重要基礎工作,需要警政、家長、交通、教育相關單位共同合作加以推動;

(二)交通導護是實踐交通安全之具體途徑,教育部將在2個月內邀集前揭相關單位研訂原則性之作業規範,對於地方政府因地制宜部分則予以尊重;

(三)在教育部未訂定發布相關作業規定前,目前於適法範圍內,為兼顧教師與學童之教育權益,國小導護工作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除可與教師組織協議於聘約準則中規範,亦可由各校校務會議訂定於擔任導師之工作範圍內;

基於維護學生學習安全應屬全體教職員的責任,除建議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將現行國中小校外交通導護委由保全人員、警察或義交處理外,亦應重視擔任校外交通導護人員之安全保障,如投保、訴訟與津貼、辦理職前與現場說明演示及規劃學區之交通號誌的配合及設計;

另道路交通安全,依規定為警政單位之責,故可請交通警察指揮配合學童上下課時間至重要路段指揮交通,並結合學校志工共同維護學童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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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商兼任代理代課教師校外補習家教、國中小教師交通導護及導師用餐指導費等議題會議紀錄

會議時間:101年2月10日(星期五)上午9時30分
會議地點:本部第216會議室
會議主持人:陳常務次長益興、吳常務次長財順
紀錄:李政翰

出席人員:
縣市代表:臺北市政府教育局譚以敬科長、新北市政府教育局龔雅雯副局長、臺中市政府教育局葉俊傑副局長、臺南市政府教育局黃緒信副局長、高雄市政府教育局戴淑芬專門委員、桃園縣政府教育局吳林輝副局長、基隆市政府劉美蘭科長、新竹市政府蔣偉民處長、新竹縣政府蔡淑貞科長、苗栗縣政府涂新木副處長、彰化縣政府林雅倩組員、南投縣政府黃懷瑩科員、雲林縣政府林金速督學、嘉義市政府林良慶簡任秘書、嘉義縣政府黃雪惠課程督學、屏東縣政府郭文瑞副處長、宜蘭縣政府林郁欣科長、花蓮縣政府蔡樹芬副處長、臺東縣政府林政宏科長、金門縣政府陳金文主任督學、澎湖縣政府鄭嘉薇處長

團體代表:中華民國中小學校長協會薛春光校長、中華民國全國教師會吳忠泰秘書長、李雅菁副秘書長、全國家長團體聯盟許永佳先生

本部:體育司王司長俊權、李專員心信、教研會張組主任嘉育、人事處張副處長沛華、陳科長惠娟、王專員慧茹、社教司許科長慧卿、會計處廖副會計長玉燕、黃科長佩琦、國教司黃司長子騰、黃專門委員月麗、林幹事淑敏、武科長曉霞、李專員政翰、陳國生老師 (以上詳簽到表)

請假人員:連江縣政府


壹、主席致詞(略)

貳、業務報告:為釐清兼任代理代課教師得否於校外任教補習班及家教,以及國中小教師是否須擔任交通導護工作、導師得否支領用餐指導費等問題,特邀集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縣(市)政府開會研商。

參、討論事項

案由一:有關兼任代理代課教師是否須比照專任教師不得在外補習、家教乙節,提請討論

說 明:

一、本案緣起於100年5月10日本部召集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及縣市政府代表研商「國民中小學教師擔任家教之規定事宜會議」,因考量教師正常化教學、社會對教師之期待、對學生成績及升學影響等因素,決議專任教師擔任家教應回歸「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及「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規定辦理,各縣市考量上開因素,均不贊成開放教師可於課餘時間擔任家教,因此本部重申專任教師不得在外補習、違法兼職或藉職務之便從事私人商業行為。

二、因亦曾有代理代課教師於校外補習或家教,而於校內招攬學生而產生爭議之情形,且為了避免對學生成績不公及影響升學等因素;與會研商人員因此建議代理代課教師亦比照專任教師不得在外補習及家教,並請直轄市、縣市政府宜自行列入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約及補充規定中。以上為當時與會代表的共識。

三、因教師課稅配套推動在即,需要較多之代理及代課教師,考量如有過多限制,恐加劇招募不易之問題;爰針對兼任代理代課教師是否須比照專任教師不得在外補習、家教,抑或應如何在維持教師專業倫理及學生受教權益之前提下進行彈性、合宜之規範,提請討論。

決 議:

一、正式專任教師及代理教師不得在校外從事補習、家教之教學活動。

二、兼任、代課及教學支援工作人員,在遵守教師專業倫理、維護學生受教權益之前提下,不受第一點之限制,但須遵守以下基本原則:

     (一)教師不得利用職務之便,媒介、推銷或收取不當之利益。

     (二)教師不應在上課時間,從事與該課程教學無關的個人事務。

     (三)教師不得洩漏、公開有關評量試題內容之相關資訊。

     (四)教師對於不同背景或特質的學生,都應給予公平之對待。

     (五)未有教師法第14條第1項所列情事。

三、現已在補習班任職者,不得聘為專任教師及代理教師。

四、教育部應會同直轄市、縣(市)政府、家長團體、校長團體、教師團體等,專案評議如何因應少子女化及政府財政狀況等,正本清源研處提高教師正式編制、落實精緻國教及解決鐘點教師等問題。

五、地方政府另有適當合宜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案由二:有關臺北市教師職業工會函請本部正視澄清學校教師交通導護工作問題乙案,提請討論。

說 明:

一、憲法保障國民受教育之機會與教育工作者之生活。教育基本法第8條規定:「(第1項)教育人員之工作、待遇及進修等權利義務,應以法律定之,教師之專業自主應予尊重。(第2項)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國家應予保障,並使學生不受任何體罰,造成身心之侵害。」又教師法明定教師之法定義務,其中包括遵守聘約;依同法第27條略以,由教師組織與教育主管行政機關協商聘約及聘約準則。在工會法通過教師可組工會後,教師之工作內容可依法透過與教育行政機關協商明定。

二、目前,於適法範圍內,為兼顧教師與學童之教育權益,國小導護工作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除可與教師組織協議於聘約準則中規範,亦可由各校校務會議訂定於擔任導師之工作範圍內;基於維護學生學習安全應屬全體教職員的責任,除建議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將現行國中小校外交通導護委由保全人員、警察或義交處理外,亦應重視擔任校外交通導護人員之安全保障,如投保、訴訟與津貼、辦理職前與現場說明演示及規劃學區之交通號誌的配合及設計;另道路交通安全,依規定為警政單位之責,故可請交通警察指揮配合學童上下課時間至重要路段指揮交通,並結合學校志工共同維護學童安全。

三、依據地方制度法第18條及第19條等相關規定,各級學校教育及社會教育之興辦及管理為各級地方政府自治事項。另國民教育法第15條規定,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應配合地方需要,協助辦理社會教育,促進社區發展。交通安全教育為社區教育之一環,交通導護係實踐交通安全教育最具體有效之途徑與措施,由導護學生身心健康安全,進而養成健全人格、法治觀念等現代化國民,應具有相輔相成、不可或分的關係。綜前述說明,有關國民中小學教師擔任交通導護工作,以維護學生上下學安全,並適時教導學生遵守交通規則,確保安全,實具有廣義之教學及輔導意義,爰其屬地方教育行政事務,地方政府得視實際情形予以規範。

四、經調查目前計有1個縣市將學校教師擔任導護工作列入聘約準則,另有5個縣市列入聘約。有關教師擔任交通導護工作,除現行相關作法外,是否應更進一步法制化予以明確規範,提請討論。



決 議:

一、學生安全係社會全體共同責任,是教育重要基礎工作,需要警政、家長、交通、教育相關單位共同合作加以推動。

二、交通導護是實踐交通安全之具體途徑,請教育部在2個月內邀集前揭相關單位研訂原則性之作業規範,對於地方政府因地制宜部分則予以尊重。

三、在教育部未訂定發布相關作業規定前,暫依說明二方式辦理。




案由三:國民中小學導師用餐指導經費相關問題,提請 討論。

說 明:

一、參加午餐之教職員均應繳交午餐費

民眾致監察院反映原高雄縣政府所屬學校導師如經家長會同意可免繳午餐費乙案,本部於99年5月3日除行文原高雄縣政府外,另副知監察院及各縣市政府內容如下:

     (一)基於使用者付費,參加午餐之教職員工均應繳交午餐費,爰地方政府如於午餐相關管理辦法中規定參與午餐教職員工得免繳午餐費者,其經費應由地方政府自籌,不應由學生所繳午餐費或中央政府補助款支應。

     (二)學生午餐費係由家長繳納,若經家長會同意,午餐工作人員(午餐執行秘書、午餐主計、午餐出納及廚工)午餐費得由學生所繳午餐費項下支應,係考量上述午餐工作人員為午餐應支出之人事成本費用,爰授權家長會決議。

     (三)各班導師督導學生用餐,應為導師指導學生生活教育之ㄧ部分,將其列入午餐工作人員,實屬不妥,上開授權家長會決議範圍並未含括導師用餐指導費。

     (四)本部多次行文要求地方政府確實查核所屬學校辦理午餐之不法或不當作為,其中包括不得要求廠商免費供餐予教師(或由廠商支付部分經費)。

二、學校之午餐時間是否為教師工作內容,可依法訂於聘約或透過校務會議於導師之工作內容等相關辦法中訂定

     (一)教師請假規則係依教師法第18條之1授權訂定教師請假假別、日數、請假程序、核定權則及違反之處理等相關事宜,爰有關教師差假係依上開規則規定辦理。

     (二)地方制度法第18條、第19條規定,直轄市、縣(市)學前教育、各級學校教育及社會教育之興辦及管理為直轄市、縣(市)自治事項。

     (三)有關午餐時間是否為導師工作時間一節,係屬教師出勤管理範疇,依上開規定係屬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權責。

     (四)依據教師法第17條規定略以,教師除應遵守法令履行聘約外,並負有教學、輔導管教、擔任導師及其他依本法或其他法律規定應盡之義務。前項第四款(輔導或管教學生,導引其適性發展,並培養其健全人格)及第九款(擔任導師)之辦法,由各校校務會議定之。

三、有關中央對直轄市與縣市一般教育補助款學校午餐補助經費(101年度計編列新臺幣21億元),係代無力支付午餐費之學生繳納該項費用,亦符合使用者付費精神,惟其補助對象未包含教職員。

四、地方政府編列導師用餐指導費一覽表如附件,請確認。

五、有關國民中小學導師「用餐指導費」及國民中小學導師指導學生用餐衍生之指導費經費之來源及編列,得否制度化,提請討論。

決 議:

一、教育部全力貫徹補助經濟弱勢學生午餐政策,並請地方政府配合落實執行。

二、導師午餐費補助與否,教育部尊重地方政府決定;惟基於使用者付費,參加午餐的教職員工均應繳交午餐費,如地方政府於午餐相關管理辦法中規定參與午餐教職員工得免繳午餐費者,其經費應由地方政府自籌,不應由學生所繳午餐費或中央政府補助款支應。

三、鑑於生活教育及品德教育為國民教育之核心內容,指導學生午餐經決議認為以歸列為導師工作事項為原則,因此,導師工作事項絕大多數地方政府及其所屬國民中小學,已經一定程序訂於聘約或透過校務會議於導師的工作內容等相關辦法中訂定,導師費已含括午餐指導工作;尚未完成前開事項的地方政府及學校,請循一定程序為適法性處理,惟地方政府因特殊考量,另行訂定、發放用餐指導費或其他名稱費用,教育部予以尊重。

     另中華民國全國教師會提附帶意見如次:「國中小導師對於學生用餐安全、用餐習慣之關懷,願意在被限制用餐時間、地點、內容之下,指導學生午餐,至於其成本可納為工作條件,由縣市提供或進行協商。」

肆、臨時動議:無
伍、散會:上午12時5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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