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9月27日 星期四

處長,您住在天龍國嗎?

daohu20120927,本文引自不平衡的天平

     拜讀聯合報101年9月26日呂健吉先生(宜蘭縣前教育處長)的文章(全文連結),忍不住懷疑:「處長,您住在天龍國嗎?」

     首先,我希望能讓社會大眾了解,為什麼老師是基於愛心才接受交通導護的工作。案例如下:花蓮某學生,放學後被老師留下來打掃教室,老師因需值勤導護工作,於是先行離開教室。結果學生和同學嘻鬧間,被丟過來的樹枝刺傷了右眼造成失明,家長向學校訴請國賠,法院認為老師怠忽職守,判決國小應該要賠償學生193萬元。上述案例如同打了基層教師一個巴掌,老師們人人自危,若非基於愛心,否則老師們皆不願意接受此項工作。因為,誠如台語諺語所說:「做好沒賞,弄破要賠!!!」

     看完呂前處長的文章,心情盪到谷底,因為曾經身為教育處長卻不知道基層教師所面臨的問題,這讓老師們情何以堪?試問1:某老師在班級部落格張貼值週交通導護免責聲明的公告,表示本周輪值導護工作,請學生勿太早到校,並注意人身安全。這樣的論述有何錯誤?當老師值週交通導護,學校並沒有安排其他的人員進駐教室。這時,學生若有任何問題要如何處理?於是,某老師只能消極的請學生不要太早到校。如此卑微的建議有錯嗎?還請呂前處長指點一二。

     試問2:某教師在公告中進一步表示,他是基於愛心才接受此工作,並認為導護工作應屬超時加班,同時也強調學生在本項相關工作範圍內發生事故,法律責任與賠償問題一概由學校負責,否則他拒絕學校指派的值週交通導護工作。這樣的論述又有何錯誤?每位老師本該盡心盡力於教學工作,若無,請學校拿出魄力處理疑似不適任教師!而導護工作確實不是教學工作,也不屬於老師的工作範圍,當老師基於愛心站在路口協助交通導護的工作時,學校內的學生怎麼辦?民眾可不可以不服從交通導護的指揮?所以,某老師希望由學校負起法律責任與賠償問題,這樣的論述有錯嗎?

     呂前教育處長批評老師輪值導護的心態,不知道呂前處長是否了解背後的原因?或者是否亦曾輪值過導護工作?只是,前教育處長竟以此心態來論斷老師,這真是難忘的教師節禮物呀!

     不可諱言,教育現場,還有許多事情仍待改進!但若是以呂前處長的心態的來處理,將只是打壓最前線教師的士氣。忍不住好奇,「處長,您住在天龍國嗎?」


- - - 以下是呂健吉於〔不平衡的天平〕網誌的回覆 - - -

Re: 處長,您住在天龍國嗎?

    感謝這位老師的指正,此文造成一些老師心裡的不平,在此致歉。
    導護工作是很辛苦的工作,我絕對肯定所有導護老師的辛苦,只是當初我看到這篇留言及一些家長的反應,以為這位老師並不太願意去當導護,擔心孩子們的交通安全才會有此感觸。
    如今大家把事情講的更清楚,就涉及到兩方面的事,老師到底依法要不要導護,如果明文規定不必要,那這涉及的不是愛心的問題,而是另一個法律層面,當有任何狀況發生時,如何去讓老師免責。而不是單方面的由老師宣稱免責權就有法律上的保障,這是要進一步去檢討的,這樣才能充分保障導護老師的權利。更進一步講志工導護的法律性又是如何?不是加保個意外險就可以。
    我只是擔心孩子們的交通安全,如果因此而延伸其它的法律責任歸屬,這確實是教育處要去考量的,並且要有明文說明,我覺得這是各方面都要去爭取這個最根本的法律責權,當它不是很清楚時,對孩子跟導護都不是很好的。
    再次謝謝指正,祝教師節快樂!

作者: 呂健吉 | 九月 29, 2012, 0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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