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4月29日 星期一

因公涉訟輔助辦法2013年修正,教師交通導護工作時,受侮辱難引用

daohu20130429,本文來源:自己
     如果教師因為執行校外交通安全導護「被罵、被公然侮辱、被亂寫在網路散布……等等」,要提出妨礙名譽的刑事訴訟,似乎在西元2013年(民國102年)之後,可能很難。

     前一陣子因為自己執行導護工作,被別人亂寫,提出訴訟(妨礙名譽的刑事訴訟),想說要找找有沒有什麼可以幫我的,看到了中市教社字第1000023925號頒的「臺中市國民中小學執行學生交通導護工作實施要點」,其中第九條「教師於執行校內外交通導護工作期間,如因公涉訟,學校應積極協助並依照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規定辦理之。」

     查尋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參考 ↗),原先舊版的第五條:「在刑事訴訟偵查程序或審判程序為告訴人、自訴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在民國102年1月15日已經修正為「在刑事訴訟偵查程序或審判程序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也就是說"告訴人"、"自訴人"被刪除,若我所認知的文字解釋沒有錯的話,雖然我被他人亂寫而提出刑事訴訟,也無法爰引這個「因公涉訟輔助辦法」。

    那麼未來可能在發生"意外"受傷,提出民事的告訴,「因公涉訟輔助辦法」才可能引用吧!


    此為自己的心得,若有錯誤,請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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