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1月4日 星期五

新竹縣教師會函請教育局依權責督促各校不得強迫教師擔任校外交通導護工作

新竹縣教師會 函
受文者:新竹縣政府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四日
發文字號:竹教師會字第0940000065號
附件:

主旨:請 貴府即刻發函縣內各國民中小學,依權責督促各校不得強迫教師擔任校外交通導護工作,並盡速依據相關規定,邀集相關團體協商之後,根據共識,透過議會制定單行法規,以維法制。敬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會94.3.26第一屆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辦理。

二、依據行政院秘書處93.11.2院臺教字第0930051084號函辦理。

三、教育部曾經於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五日發佈新聞稿明確指出:「法律上並無明定教師擔任導護之義務」,並且表示感謝教師數十年來基於愛心從事導護工作,既然是愛心就不能強迫。

四、又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字第313號、釋字第402號、釋字第415及釋字第522號解釋之意旨,限制人民權利應依法律明文規定,若法律無明文規定,至少應有法律授權所制定之法規命令為據,不得逕以行政機關之行政解釋限制人民之權利。目前各校所依據的縣府公文略以:「維護學生上下學之安全保護措施,宜為學校教師應有之責任。」是違法的,因為它是屬於沒有法律授權的行政解釋。

五、又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六條規定「道路因車輛或行人臨時通行量顯著增加,或遇突發事故,足以交通陷於停滯或混亂時,警察機關或執行勤務之警察,得調撥車道或禁止,限制車輛或行人通行。」很清楚地,教師、義工家長及學生去從事交通管制是違法的,因為那是警察才有的權利,尤其是學生擔任交通服務隊更是違反少年福利法的規定。

六、因此,對於擔任導護工作所衍生的法律問題要清楚,不能在權責不清的情況下,讓全縣教師、義工家長及學生陷入「不站沒事,站了出事還得被判民事賠償,甚至須以過失傷害論刑。」的戒慎恐懼當中。

七、準此,請 貴府依權責督促所屬學校,應尊重教師個人意願的選擇,不可強迫教師擔任交通導護,或動輒以威權恫嚇分化教師,或扣以愛心大帽,讓教師心生恐懼。當務之急,請 貴府儘速邀集相關團體協商,根據共識,透過議會制定單行法規,讓本縣學童安心上課、家長放心上班、教師專心教學。

正本:新竹縣政府

副本:新竹縣議會、新竹縣記者公會、本縣各國中小、本會各會員學校、本會

自存

理事長


網頁:
參考資料 ↗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

可以匿名留言,如果你知道其它資料,請告訴我,非常感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