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3月20日 星期日

daohu20160307【投書】洪維彬:傳統不必然合理──我看「教師擔任校外交通導護」

2016/03/07,獨立評論@天下

作者: 洪維彬
photo credit: chia ying Yang@flickr, CC BY 2.0

近來對於教師擔任校外交通導護一事,教育圈沸沸揚揚,教師與家長都從不同角度提出看法。在各自表述之餘,我們或許也可以回到法規本身,來看看教師擔任導護一事究竟是否合理?

要求老師執行導護,於法有據嗎?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5條「關於人民權利、義務者,應以法律定之。」教師法第16條第7項「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教師得拒絕參與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所指派與教學無關之工作或活動。」因此,教師執行的校外交通導護,依照上面引述的法條,若非為法律、法規命令下必須執行的工作,則需與教學相關,否則教師是可以拒絕的。

其次,依照「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39條:「父母或監護人不得疏縱未滿14歲之人,擅自穿越車道,或於交通頻繁之道路或鐵路平交道附近任意奔跑、追逐、嬉戲或坐、臥、蹲、立,阻礙交通。」「兒童少年福利法」第32條:「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不得使兒童獨處於易發生危險或傷害之環境。」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維護交通秩序,確保交通安全,為交通主管機關及警察機關之職責。」所以,學童上學路途中的安全,應該是由父母或監護人擔負責任;而道路交通安全,應該交由交通主管機關及警察機關維護。從這些地方看來,校外交通導護工作顯然並非學校教師應該擔負的工作。

再來,依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條規定「駕駛人駕駛車輛或行人在道路上,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警告、禁制規定,並服從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或依法令執行指揮交通及交通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其中,「依法令執行指揮交通之人員」並未涵蓋教師,而教師也沒有指揮交通的權限。而且,若因教師擔任導護而發生訴訟,依照「教師因公涉訟輔助辦法」,也沒有涵蓋這種狀況,法院的見解判決往往因此對教師不利。

最後,學校教師必須擔負班級學童之安全責任。擔任校外導護自然無法同時顧及那些留在教室內的孩子,但班級內發生事故又必須承擔責任,明顯的矛盾,顯然對於教師工作內容無限上綱,加重教師原本不應承擔的責任。

護送學童上學是教師的責任?

如上面的行政解釋及法規對照,交通導護並非老師的教學工作。同時,從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具體規範而言,學童的就學安全應該是由監護人負起的。我們可以看看以下這些法規: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任何人對於兒童及少年不得有下列行為:......迫使或誘使兒童及少年處於對其生命、身體易發生立即危險或傷害之環境。」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39條:「父母或監護人不得疏縱未滿14歲之人,擅自穿越車道,或於交通頻繁之道路或鐵路平交道附近任意奔跑、追逐、嬉戲或坐、臥、蹲、立,阻礙交通。」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5-4條:「未滿14歲之人違反本條例之規定,處罰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

上述的法規,是全體國民都應遵守的基本原則。因此,護送孩子就學路上的安全,不管在情感面或法律面,本來就是身為家長必盡的職責。若是把學童就學安全納進學校教育,也應該是著重教導學童認識及遵守交通安全的重要性,如果把實際的護送工作硬性規定為教師的義務,那無疑是過度擴張了學校教育的範疇。

一個健全的國家社會,應該是學校教育、家庭教育及社會教育三者平衡發展,各司其職、各盡其職,而非讓其中一者無限擴張,導致另一邊偏頗甚至萎縮。這都不是學生之福。

教師依法可以在路口管制交通嗎?

在法治社會中,當人們有所衝突時,常訴諸法律訴訟,也常以法律的規範為最後裁決基準。教師管制交通、護送學童上學,教育部雖曾明示這是教師的「愛心工作」,但此「愛心工作」卻是陷教師於不義。今天若有用路人因教師管制交通而對老師提告,教師能因基於愛心而免責嗎?教師能因出於執行公務而免責嗎?

就像3年前卡玫基颱風襲台,台南縣救難協會的3名義工,救援一對買姓夫妻,但救難船被大水打翻,義工獲救,老夫妻卻溺死了。家屬怒告義工沒有讓老夫妻穿上救生衣,法官判決3個人要關4個月,家屬要求600萬賠款。他們曾因出於善意救援而得到免責嗎?

依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條所規定之「駕駛人……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警告、禁制規定,並服從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或依法令執行指揮交通及交通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教師不是警察、不是依法令執行交通或稽查的人員,在缺乏法律保障的情況下,真能讓教師安心執行導護嗎?甚至,他們本身去管制交通,就是違法的。

教師管制交通,政府供的保障「足夠」嗎?

教師在危險路口執行導護,看似執行公務,若因此產生事故或糾紛,似乎適用「教師因公涉訟輔助辦法」。但仔細對照此辦法的適用項目第4條:「教師認為該管業務主管人員於職務監督範圍內所下達之命令違法,經向該主管人員報告,該主管人員認其命令未違法,並以書面下達時,教師服從該命令執行職務涉訟者,視為依法執行職務。但其命令違反刑事法律者,不得視為依法執行職務。」也就是說,除非校方以書面命令要求,否則老師進行導護工作不會被認為是「依法執行職務」。

台中市教師工會會員曾向學校主管要求下達書面命令,但校方卻不願意處理,可見「執行導護」是否為執行公務,已排除此項工作的適法範圍。路口並非教師的教學場域,其危險程度涉及各種因素,若發生事故僅給予「公務人員因公傷殘死亡慰問金發給辦法」、「公傷假」之便,會不會略顯薄弱?

校內班級教學與校外交通導護,哪個重要?

教師執行校外交通導護的時間與班級教學時間,在時間上有時會產生衝突。究竟是照顧班級教學比較重要,還是到交通導護崗位比較重要?常產生不必要的困擾。雖然法律上有不能苛責的規定,但若於班級教學時間的「空窗期」發生意外,直接面對的就是家長的指責,家長能否在孩子受到傷害的時候完全體諒教師的無奈?這又是另一個棘手的問題。

況且,教師在班級內教學的時間,本來就應對班級中的學童負起責任。因此,學校能否建立工作管理機制,以免於導護期間發生其他事故,則是另一重點。但依目前的運作機制而言,大家都只能自求多福、希望不要出事而已。

(作者為台中市教師職業工會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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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a-Hao Chang · 台南市
台灣人真是個理盲的族群,學生上下學的交通安全,老師與家長都沒有能力負責。問題的核心是,長久以來政府對人口進出較多的機構,例如:學校、餐廳、百貨公司等核凖設立時,都沒有認真的作週邊交通衝擊的評估與規劃,造成這些設施週遭交通煩亂、險象環生,進而使得家長對小孩上學過程不放心,老師也增加額外工作與責任。有擔當的地方政府應該檢討上述設施週遭的交通規劃,重新設計動線。如沒辦法改善交通衝擊,則要對這些機構的規模加以限制。
讚 · 回覆 · 15 · 2016年3月7日 8:07

鄭維源 · 中華大學 Chung Hua University
1.教育部不敢違法國家法律又不敢對家長說,然後拼了老命說對老師有補償辦法!
2.教育部不肯將導護時間定義成加班時間,又要求各縣市教育局強迫老師站導護,偏偏臺中市教育局以為自己大於國法!

這兩個只要有一個出問題,老師上法院幾乎都是敗訴而且要自行負責賠償跟刑事責任

至於教育部為何不肯將導護設定成教師的工時以符合法令的公務要件

修法以符合交通法規

這就是教師一直質疑的事情!也是教育部故意模糊新聞的地方!

很多民眾根本也不想理解這件事情的原因!!!!!!!!!!
讚 · 回覆 · 12 · 2016年3月7日 15:07

Shaoyung Hsieh · 阿肯色理工大學
洪維彬 理事長:很感謝工會長期以來對教師權益的照顧!但是,我覺得,教師工會不要再拿法條捍衛老師權益了,當然許多家長把責任推給學校是事實,但是,我們想把這些責任推開,老是用這種措詞強硬的文,告這樣只是讓外界感覺,我們當老師的也在推責任,看來並沒有比較高明。如此只是徒增公教人員在社會上的負面形象,老百姓沒這麼理性的,我們吃公家飯,早已變成一種原罪,更會加深擅長鬥爭與撕裂族群的政治人物玩弄的籌碼。
交通導護問題的根源出在交通環境與治安不佳。請您領導工會,會同支持教育的民代,監督政府立即將改善交通與治安,列為第一要務。學校周邊的環境改善,人行道寬敞暢通,公共運輸發達,治安良好,家長自然不必接送,學童自然可以安全地自行上學,教師必須導護的原因也就消失。
問題,要找出根源,爭權卸責,就算有用也只是治標不治本,同時會給老師們帶來連帶的負面形象。當然,改善交通與治安的路很長,但是,不起頭,這個問題永遠無解,永遠只是各說各話,讓老師與社會的裂痕越來越大。
讚 · 回覆 · 6 · 2016年3月7日 17:22 · 已編輯

馬鼎翔 · 建中國小-資源班老師
不同意上述言論。我們如果自詡是法治國家,難道連讓老師不違法都辦不到?社會理盲的人不少,因此更要把問題攤出來看,。交通改善的路長遠,改變社會民意也很長遠,若沒有開始,社會永遠理盲到底。
讚 · 回覆 · 12 · 2016年3月7日 18:25

Shaoyung Hsieh · 阿肯色理工大學
馬鼎翔 改善交通與治安不見得是長遠的路,端看政府有沒有魄力執法,從取締學校周邊的違規停車,騎樓違規佔用開始,這個只要強力執法開罰就可以收到立竿見影之效,可惜政客害怕得罪選票,大都不敢這麼做。
讚 · 回覆 · 2016年3月7日 18:47

Jan Son H · 台中市
同理改善交通與治安,但改善交通與治安後,家長就不會要求導護了嗎?
當站在自己的立場說話時,這個社會理盲的人真的很多
讚 · 回覆 · 6 · 2016年3月7日 19:00

Shaoyung Hsieh · 阿肯色理工大學
我個人很在意老師被汙名化,但是,要得到清白,不是靠措詞強硬的新聞稿或公文就可以。當我們以維護學生權益為出發點來訴求,比較可以得到認同。教師工會以學生安全的名義,來督促政府改善全國中小學學校周邊的交通環境,或許比較容易引起共鳴,不然有心政客與媒體大筆一揮,我們就又無端變成賺很多又推責任的米蟲,是的,我家族裡某些親友確實是這麼說我。
讚 · 回覆 · 2016年3月7日 19:53

俊瑩吳 · 國立台中教育大學
Shaoyung Hsieh 某些親友應該是一些老古董們,有點法律常識和知識水準的人就知道,導護的問題不是出在老師。要鞭老師有其他點可以討論,用這點來講米蟲,我覺得他的腦袋可能比較像阿米巴原蟲。
讚 · 回覆 · 2016年3月8日 7:01

馬鼎翔 · 建中國小-資源班老師
其實只要論述得當,自然可以得到一部分人的共鳴,而且當越來越多人開始反思這些問題,就有改變的可能。當然,不管怎麼做,我們永遠不可能討好所有人,理盲的人永遠在,但明事理的人也有。至少我家族裡的親友經過幾次相關的討論後,都認為老師很辛苦,仇視老師沒道理。事在人為,更何況講法律責任與注重學生權益並非不能同時並存。
讚 · 回覆 · 1 · 2016年3月8日 12:53

Lee Sunru
怕衝突決不是解決問題的辦法。
法治教育也不是空口白話。
教師怕被汙名化,就不敢據理力爭,也無法成為學生的表率。
今天政府不作為,怎可怪罪教師過太爽。
你講的監督政府改善交通與治安,不只是教師的責任,是所有公民的責任,包括你在內。但是緩不濟急。
所以現階段如何保障教師站導護的人身安全,才是當務之急。
教師並不會因這件事與社會裂痕愈大,反而會教育出超越太陽花運動的下一代。
讚 · 回覆 · 2016年3月8日 18:09

Weylin Gabriel · 國立新竹教育大學
為何教師出來爭取自己的權益或是希望立法保障會是「負面形象」?
而且「管制交通」本來來就不是老師的職責,何來「卸責」?
讚 · 回覆 · 2 · 2016年3月8日 22:40

賴鴻輝 · 知道的人都知道!員工
做一件事為何會裡外不是人?!很簡單,那不是你該做的事。當醫生救人,消防隊救火..........沒有人會討論這麼多。因為那是職業的天職。那為何教育部要老師站導護,其實大家都搞錯了。是因為沒錢啦!有錢的地方,家長還有繳錢請人掃廁所的(新竹某些地方)。就是沒錢老師才要站導護.兼行政等等。有錢,請人家做就好了呀!算一算全國國小請人擔任行政,請人站導護。要上百億。所以,這事情請大家不要一直挖,你要台灣倒閉嗎?上下學期間,真的敢撞死老師和學生的。其實也不多。工商時代父母就很忙呀!至於要規劃交通,要等到何年何月?所以,到底誰最可憐?也很難說,是不是?父母難為.老師難做.學生也不是自願生在這個末法的年代.交通亂也是台灣的特色之一。希望,小弟的淺見可以平息大家的怒氣。大家哈哈一笑。對了!我倒是忘了這學期哪一週我要站導護
讚 · 回覆 · 2 · 2016年3月8日 7:06

Yungchang Lin · 東華大學
我會提醒你
讚 · 回覆 · 2016年3月10日 6:22

蔡為本
學生上學路上的安全本來就是學生家裡的責認,請參考各地幼兒園,跟學校政府基本上無關!!就像去遊樂園玩的路上發生車禍,是自己要處理,跟遊樂園員工主管沒什麼關係。
讚 · 回覆 · 2016年3月8日 22:49

Michael Huang
不爽不要做 一堆流浪教師可以補缺
讚 · 回覆 · 1 · 2016年3月9日 19:41

Cian Cian
重賞之下必有勇夫!交通和維護安全沒辦法做好,請政府花錢請人站門口守護孩子們的安全!
讚 · 回覆 · 2016年3月14日 23:00

Cian Cian
要不是政府無能需要老師站門口嗎?廢除死刑,易科罰金,死刑改無期,無期表現好又一條龍,害死誰?
讚 · 回覆 · 2016年3月14日 23:06



參考網頁:
【投書】洪維彬:傳統不必然合理──我看「教師擔任校外交通導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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