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10月19日 星期日

教師退出導護 要有配套


時間:2003/10/19 上午 06:12:01
崔宇華/桃園楊梅(高中輔導主任)

     報載全國教師會發函給教育部,要求停止小學教師導護工作。筆者曾任國小教師六年擔任無數次校內外總導護工作,在此,有些想法要表達。

     民國八十四年教師法公佈,該法第十六條第六款規定:「教師得拒絕參與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所指派與教學無關之工作或活動。」全國教師會可能依此條文,認定導護工作與教學無關。筆者認為落實教學精緻與專業,朝此方向要求教育部應屬正確,但也必須考慮時機是否成熟,相關配套措施是否就緒,倘若今日教師退出導護工作,明日誰來確保學童上下學的安全?

     換句話說發函要求教育部,還不如主動協調地方軍警政單位(國軍官兵、交警、義交等)、學校家長會,協助學校招訓導護義工(家長、社區熱心人士、退休教職員工等),協同投入導護工作以減輕教師負擔,待時機成熟再慢慢退出。另一個思考點,教師除了教學工作之外,她還是一種良心的志業,因此對學生(教育)付出多寡全憑個人良知,實在很難用法條去明確界定,在退出導護工作時機尚未成熟之際,全國教師或他日遇從事教職工作必須有此認知才是。

     從廣義的教學觀點來看,教師導護工作是否屬學校的「非正式課程」,甚至是「潛在課程」,有關當局、教師會(老師)、社會大眾可多加思索。老師對指導學生排路隊、過馬路、上下公車等,雖非屬課堂教學活動,事實上也是一種教與學的形式。教師導護工作實扮演舉足輕重的角色,這也是學校風險管理最重要的課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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