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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2月20日 星期三

人為刀俎、我為魚肉—交通導護不得拒絕;臺中市教育局發文各校,不協商而是取巧地經由校務會議途徑,列入各學校教師聘約

全文引自導ㄉㄠ教育資訊站
     據學校理事長反應,教育局近日行文各校,要求將「教師應執行校內外交通導護勤務,不得拒絕。」列入聘約內,並於校務會議通過。

     本會先前已就教育局制定的「臺中市國民中小學執行學生交通導護工作實施要點」要求協商,但教育局敷衍了事、毫無誠意。經本會向勞委會提起裁決,教育局以本會會員未過半數做為抗辯。眼下,教育局變本加厲,一不做、二不休,反而要求各校落實,並於聘約內訂定。

     此舉根本是「橫材入灶、片面毀約」。交通導護是否為教師義務,教育部早在92年就已有定論,是老師的「愛心」,並非教師的法定義務。而且,在老師沒有交通指揮權、沒有保險、學校不願負全部責任的情況下,硬要老師站導護是將老師置於險境,大大增加工作風險。

     大部分的老師並不排斥站導護,而是主管機關學校提供的配套措施根本不足,讓老師置於高風險的工作環境。因此,在配套措施不足的情況下,不應該把交通導護視為老師的工作義務。台北市的老師幾乎不站導護,即是如此。

2012年10月29日 星期一

對身為專任教師的您,沒有什麼比校務會議「全體制」更重要!

2012/10/29,轉貼自「牛奶瓶報報」
●文:李明儒(高雄教育產業工會組織部副主任、高雄巿苓雅區福東國小專任教師)

     選擇成為教師的您,相信一定和我一樣,除了懷抱百年樹人、春風化雨的理念外,再加上欽慕身為教師的尊榮,也受到安穩的工作吸引,而進入這個職場。

     世風日下,教師不僅從原有的地位崇高,跌落至如今人人喊打的地步,無理的各項要求與申訴時有所聞,不少教師的熱情也逐漸被澆熄。但我相信,像我們這樣兢兢業業、本著良心努力的教師絕對佔了大多數。

     在原高雄巿從事教師工作十年,我深深的感受到原高雄巿的教師是順服的一群,因為我們總是逆來順受,面對著種種千奇百怪的要求,只要教育局長官或校長一聲令下,舉凡花燈、科展與語文競賽的強迫參加、課務自理的強迫研習、吹毛求疵的課程計劃三級互審、各式各樣繁複的評鑑、繳交給上級多如牛毛又時間緊迫的資料,我們都摸摸鼻子乖乖的去完成,連「代購簿本、戶外教學、畢業紀念冊,由學年主任自行和廠商簽約洽談、自行由老師收款付費給廠商」,這種事也擔了起來。

     直到高雄縣巿合併,我才發現曾經我們「習以為常」的事,在原高雄縣教師的眼裡竟是如此的「不合理」,因為原高雄縣早已進入「法治」時代,而我們原高雄巿卻停留在「人治」時代裹足不前。

     許多原高雄巿的校長早已習慣人治,視一切法條於無物,在他任內找不到課編小組會議,因為召開會議後,就不能任意減授課給他的心腹愛將;不許教師會和教師工會代表在教師晨會上發言,因為學校是他的一言堂;以議處方式脅迫無意願的教師擔任行政工作,因為沒人想當他的組長;片面否決全校教職員工早已過半要求全體制的連署訴求,因為他將無法像代表制那樣,便於操控學校。

     相信您看到這裡會想說,反正我只要乖乖的上好自己的課,帶好自己的班級,做好自己的行政工作,安安穩穩領我的薪水就好,那些事都跟我無關,但是,真的無關嗎?

     校務會議就如同學校的立法院,舉凡只要校務會議通過的辦法,除非違反了的比它更高位階的法條,那怕它再不合理,只要您是該校的教職員工,您都得遵守無誤。

2011年6月13日 星期一

新竹縣光明國小100學年度校務會議提案,關於「本校導師退出導護一案」


前言:本提案單是在2011年6月13日,在網路上查其它相關資料時,又看到這一個文件新竹縣光明國小導護工作實施計畫(101年8月),這文件是在2012年的8月製訂,推論2011年的提案應該沒有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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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縣光明國小100學年度校務會議提案單100.6.13
提案人:黃緗筠
連署人:如附件一
案由:本校導師退出導護一案
說明:如附件二(資料來源由教師產業公會秘書處提供資料)
1.教師擔任交通導護所面臨的爭議與難處
2.法令規範:教師擔任交通導護於法不合
3.法院判例不利於執勤導護的老師

建議:
1.將導護職責還給父母,建立家長導護志工團隊:父母或監護人才是維護學童交通安全的主要負責人。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39條(父母或監護人之照顧義務):「父母或監護人不得疏縱未滿十四歲之人,擅自穿越車道,或於交通頻繁之道路或鐵路平交道附近任意奔跑、追逐、嬉戲或坐、臥、蹲、立,阻礙交通。」。
2.導護輪值應尊重教師個人自由意願:學校應依信賴保護的主張,積極排除教師擔任交通導護所面臨之難處
教師聘約不包括導護工作。對於願意執勤導護的老師在予以投保人身意外險、補休、教師擔任交通導護涉訟,學校應比照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之規定予以輔助。

2009年8月24日 星期一

臺北市立雙園國民中學校務會議會議紀錄,通過「廢除教師輪值交通導護」提案


臺北市立雙園國民中學98學年度第1學期校務會議會議紀錄

一、時間:98年8月24日上午10時00分
二、地點:2樓行政會報室 紀錄:林敬惠
三、參加人員:詳簽到表
四、報告事項:
(一)校長報告:
(1)應出席人數29人,已出席人數24人過半數,宣佈開會。
(略)
(二)有關處室報告:
(略)

五、討論事項:

(一)提案討論:

第一案提案人:教師會

案由:廢除交通崗

說明:

1.經前幾年研習時,詢問過楊益風老師,以學生未成年身份擔任交通崗很危險,教師輪值交通崗也無法源依據,以依法行政的觀念,希望廢除交通崗。

2.全校教師意見調查後,多數教師贊成廢除交通崗。

2009年6月27日 星期六

導護時間不能在校務會議表決

寫在前面的個人感想
     文章第一段所提到的內容,是在說教育部曾經發新聞稿解釋教師做交通導護是愛心工作,現在如果在校務會議裏提案表決,而且多數通過之後,是不是代表著多數強迫全體做愛心,而少數老師不想要做這種與教學無關的交通導護,因為表決通過的關係,將被逼得要去做這種愛心工作。
     舉另一個例子,在校務會議上,不應該提案要求全部的人為四川或日本地震捐款,強迫大家做愛心的捐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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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桃園縣光明國小教師會
導護時間不能在校務會議表決
2009/06/27

     依據國民教育法第10條,校務會議之決議(就是學校章則),對學校每一分子皆有拘束力,為全校最高之決策會議。如果將導護輪值時間在校務會議通過,將把原來導護的義工性質(目前沒有任何法律規定導護是教師的義務),改變為光明國小所有教師的義務。再依據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九款,如果有老師輪值導護經常遲到或是不擔任導護,就會有被記申誡的風險。

     所以在校務會議討論導護輪值時間茲事體大,宜慎重再慎重。然客觀時間極為倉促,大家來不及取得共識,所以先緩議,待有共識再議。

2006年2月16日 星期四

新北市泰山鄉明志國小校務會議通過,老師免兼導護 教育局不准

2006/02/16

     泰山鄉明志國小上學期末校務會議通過,學校老師從今年3月底起將不再擔任交通導護工作,引起關注後,學校教務主任許麗燕昨天強調,校務會議決定與上級規定牴觸無效,將會與老師溝通。由於台中縣傳出國小老師執行交通導護工作時,學童發生意外,家長向學校提出民事求償,法官認為老師必須負連帶責任,引起教育界廣大討論。

     泰山鄉明志國小在上學期末校務會議上,通過老師從今年3月底起,不再擔任導護工作的決議。教育局長潘文忠強調,老師擔任上下學交通導護工作,屬於廣義的教學職責,學校必須因應實際需求,考量學生的安全安排導護值勤工作,不能因故出現空窗期,讓學生的安全有顧慮;各校也可招募家長、志工協助,但仍由學校行政人員、老師擔負起主要工作,如有疏漏,危害學生安全,教育局會追究相關人員疏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