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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3月15日 星期二

daohu20150907老師,你為什麼不喜歡站交通導護?

2015-09-07 11:21 聯合新聞網 文/唐宇新(花蓮縣源城國小教師)

報系資料照

筆者曾在桃園縣教育局借調服務,曾經接過很多申訴電話。

那天辦公室電話依舊如一一九勤務中心一樣繁忙,我也接了這麼一通電話。電話中傳來氣沖沖的女聲,對方聲音聽起來約在三、四十歲上下,她氣急敗壞的講了很多,像是她學校勤務很多很忙、學生人數多問題也不少……等一大堆事情。最後她終於把想法說了出來:「為什麼學校要安排我去站交通導護?教師與相關規定中都沒有要求我去執行這個任務啊?」

2012年9月19日 星期三

花蓮縣政府有關於學校導護老師補休1小時疑義解釋


花蓮縣政府有關於學校導護老師補休1小時疑義解釋

     加班補休規定以「時」為最小計時單位,各校教師執行導護工作得否補休,須以此為計算基準,若加班達1小時,得於6個月內以「時」為單位申請補休。

2011年8月18日 星期四

一站10幾年 校長風雨無阻任導護

2011-8-18 22:29 作者:中央社【台北訊】

     每天早上,花蓮自強國中校門口都可看到校長陳文財身影。身為校長,陳文財以身作則陪老師擔任導護,風雨無阻從不間斷,他笑著說自己要站到退休為止。

     「我做不到的,絕不要求;我做到了,請大家跟著做。」這是陳文財的領導方針。擔任校長20年的陳文財以身作則,如果校長都能做到,老師沒理由做不到。也因為這個理念,讓他擔任交通導護工作,一站就是10幾年。

     在宜昌國中服務的時候,陳文財看到每天早上只有生教組長一個人擔任導護工作,發動專任老師一起輪值,他自己每天一大早站在校門口陪著站導護。老師每個星期輪1次,陳文財卻是天天站,漸漸將風氣培養起來。

     除了繁忙的校務工作,每天還得一大早起來擔任導護,難道不累嗎?陳文財開玩笑說反正自己年紀大了睡不著。後來他又將這個風氣帶到自強國中,甚至連家長會長都陪著每天站導護。陳文財說,家長和校長帶頭做,老師怎會不受影響。

2007年10月27日 星期六

男童砸瞎同學 校方判賠一九三萬

男童砸瞎同學 校方判賠一九三萬

中國時報 2007.10.27 簡東源/花蓮報導

     二年前就讀佳民國小五年級的余姓學童,在校內打掃時被顏姓同學以垃圾籃內樹枝刺中右眼導致失明。余母聲請國家賠償,花蓮地方法院認定校方對學生負有保護監督指導之責,導師擔任導護工作離開現場,怠於執行職務,判決佳民國小應賠償一九三萬餘元給余童。

     余童母親獲悉一審判賠一九三萬元並不合理,兒子一輩子的傷害已難以估算,右眼所裝的義眼須定期更換,算算至少要換到六十五歲,但法官只認定到六十歲,她考慮上訴。

     這起校園打掃糾紛引發垃圾籃子砸中眼珠失明案,發生於九十四年九月間,原告余童與顏姓同學在打掃時發生口角,導師楊淑貞制止後,利用機會教育導正學生態度,希望學生在放學後繼續打掃。導師則負責護送學生路隊離開操場。不料余姓、顏姓學童又起衝突,顏姓學裡拿起垃圾籃朝余童砸去,因籃內樹枝插入余童右眼,緊急送醫後,右眼失明。

     余童母親認為學童已有糾紛,導師擔任導護工作,應另指派老師到場監督,導師怠於執行職務,聲請國家賠償五百萬元。

     法院判決認定,依教師法規定教師負有「輔導或管教學生,導引其適性發展,培養健全人格。」導師在放學後將學生留校打掃,對學生的安全負有保護監督指導之責,楊姓導師離開現場,應確保學生留校安全,不應讓學生未受任何監管保護,導師離去屬怠於職務。

2007年10月13日 星期六

花蓮地方法院裁判書,導師因輪值交通導護工作,離開教室怠於監督,導致學生一目失明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裁判書--民事類 詳全文 ↗


【裁判字號】95,國,10
【裁判日期】961012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裁判全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國字第10號
原   告 ○○○
兼法定代理 ◎◎◎

...略。

     但原告○○○、顏姓學生及其他7名同學於案發時僅為國小五年級學生,年約11歲,放學後既係因導師※※※之指示而留校,則導師※※※依前開教師法規定之精神,自應就留校學生之安全負保護監督指導之責,縱※※※係因輪值交通導護工作而必須離開現場,仍應循其他途徑確保學生留校之安全,而不應讓學生未受任何監管保護,故※※※違反前開所述之保護義務,自屬怠於執行職務。況當時導師※※※如留於現場,當可避免此次事故之發生,是原告○○○因被告所屬公務員※※※怠於在場指揮監督,因而受有一目失明之傷害,則被告所屬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與原告○○○受傷,自有因果關係,原告依據國家賠償法之規定,請求損害賠償,為有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