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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5月14日 星期四

羅志明立法委員提案要求教育部明令不得要求教師擔任交通導護;同時亦不得以「自願」或「提供相對待遇與保障」方式,變相要求教師擔任導護工作

立法院公報第九十二卷第五十一期院會紀錄
     現在進行第十四案,請提案人羅委員志明說明提案旨趣。

     羅委員志明:(十四時四分)主席,各位同仁。本席與沈智慧等四十六人,針對教育部規定國民中學、小學教師必須輪值學生上(放)學時交通導護工作。但校外導護並非教師法定工作職掌,擔任導護不僅增加教師壓力;且教師非交通專業,更無益於校園周邊交通秩序維護。爰提案要求教育部明令不得要求教師擔任交通導護;同時亦不得以「自願」或「提供相對待遇與保障」方式,變相要求教師擔任導護工作。台北市已經將學童導護工作交由社區義工、專職保全人員及替代役男負責執行,讓教師得以回歸專業、安心教學。但是其它各縣市仍以教師為學童安全導護人員。因此,本席等提案要求,不應該變相要求教師擔任導護工作。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第十四案:
     本院委員羅志明、沈智慧等四十六人,針對教育部規定國民中學、小學教師必須輪值學生上(放)學時交通導護工作。但校外導護並非教師法定工作職掌,擔任導護不僅增加教師壓力;且教師非交通專業,更無益於校園周邊交通秩序維護。爰提案要求教育部明令不得要求教師擔任交通導護;同時亦不得以「自願」或「提供相對待遇與保障」方式,變相要求教師擔任導護工作。是否有當,請公決案。

說明:
     一、九年一貫課程綱要公布實施後,國中小學教師的教學壓力大增。在新課程之下,教師必須花許多時間做課前準備及進修。目前地方政府在教師聘約準則中明訂教師必須輪值導護工作或交通安全維護。然而安全導護並非與教學或行政工作相關,聘約準則之規定已經超出教師的專業職掌。目前各學校教職難求,即使不公平,老師也只能默默忍受。

     二、教師在學校以教學為主要任務、並得兼任行政工作。然而目前幾乎所有國民中小學學校之聘約皆明訂「教師有應學校聘請兼任班級導師、值週導護及兼任行政職務之義務……」。許多教師在車水馬龍的上下班時間擔任導護,不僅加重教師工作壓力,把交通維護之責交由非專業的教師,更影響學生安全甚鉅,最後害的還是學生。

2015年4月30日 星期四

教師法施行細則在立院委員會答詢實錄,有關於交通導護工作的討論

daohu20031030
教師法施行細則在立院委員會答詢實錄
921030(星期四)下午立法院教育文化委員會由台聯黨籍立委程振隆提案審查「更正或廢止教師法施行細則修正條文」。由立委羅志明擔任主席,當日出席立委依發言順序是程振隆(台聯黨)、洪秀柱(國民黨)、曹啟鴻(民進黨)、王淑慧(民進黨)、羅志明(台聯黨)、藍美津(民進黨)、郭榮宗(民進黨)。
本會為了讓廣大的教師更能貼近這些立委們在立院中質詢的實況,故將當日各委員發言內容刊登如後,讓各位老師可以看看您選出的民意代表在立院中表現的是否與平日所見的相同?也可由以下實錄看見哪些立委的專業問政水準是值得您為他(她)加分的!


程振隆(台聯黨,全國不分區立委)
程振隆:

2012年2月10日 星期五

研商兼任代理代課教師校外補習家教、國中小教師交通導護及導師用餐指導費等議題會議(全教會的文字記錄)

全教會會議記錄

研商兼任代理代課教師校外補習家教、國中小教師交通導護及導師用餐指導費等議題會議

時間:101年2月10日(五)9:30--12:40
地點:教育部216會議室
主持人:陳益興常務次長、吳財順常務次長
出席者: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桃園縣政府教育局、各縣市政府、中華民國校長協會(薛春光校長代表出席)、全國教師會(吳忠泰秘書長、李雅菁副祕書長代表出席)、全家盟(許永佳會長代表出席)、體育司、教研會、社教司、人事處、會計處、國教司黃子騰司長、武曉霞科長

教育部:研商兼任代理代課教師校外補習家教、國中小教師交通導護及導師用餐指導費等議題(教育部會議紀錄)

     (紫色括弧內為本人意見:
     看完下面的會議記錄,用紅色標示的那部分,學生「學習安全」怎麼導引到「校外交通導護」,說是應該屬於全體教職員的「責任」?
     換句話說,這一段是在討論校外交通導護,擔任校外交通導護人員的投保、訴訟、津貼、訓練…等,但是本段第一句卻說維護學生「學習安全」應該屬於全體教職員的「責任」,試問:如果學生在校外發生交通意外(例如學生被車撞)是教職員的「責任」嗎?
     學校內的學習安全(例如體育課、實驗課…等),若發生意外,學校教職人員確實有應負的責任。但是,如果發生在校外的學生交通意外,教職人員可能被發生交通意外的學生家長告,若像本會議記錄所說這是「責任」,在訴訟時,是否會成為法官援引的論點,因而判擔任校外交通導護的教師要負擔交通導護工作不力,未能維護學生安全的「責任」,甚而賠錢罰款…等。
     可進一步參考全教會的會議記錄,老師代表所提出的觀點。)


國民教育司 101-02-10 參考資料 ↗

在國中小教師交通導護之問題方面,有以下3點決議:

(一)學生安全係社會全體共同責任,是教育重要基礎工作,需要警政、家長、交通、教育相關單位共同合作加以推動;

(二)交通導護是實踐交通安全之具體途徑,教育部將在2個月內邀集前揭相關單位研訂原則性之作業規範,對於地方政府因地制宜部分則予以尊重;

(三)在教育部未訂定發布相關作業規定前,目前於適法範圍內,為兼顧教師與學童之教育權益,國小導護工作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除可與教師組織協議於聘約準則中規範,亦可由各校校務會議訂定於擔任導師之工作範圍內;

基於維護學生學習安全應屬全體教職員的責任,除建議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將現行國中小校外交通導護委由保全人員、警察或義交處理外,亦應重視擔任校外交通導護人員之安全保障,如投保、訴訟與津貼、辦理職前與現場說明演示及規劃學區之交通號誌的配合及設計;

另道路交通安全,依規定為警政單位之責,故可請交通警察指揮配合學童上下課時間至重要路段指揮交通,並結合學校志工共同維護學童安全。

2012年2月7日 星期二

教育部101年度第1次全國教育局(處)長會議,彰化縣政府教育處提案明文規定教師擔任交通導護工作


教育部101年度第1次全國教育局(處)長會議

時間:101年2月7日(二)上午9:20
主持人:蔣部長偉寧 紀錄:游玉芬 張文綺

案由9:建請明文規定教師擔任交通導護工作,提請 討論。(提案單位:彰化縣政府教育處)

說明:
一、教師擔任導護工作義務並未明定於教師法等相關法規中,然長久以來教育現場多由學校排定教師輪值導護、規劃固定時間經常性執勤,其輪值次數多者,一學期需輪值數週,輪值當週上午均需提早到校。教師被指派於非上班時間執行非法定教師職務,乃屬常態。

二、教師執行導護工作能維護學生安全並強化交通安全教育,具廣義教育意義。

三、鈞部93年12月9日台國字第0930147791A號函略以:「國民中小學教師擔任導護工作…,此義務既未明定於教師法及其他法律或法規命令中,尚無從以訂定實施要點之方式為之,仍應請依『教師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四條規定之程序,明定於聘約準則及聘約中,以期周妥。」然納入教師聘約準則需與教師會協商,實務推行上有其困難點,且本府常接獲學校反映期待教師擔任導護工作義務能納入法律規範中,以利學校校務推動。爰此,教師擔任導護工作法制化實有其必要性。

建議:於國民教育法或教師法相關法規中規定教師擔任交通導護工作。

2011年6月13日 星期一

新竹縣光明國小100學年度校務會議提案,關於「本校導師退出導護一案」


前言:本提案單是在2011年6月13日,在網路上查其它相關資料時,又看到這一個文件新竹縣光明國小導護工作實施計畫(101年8月),這文件是在2012年的8月製訂,推論2011年的提案應該沒有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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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縣光明國小100學年度校務會議提案單100.6.13
提案人:黃緗筠
連署人:如附件一
案由:本校導師退出導護一案
說明:如附件二(資料來源由教師產業公會秘書處提供資料)
1.教師擔任交通導護所面臨的爭議與難處
2.法令規範:教師擔任交通導護於法不合
3.法院判例不利於執勤導護的老師

建議:
1.將導護職責還給父母,建立家長導護志工團隊:父母或監護人才是維護學童交通安全的主要負責人。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39條(父母或監護人之照顧義務):「父母或監護人不得疏縱未滿十四歲之人,擅自穿越車道,或於交通頻繁之道路或鐵路平交道附近任意奔跑、追逐、嬉戲或坐、臥、蹲、立,阻礙交通。」。
2.導護輪值應尊重教師個人自由意願:學校應依信賴保護的主張,積極排除教師擔任交通導護所面臨之難處
教師聘約不包括導護工作。對於願意執勤導護的老師在予以投保人身意外險、補休、教師擔任交通導護涉訟,學校應比照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之規定予以輔助。

2010年9月15日 星期三

高雄市教師會第八屆第四次理監事聯席會議,提案九提到合理改善教師站導護工作之補假事宜


高雄市教師會第八屆第四次理監事聯席會議

提案九   提案單位:常務理事詹文洲
案 由:請高雄市市長候選人承諾,合理改善教師站導護工作之補假事宜。(詳見會議資料P.29-31)

說 明:

1、教育部解釋函,老師長期站導護工作沒有法源依據,是愛心的表現。
2、高雄市國中小教師每天值勤導護工作2-3次,每次站導護時間25-30分鐘,上下午共站60分鐘,一週五天站導護時間共300分鐘。
3、教師站導護一週300分鐘,教育局卻用行政命令公文,規定老師只能無課補假半日沒有加班費也沒有任何實質意義。
4、要老師值勤導護愛心工作,教育局卻用無錢編列導護加班費、無課補假(有的學校還擴權規定,導護補假半日不能用週三進修時間),試問老師每週哪有半日無課務可請補假;此二種粗糙方式處理老師站導護工作令教師不服。
5、本議案已在97年12月、99年6月二次的本會國小教育委員會討論,獲會長支持。

辦 法:建請高雄市教師會針對合理改善解決老師站導護工作之訴求提出教育政策,要求高雄市市長候選人於當選後,同意老師每週站導護300分鐘,教師可選擇以公假課務派代補假半日,且導護補假代課經費應每年編列預算。

決 議:併入本會「教育政策訴求」草案中。

2009年11月5日 星期四

節錄臺中市教師會第六屆第三次理監事會議記錄提案,學校外圍路口的交通導護工作,應由具備專業技能及有執法公權力的交通警察來執行


社團法人臺中市教師會第六屆第三次理監事會議記錄
一、時間:98 年 11 月 4 日(星期三)18 時 30 分
二、地點:臺中國小會議室
三、出席:理事:陳光鴻、王生堂、童國枝、程雲程、盧世傑、鄭春女、黃光弘、
張旭政、張秀惠、陳呈誌、林碩杰、李信河、張永青
監事:林孟亮、陳健湧、林月紅、林紹民
四、請假:賴慶祥、劉育儒、潘貴恆
五、主席:張理事長旭政
紀錄:陳光鴻

提案人:大勇國小教師會
案由九:學校外圍路口的交通導護工作,應由具備專業技能及有執法公權力的交通警察來執行。
說 明:
1.都會區的交通流量大,尤其上學時間與上班族的趕路時間重疊,道路險象環生。在沒有紅綠燈輔助的十字路口上,維護學童上下學的導護老師和導護志工,是未受過交通指揮的專業訓練、且配備簡單,又不具執法公權力,有些民眾不服指揮,硬是要闖,闖出禍來呢?導護老師和志工基於對學童安全的使命感,置身於危機四伏的路口中,若一有閃失發生事故,卻要承擔沉重的民事責任、金錢賠償、道德壓力與內心的自我譴責壓力。原來平順的生活步調,可能在一夕之間全變了,只因~導護工作。

2.當導護老師到路口執勤,自己帶的班級學生卻在教室裡乏人照顧,老師常常是分身乏術。試問:當有不幸的事發生,誰來為老師扛起所有的不幸與責任?而協助路口導護的愛心媽媽們,也是基於對學生之愛,但愛心媽媽們本身也和老師一樣的處境,處於沒有保障的環境中。因此學校在招募路口執勤的導護志工月來越難招募!畢竟,有愛心,也要有保障!(可參閱 981005 自由時報的報導)

3.多年以來、這項提案已經多次被提出,老師們希望回歸專業,交通執勤交給交警,學生教育交給老師,讓專業各司其職!希望教育部、內政部能正視,並立即有所作為;不要再以「身為老師,當有為學生站導護的義務」的藉口來逃避政府應負起的責任!

2009年3月5日 星期四

臺北市教師會分區座談提案表,98.03.05士林北投區教育座談會

20090305
臺北市教師會分區座談提案表 98.03.05士林北投區教育座談會

序號:23
提問單位:士林區陽明山國小

內容:
     各級學校導護人力吃緊,因地理位置因素,導護老師需陪學生等社區公車以維護安全與秩序,有時耗費二十分鐘,難免有班級導師無法兼顧班上學生與導護問題,是否有解決之方式?

教育局回應:
     基於學校交通導護工作係行政、教師及家長三方需共同擔當之責任,教師擔任導護工作亦具有廣義之教學及輔導意義,教師應積極維護學生受教權益,提供良好學習環境,包括不以圍牆為界線之交通環境維護等。

     有關學校交通導護人力不足之問題,除由學校持續邀集家長或社區人區協助交通安全維護外,亦請學校教師本於大愛參與校外導護工作,俾共同維護學生生命安全及受教權益。

2008年12月9日 星期二

彰化縣教師請假規則暨教師聘約準則協商事項會議紀錄

本文引自彰化縣叫改藝工團
壹、時間:97年9月18日(星期四)下午2時
貳、地點:本府教育處處長室
參、主席:張基郁處長 記錄:陳慧玲、楊曉娥
肆、出(列)席人員:如簽到冊
伍、主席致詞:略
陸、討論:

2008年8月21日 星期四

彰化縣教師會與縣長卓伯源教育座談議題

彰化縣教師會與縣長教育座談議題
2008-08-21

座談日期:97.08.20 座談地點:縣府1樓簡報室
主持人:卓縣長伯源 縣教師會參加人員:理監事、會務人員

一、「國中小學生退出校園外導護路口」應於97學年度全面實施,請縣長能落實競選政見。
說明:(王文娟老師發言)
(一)以法、理、情的觀點
     根據民國97年5月7日 修正版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29 條:
     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應禁止兒童及少年充當前條第一項場所之侍應或從事危險、不正當或其他足以危害或影響其身心發展之工作。任何人不得利用、僱用或誘迫兒童及少年從事前項之工作,前條第一項之內容如下:兒童及少年不得出入酒家、特種咖啡茶室、限制級電子遊戲場及其他涉及賭博、色情、暴力等經主管機關認定足以危害其身心健康之場所。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應禁止兒童及少年出入前項場所。
     校園外導護路口是危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之場所,對其身體之危害有:
A、導護生放下旗竿時因其重量問題可能導致機腳踏車騎士或汽車、卡車……等駕駛人煞車不及,旗竿反彈導致學生重心不穩跌倒受傷或死亡之意外。
B、危險騎士或駕駛人可能不慎衝撞導護生,導致其受傷或死亡。
     遇天然災害(如豪雨、地震、颱風或其他災害),導護生可能受傷或死亡。
C、對兒少心理之危害:
  (1)學校違法,主動將其暴露於危險場所。(2)學童無交通指揮權。
D、各縣市多已落實兒童少年福利法,不再由國中小學生站交通導護。

(二) 卓縣長94年競選時的政見:八、取消學生擔任導護…
1. 請各警勤區協派義警擔任交通維護工作。
2. 請各校儘量協調義工擔任交通維護工作。
3. 召開會議研究之適法性。
4. 研究教師擔任導護工作之工時福利、權責事宜。
5. ……

2008年5月18日 星期日

教師、校長、家長對談學童退出路口導護工作座談會

教師、校長、家長對談學童退出路口導護工作座談會
2008-05-18

     彰化縣教師會在 97年5月8日 (星期四)下午2時30分於靜修國小邀請校長團體、家長協會舉行一場針對學童執勤導護的座談會。

     彰化縣教育界鐵三角教師、家長、校長首次針對學生安全問題:導護工作舉行對談。

     座談會由本會許理事長麗芳主持,出席人員有常務理事廖銘潭老師、副理事長白宏彬老師、員林國小教師會理事長謝維杰主任、埔心國小教師會理事長郭禹芩老師、和美國小教師會理事王文娟老師、學校行政研究學會林慶國校長、平和國小林火旺校長、南郭國小顏士程校長、靜修國小張信堯校長、明正國小林炯炘校長、埔心國小梁瑞興校長、彰化縣各級家長協會江錦卿理事長、副理事長蕭大富先生、理事高瑞言先生。彰化縣政府教育處派承辦人吳鑫漢老師出席

     列席人員有全教會副秘書長柯文賢老師,分享了北市與其他國家的交通導護情形,本區縣議員張錦昆先生特地趕來參加本次座談會。

     座談會發言過程相當熱烈,不論校長、教師代表、家長代表都提出各自的看法與建議,當天的會談是成功的。超過兩小時半的意見交流,與會人員都建立共識,皆同意學童安全是大人的責任,尤其是小學生是不宜站路口導護。

2008年3月15日 星期六

彰化縣教師會與和美國小教師的導護問題說明會內容

彰化縣教師會與和美國小教師的導護問題說明會內容
2008-03-15
     本會於97年1月30日偕同洪麗娜縣議員召開學童退出交通導護工作記者會,寒假過後即有來自各校教師不同意見回應。本會因為和美國小教師會之邀請,於97年2月22日利用晨會時間至該校,對全校老師具體說明本會對導護問題之看法。內容大要如下:

1.寒假期間本會舉辦「馬路如虎口 學童為何站路口」記者會,是因為有見於「兒童少年福利法」已公布實施多年,鄰近縣市如台中市、南投縣等已不讓學童擔任校外交通導護工作;彰化縣卻仍讓學童站交通導護。基於教師愛護關心學生安全的角度,本會應主動出面呼籲改善。為使這個問題有足夠力量被關注,本會乃邀請洪麗娜議員一起召開記者會。當天並有數位縣議員(含蕭淑芬、葉麗娟、邱建富議員)到場表示支持,形成輿論力量。

2.本會深感導護問題的錯綜複雜,法無明文規定卻又要求現場許多教師不得不承擔的責任,亟需解決。但因教師是否擔任導護工作的適法性爭議,使教育主管機關(含教育部)是採避而不談的方式面對。自第二屆(94年起)即已行文縣府重視處理導護問題,尚無結果。至第三屆理事會繼續推動,並於96年11月成立「導護工作研商小組」專責本議題,決議分成兩階段推動。

3.本縣國中小讓學童站路口導護工作,表面聲稱「是給學生的交通安全學習機會」或說「學生站路口旁邊都有老師、家長陪伴,安全沒問題」。這些說法是有爭議的,因為兒少福利法實施以來許多縣市已讓學童撤出路口的交通導護工作。今天我們讓學童站路口導護,現場學生萬一出事了,學校和執勤教師是要加重法律責任的。這次記者會的召開是讓大家看見這問題的違法與與潛在危險性,更代表教師會除關心教師權益,更關心學生的人身安全。(因為連家長協會都未必看見)

2008年3月11日 星期二

彰化縣教師會導護工作研商小組第三次會議紀錄

彰化縣教師會導護工作研商小組第三次會議紀錄
2008-03-11

內容:會議紀錄
時    間:97年2月27日(下午三時)
地    點:彰化縣教師會(員林鎮永興街215號)
主    席:許麗芳理事長 紀 錄:黃筱芳
出席人員:許麗芳、白宏彬、林穎欣、黃清松、柳秀油、謝維杰、陳渼侖、郭禹芩、王文娟、龔乾權
請假人員:蔡秋泉、廖銘潭、楊元明、王雅玲、黃秀媛、林慶約、陳利成

一、報告出席人數、宣布開會
二、主席報告:為因應縣教育處在2/29召開學生退出路口導護座談會(地點:靜 修國小),當天本會出席代表之發言能有效轉達基層教師之意見並順利達成學生退出路口導護之安全主張,特召開今日之會前會。
三、確認議題:依2月29日縣教育處座談會研討議題順序討論

四、結 論:學生退出路口導護座談會本會的主張

    1.依照兒童少年福利法之精神,國中小學生必須退出路口導護。

    2.有關本縣中小學學生退出路口導護之相關配套措施應由縣教育處、校長行政協會、家長協會、縣較師會以及有交通指揮權之警察機關來共同規劃。

    3.建請教育處下達公文,明示各國中小限期完成讓學生退出路口導護。

    4.縣教師會在座談會上要釐清的是縣教師會要求學生退出路口導護是基於對學生安全的考量,以免學校與教師違反少年兒童福利法的精神,並能有客觀合法、合理配套措施解決爭議已久的導護問題。

2005年11月10日 星期四

桃園縣教師會與桃園縣教育局長張明文座談會會議記錄

桃園縣教師會與教育局長座談會會議記錄

     這是11月10日桃園縣教師會與教育局長座談的會議記錄,分為兩部分,一部份是教師會提案,一部份是教育局的提案,教育局的提案未事先提供給縣教師會,還好議題都不難,現場就達到共識了,至於本會所提的案子,大致上都獲得教育局的善意,至於會議決議的後續工作,國中小授課節數在6個月內(95年5月之前)完成國中課後輔導1月底(95年1月)做成決議,以為下學期相關活動實施之依據。少子化問題在12月底做成決議。

     導護問題組專案小組, 在12月底前共同訂定導護實施要點。開放無須甄試的主任甄試,95年2月底前函覆縣教師會。校長遴選辦法的檢討,95年2月底前函覆縣教師會。相信教育局應該已經著手處理了才是。

在此附上會議記錄。

桃園縣教師會與教育局長座談會會議記錄

時 間:中華民國94年11月10日(星期四)下午二時卅分

地 點:本府十四樓會議室

主持人:張明文【教育局局長】、彭如玉【縣教師會理事長】

出席人員:教育局:副局長、學管課長、國教課、社教課、特幼課、體健課、網路中心主任。

縣教師會:副理事長羅焜榮、崔智芬(常務理事)、黃永福(理事)、李莉萍(理事)、楊震秋(理事)、廖佳仁(理事)、陳俊宏(理事)、羅標團(理事)、羅浚瑀(理事)、李培裕(候補理事)、張英介(常務監事)、章兆雷(監事)、范姜仲宇(行政組長)、黃士豪(服務活動組組長)。

壹、主席致詞

貳、提案討論:

2005年11月7日 星期一

桃園縣教師會與桃園縣教育局長張明文座談提案議題:案由四、請協助解決國中小教師擔任值週導護工作相關問題

【2005/11/7教育桃源電子報】
關心教育專業§關心教師權益
發信人:彭如玉e-mail:pjy5675@ms27.hinet.net

     這是本會即將於這週四與教育局長座談的議題內容,共九個議題,有很多是多年來各界關心的議題,上週五已公告上集,今天公告下集。

桃園縣教師會與教育局長座談議題

案由四、請協助解決國中小教師擔任值週導護工作相關問題。

說明:

過去:導護從以前就一直是教師的工作之一,當時資訊不流通、法律常識不嫻熟,所以教師們也一直認為導護是該做的事,不但傻傻地站、歡喜甘願地站、甚至相邀作伙站。

現況:資訊流通,法律常識為大家所知,而且家長意識高漲,套用一句教育部的話,沒有任何一條法令規定教師要站導護,教育部還感謝教師義務擔任導護的「愛心工作」,在社會上聽過義工精神、愛心精神;還沒聽過有「愛心工作」,愛心就愛心、工作就是工作,怎可混為一談?愛心是不能被強迫的。有一些家長不理解、一些駕駛不理解,遇到教師指揮不夠好或是不如他意,還口出惡言,甚至三字經出口成髒。這種尊嚴的受傷,教師們都還能默默承受;但是,台中縣出現的例子,老師站導護站了問題,還被要求賠償。按照情理法,「愛心工作」做到這樣,怎麼說得過去?所以,我們認為應改變現況是來自於對法律的認知,對工作責任的覺醒。

本會訴求:

(一)學生上學進校門前和放學出校門後的上、下學安全維護工作,學校並不能完全掌握負責,家長和學校要共同合作。

(二)學校安全維護的導護工作應由校長及全體教師〈含各處室兼職行政人員〉共同負責,不能完全由老師承受。

(三)重要路口的交通指揮,各校可以向警方申請支援,交通執勤儘量以警察、警衛替代役男或義工為主。

(四)行政主管要準時到校坐鎮,學校開門就要有行政負責人在場,以因應各種突發狀況的指揮和救助。

(五)老師負責校門和校內的導護工作,義工負責路口、校門、校內的支援,越多義工校園安全更有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