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9月30日 星期四

教育部委託「教師擔任校外交通導護工作之義務與責任及權益案」執行成果報告(第一階段),國中小教師擔任校外交通導護工作適法性之研究

20040930
教育部委託「教師擔任校外交通導護工作之義務與責任及權益案」執行成果報告(第一階段)

國中小教師擔任校外交通導護工作適法性之研究

計畫期程:民國93年8月到民國93年11月

計畫主持人:羅綸新教授
共同主持人:許籐繼助理教授
研究助理:江怡萱、徐芳萸
執行單位:國立台灣海洋大學教育研究所
電話:(02)24622192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三十日

報告大綱

壹、前言
貳、相關法令分析
參、座談會議
一、座談會議規劃
二、座談會議結果
肆、本階段結論與建議

壹、前言

根據教育部公布全國各級學校「學生意外事件」 中以車禍等意外事件發生最為頻繁,傷亡率也最高(陳曼玲,2001)。學生交通安全頓時成為眾人關注的焦點,而目前維護學生交通安全的工作係透過學校執行導護工作來進行。現行學校根據行政命令所執行的導護工作,在教師教學專業自主意識高漲與家長對教學品質要求的社會時空背景下,學校教師是否應該繼續擔任校外交通導護工作,成為各方討論的議題。特別是近來幾個縣市,例如台中縣等,對於此議題所產生地方政府政策與教師看法差異所引發的抗議衝突事件,更凸顯了深入研究國中小學教師擔任校外交通導護工作適法性的迫切性。

本研究小組接受教育部委託進行的「國中小學教師擔任校外交通導護工作之義務與責任及權益案」,整個研究期程分為兩個階段,第一階段透過文獻資料的蒐集分析以及座談會議的舉行,進行國中小學教師擔任校外交通導護工作的適法性探討,並在此階段完成調查問卷的編製。第二階段則透過問卷調查的施測以及公聽會的舉行,了解國中小學教師擔任校外交通導護工作此一議題相關人員的知覺。本文為此一委託案第一階段的研究計畫執行成果,以下分為相關法令的分析、座談會議結論、與本階段的結論與建議三部分加以說明。


貳、相關法令分析
國中小教師是否應該繼續擔任校外交通導護工作,不同立場者有不同的見解與看法。除了主觀的立場與意見之外,正反雙方也同時援引各種法令規章,來論述並支持其主張,茲將正反雙方所引述的重要法令規章與其法條之解釋主張,整理如表一。

表一 正反雙方引述之法令及其主張

一、法令:教師法
■ 立場:正方
(一)法條內容:
教師法第十七條第六款「嚴守職份,本於良知,發揚師道及專業精神」
第十款 其他依本法或其他法律規定應盡之義務。
(二)解讀之主張:
教師應本於從事教育事業的良知,為維護學童安全,應擔任校外交通導護的工作。
可以依據此以法律授權,選擇相關規範的法律,例如兒童及少年福利法。

■ 立場:反方 ★
(一)法條內容:
教師法第十六條第七款「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教師得拒絕參與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所指派與教學無關之工作或活動」
(二)解讀之主張:
教師法中並無明文規定教師應擔任校外交通導護的職責,因此教師擔任校外交通導護並不合法。




二、法令:志願服務法
■ 立場:正方
(一)法條內容:
1、志願服務法第三條
「本法之名詞定義如下:
●一、志願服務:民眾出於自由意志,非基於個人義務或法律責任,秉誠心以知識、體能、勞力、經驗、技術、時間等貢獻社會,不以獲取報酬為目的,以提高公共事務效能增進社會公益所為之各項輔助性服務。
●二、志願服務者(以下簡稱志工):對社會提出志願服務者。」
●三、志願服務運用單位:運用志工之機關、機構、學校、法人或經政府立案團體。

※解讀之主張:有意願的老師應依照志願服務法,使教師從事校外交通導護工作有法律依據。

2、志願服務法第九條
「為提升志願服務工作品質,保障受服務者之權益,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應對志工辦理下列教育訓練:
●一、基礎訓練
●二、特殊訓練
前項第一款訓練課程,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第二款訓練課程,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各志願服務運用單位依個別需求自行訂定。」

※解讀之主張:各學校或縣市政府相關單位應依照志願服務法之規定,針對志願從事校外交通導護工作的教師提供基礎與特殊訓練。

3、志願服務法第十六條
「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應為志工辦理意外事故保險,必要時,並得補助交通、誤餐及特殊保險等經費。」

※解讀之主張:志工有保險作為交通導護時的保障,教師也應該有保險來維護執勤時的安全。

■ 立場:反方 ★
(一)法條內容:

1、志願服務法第三條
「本法之名詞定義如下:
●一、志願服務:民眾出於自由意志,非基於個人義務或法律責任,秉誠心以知識、體能、勞力、經驗、技術、時間等貢獻社會,不以獲取報酬為目的,以提高公共事務效能增進社會公益所為之各項輔助性服務。
●二、志願服務者(以下簡稱志工):對社會提出志願服務者。」
●三、志願服務運用單位:運用志工之機關、機構、學校、法人或經政府立案團體。

※解讀之主張:反方認為教師是否擔任校外交通導護應出於其自由意志,更何況教師必須從事更重要的事—課程與教學。因此,該透過志工的招募,由志工來擔任校外交通導護工作,使教師能專心在課程教學的專業上。




三、法令:兒童及少年福利法
■ 立場:正方
(一)法條內容: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五條
「政府及公私立機構、團體處理兒童及少年相關事務實,應以兒童及少年之最佳利益為優先考量;有關其保護及救助,並應優先處理」

(二)解讀之主張:
正方認為學校為政府及公、私立機構,以兒童及少年之最佳利益為考量之情況,教師應擔任校外交通導護工作。


■ 立場:反方 ★
(一)法條內容: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五條
「政府及公私立機構、團體處理兒童及少年相關事務實,應以兒童及少年之最佳利益為優先考量;有關其保護及救助,並應優先處理」

(二)解讀之主張:
反方認為學校以兒童及少年之最佳利益考量之情況,教師應投注心力在課程教學品質的提升以及學習環境的維護上,而不應浪費心力在非教師專業的校外交通導護工作上。



四、法令:社會教育法
■ 立場:正方
(一)法條內容:
社會教育法第九條
「各級學校得兼辦社會教育;其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各級學校辦理社會教育教育部辦法「各級學校辦理社會教育,應鼓勵教職員、學生、學生家長及附近民眾參與」

(二)解讀之主張:
正方認為基於此二法,學校有辦理社會教育的義務,其中包含交通教育。因此,認為學校應派教師擔任校外交通導護的工作。

■ 立場:反方 ★
(一)法條內容:
社會教育法第九條
「各級學校得兼辦社會教育;其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二)解讀之主張:
學校辦理社會教育必須考慮學校本身的人力、相關性與專業,不應無限上綱,擴大社會教育的範圍。



五、法令:學校及社會交通安全教育執行要點
■ 立場:正方
(一)法條內容:
學校及社會交通安全教育執行要點在國民中小學中的第四項
「編組學生路隊,加強訓練及導護,並利用社會資源,邀請家長、地方(社區)人士成立導護志工組織,維護學生交通安全及協助交通秩序整理。」

(二)解讀之主張:
正方認為家長、地方(社區)人士成立導護志工組織,來維護學生交通安全及協助交通秩序整理。但是,教師仍負有導護工作的職責。

■ 立場:反方 ★
(一)法條內容:
學校及社會交通安全教育執行要點在國民中小學中的第四項
「編組學生路隊,加強訓練及導護,並利用社會資源,邀請家長、地方(社區)人士成立導護志工組織,維護學生交通安全及協助交通秩序整理。」

(二)解讀之主張:
反方認為編組學生路隊,加強訓練及導護係屬行政工作,一般教師無執行之義務。其次,可以請家長或義交等志工來擔任校外交通導護的工作。



六、法令:兒童權利公約
■ 立場:正方
(一)法條內容:
簽約國應考慮兒童之父母、法定監護人或其他依法對兒童負有責任之個人所應有之權利與義務,確保兒童之福祉與必要之保護與照顧,並以適當之立法和行政措施達成此目的。

(二)解讀之主張:
兒童之父母、法定監護人或其他依法對兒童負有責任之教師應皆負有維護兒童交通安全之權利與義務。

■ 立場:反方 ★
(一)法條內容:
簽約國應考慮兒童之父母、法定監護人或其他依法對兒童負有責任之個人所應有之權利與義務,確保兒童之福祉與必要之保護與照顧,並以適當之立法和行政措施達成此目的。

(二)解讀之主張:
兒童之父母、法定監護人或其他依法對兒童負有責任之個人所應有之權利與義務。



七、法令:契約
■ 立場:正方
(一)法條內容:契約之伴隨義務
(二)解讀之主張:
正方認為以契約之伴隨義務的觀念來看,雖然教師法上並無明文規定教師應擔任校外交通導護,但這應該是老師的伴隨義務。

■ 立場:反方 ★
(一)法條內容:契約之伴隨義務
(二)解讀之主張:
伴隨義務的推定有其限定的範圍,不可恣意推論。



八、法令: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 立場:正方
(一)法條內容: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39條(父母或監護人之照護義務)「父母或監護人不得疏縱未滿十四歲之人,擅自穿越車道,或虞交通頻繁之道路或鐵路平交道附近任意奔跑、追逐、嬉戲或坐、臥、蹲、立,阻礙交通。」

(二)解讀之主張:
國中小學生需要相關成人之照護。

■ 立場:反方 ★
(一)法條內容: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39條(父母或監護人之照護義務)「父母或監護人不得疏縱未滿十四歲之人,擅自穿越車道,或於交通頻繁之道路或鐵路平交道附近任意奔跑、追逐、嬉戲或坐、臥、蹲、立,阻礙交通。」

(二)解讀之主張:
父母或監護人係維護學童交通安全的主要負責人。


根據上表顯示,正反雙方分別援引不同法令來論證其主張,其中即使係引用同一法條,亦因立場的不同而產生迥異的解讀。從研究小組所蒐集到的現行法律,並沒有任何一個法律條文明訂教師擔任導護工作之權利與義務。因此,從適法性的角度來看,國中小教師擔任校外交通導護工作並沒有直接明確的法律依據。不過,從相關法令卻發現有關國中小教師擔任校外交通導護工作之間接規範。
校外交通導護工作如果在實際上真有其法制需要,在中央已經有教師法等相關條文之規範,重點應放在授權地方政府援引相關法令,經由協商透過議會制訂地方單行法,以釐清相關人員的權利與義務,訂定明確的配套政策作為執行該業務的依據,消弭不必要的紛爭。


參、座談會議
國中小教師擔任校外交通導護工作適法性與知覺性研究,經過文獻資料的蒐集與分析之後,為了進一步了解相關人員對此議題的意見與看法,研究小組規劃並進行座談會議,經由座談會後的資料整理分析與討論,獲致初步的座談結果,茲敘述如下。

一、座談會議規劃
根據研究需要,研究小組規劃以「國民中小學教師擔任校外交通導護工作適法性與知覺性研究」為主題,邀請法學界、教育學術界、學校實務界、教育行政人員、教師代表、與家長代表(出席名單如表二所示),參與諮詢座談會議。

表二 座談會議出席名單
法學界
吉靜如(士林地方法院調查官)
黃旭田(教育部法律諮詢委員)
吳金木(基隆地方法院觀護員)

教育學界
吳清山(市立師範學院前校長)
陳寶山(文化大學教育學系副教授)

學校實務界
許清和(基隆市銘傳國中校長)
尤四維(基隆市南榮國中教師)
李柏佳(台北市景興國小校長)
蔡美錦(台北市大橋國小教師)
斯偉義(台北市碧湖國小校長)

教育行政人員
許嘉倩(教育部教研會科員)
汪小月(教育部社教司專員)
楊韻玲(教育部國教司研究助理)

教師會
楊秀碧(全國教師會政策部代表)
黃志宏(台北市教師理事)
游福明(基隆市教師會副會長)
蔡慶隆(基隆市政府社教課課長)

家長代表
龔國慶(國中學生家長會會長)
莊季高(國小學生家長會會長)
蔡美月(台北縣中小學家長協會公關)
貢海鵬(國小學生家長)


會議由羅所長綸新與許教授籐繼共同主持,於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七日(星期二)上午十時,假國立台灣海洋大學行政大樓四樓會議室進行。為了使會議進行更為順利,研究小組根據研究主題擬定座談題綱與會議議程。
座談題綱分為三個部分:
(一)國民中小學教師擔任校外交通導護之適法性如何?
(二)國民中小學教師擔任校外交通導護工作,是否為教師專業工作的一部分?
(三)國民中小學教師擔任校外交通導護工作的必要性如何?目前面臨哪些問
題?如何克服?

會議議程如表三所示,先由主持人引言說明後,邀請參與座談人員就每一個題綱發表意見。

表三會議議程表:
1000-1010:引言
(羅所長綸新;許教授籐繼)
1010-1040:國中小學教師擔任校外交通導護之適法性如何?
(羅所長綸新;許教授籐繼)
1040-1120:國中小學教師擔任校外交通導護工作,是否為教師專業工作的一部分?
(羅所長綸新;許教授籐繼)
1120-1200:國中小學教師擔任校外交通導護工作的必要性如何?目前面臨哪些問題?如何克服?
(羅所長綸新;許教授籐繼)



二、座談會議結果

經與會參與人員所提供的意見(詳如附件一),歸納以下要點:

(一)依教師法等相關條文之內容,並無明訂教師擔任校外交通導護的義務。不
過,志願服務法可提供執行該工作的部分法源。

(二)依社會教育法、兒童福利法、以及契約上之伴隨義務而言,教師仍負有維
護學童安全之部分責任。

(三)有關此一問題解決之法制化,應交由地方政府主管教育機關,透過與地方
教師會及相關團體協議後,經由議會訂定地方單行法規。

(四)有關校外交通導護工作的執行,各縣市政府應訂定下列各種配套措施:
1.提供擔任校外交通導護者的基本知能訓練。
2.提供執行校外交通導護工作人員的保險。
3.賦予校外交通導護人員之交通指揮權限及法律上的訴訟、賠償等保障。

(五)若由教師擔任校外交通導護工作,則學校應妥善規劃與安排教師校內職務之代理。



肆、第一階段結論與建議
根據文獻資料的分析與座談會議的結果,提出本階段的研究結論與建議。

一、結論
(一)國中小教師擔任校外交通導護工作並無直接明確的法律依據,不過教師法、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志願服務法、與社會教育法仍保有彈性的引用條文。

(二)教師、父母及監護人皆負有維護學童安全的責任。

(三)地方應訂定執行校外交通導護工作的法律配套措施。

(四)教師是否擔任校外交通導護工作,地方政府應經由與相關團體的協商後,
訂定地方單行法。

(五)研究小組根據第一階段之文獻分析與座談結果,完成「國民中小學教師擔
任校外交通導護適法性與知覺性研究調查問卷」(詳如附件二),將作為進行第二階段實證調查之工具。


二、建議

(一)對中央的建議

1.目前尚無修法之必要:就教師法、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志願服務法、與社會教育法而言,仍保留給地方援引法律及訂定相關法規依據之空間。

2.中央授權地方政府依據相關法律(例如教師法第十七條第十款),制定地方單行法規。

(二)對地方政府的建議

3.地方政府依據相關法令,經由與相關團體的協商後,根據共識透過議會制定地方單行法規。

4.地方單行法規之內容應明訂擔任校外交通安全導護工作人員之法定權利與義務。

5.地方政府依據地方單行法規訂定校外交通安全導護工作執行辦法時,各縣市政府應訂定下列各種配套措施:

(1)提供擔任校外交通導護者的基本知能訓練。

(2)提供執行校外交通導護工作人員的保險。

(3)賦予校外交通導護人員之交通指揮權限及法律上的訴訟、賠償等保障。

(4)提供適當的獎勵措施

(三)對學校機構的建議

6.若由教師擔任校外交通導護工作,則學校應妥善規劃與安排教師校內職務之代理。

7.學校應多利用社會資源,邀請家長、地方(社區)人士成立導護志工組織,維護學生交通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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