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5月1日 星期一

臺北縣政府函覆臺北縣教師會關於「教師導護執勤工作補修相關事宜」疑義乙案


臺北縣政府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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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 承辦人:林義雄
臺北縣板橋市漢生東路215號 電話:(02)29603456分機2643
傳真:(02)29690187
受文者:臺北縣教師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5年5月1日
發文字號:北府教社字第0950195134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
主旨:有關 貴會函詢「教師導護執勤工作補修相關事宜」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會95年3月31日95北教師會字第9503076號函。
二、有關行政院93年11月4日院授人給字第0930064940號函略以:為落實人事法規鬆綁,加班補修改以時為計算單位之規定,本府經配合修正「台北縣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教職員工出差加班注意事項」第12條第1項之規定,「加班應儘量以補休假為原則,加班補休得以時計算,並得於加班後6個月內補休假…。」本縣所屬機關學校教職員工加班補休可依前開規定辦理。
三、另有關加班時數計算之相關規定如下:
(一)依「台北縣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教職員工出差加班注意事項」第13點:不同時段加班未滿1小時或超過1小時之餘數,不得合併計支加班費;第15點:教職員工因業務需要,須於星期例假日或下班後離開辦公場所執行職務時,其為「加班」或「出差」,由首長依相關規定本於權責認定。
(二)另查本府前以86年5月1日86北府人二字第略以「各級學校應依行政院60年7月10日台六十人政參字第21595號令規定,每天辦公8小時。」為配合學生到校時間及客務安排,對於教師擔任導護執勤工作,如超過當日上班時數,可依規定補休另本縣所屬各級公立學校實施寒暑假彈性上班之行政人員(含兼任行政教師),請確實依本府93年7月19日北府人二字第0930490773號函規定,實施寒暑假彈性上班,時數為140小時,應於上課日每日提前到勤或延後下班半小時補足(上課日為200日,總計100小時)。

四、故,教師擔任交通導護補休事宜,如超過當日上班時數(8小時),則加班超過1小時者(餘數不採計)得依規定以「時」補休。

正本:臺北縣教師會
副本:本縣各縣立高中暨國民中小學含鶯歌高職、臺北縣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人事人員集中辦公
中心、本府人事室、本府教育局
縣長周錫瑋
本案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主管局(室)長主任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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