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0月4日 星期一

教育論壇:止沸莫如去薪── (羅德水) 聲援台中縣教師會對導護問題的主張


2004-10-04 00:00 作者:羅德水(台北市教師會總幹事)

台中縣政府於九十三學年度開學前,僅憑一紙公文,即通令縣內國民中小學教師於上學前和放學後執行交通導護工作,甚至對於不想執勤的老師以成績考核相要脅。為了抗議台中縣政府此一蠻橫行徑,台中縣縣教師會甫於九月十八日發動會員抗爭,不過,有關導護問題引發的爭議仍有必要持續加以關注。

台灣是一個法治國家,不僅政府機關施政首重依法行政原則,各級學校也把法治教育、人權教育列為學校教育的重要項目,有關中小學教師應否擔任學童交通導護一事,理應回歸法律層面進行討論。

規範教師權利義務的根本大法「教師法」於第一條明訂:「為明定教師權利義務,保障教師工作與生活,以提昇教師專業地位,特制定本法。」第十六條第七項則指出:「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教師得拒絕參與。」台中縣政府顯然也知道這樣的規定,因而在今年八月二十四日發佈的「臺中縣國民中小學執行學生交通導護工作實施要點」時,即開宗明義在「要點」第一條中指出,「為落實本縣國民中小學(以下簡稱學校)執行校內外交通導護工作,維護學生上下學安全,加強交通安全教育,特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十九條、國民教育法第十五條、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二條、社會教育法第九條及各級學校辦理社會教育辦法、社會教育工作綱要、學校交通安全教育執行與獎懲要點、教師法第十七條、教育部八十六年三月十日台(八六)研字第八六O一四七三八號函、臺中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聘約準則第八條及第十條等規定訂定本要點。」

雖然台中縣政府洋洋灑灑列舉了這麼多教師應擔任學童交通導護的法源,不過對照教育部國教司去年十月十五日「教育部感謝教師從事導護工作」新聞稿,卻明白指出「法律上並無明定教師擔任導護之義務」,我們於是要問,到底是台中縣政府或者教育部的法律見解出了問題?事實上,筆者查閱台中縣政府列舉的所謂「法源」,卻遍尋不著有關教師應擔任學生交通導護工作的相關規定,準此,台中縣政府為教師擔任導護工作所羅列的法源已明顯逾越相關法律之授權,更別提諸如「學校交通安全教育執行與獎懲要點」此類連法源都付之闕如的行政規則,這樣任意擴大法律解釋,自然難免予人先射箭再畫靶之譏,相反地,教育部有關「法律上並無明定教師擔任導護之義務」的看法堪稱允當。

強制教師擔任交通導護工作,不僅涉及教師工作條件之變動也確實於法不合,台中縣政府為解決此一問題,只有依法與台中縣教師會進行協商一途,無奈縣政府捨此不就卻冀望以一紙公文解決問題爭議,其實,即便回到「臺中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聘約準則」來看,「聘約準則」第八條指,「教師於聘約期間應從事教學、研究、進修、編選教材之義務。學校辦理有關教育活動時,應事先與教師協商,教師除有正當理由,應配合參加,學校依有關規定給予適當之補休、獎勵。」第十條則規定,「教師有擔任導師及兼任行政工作之義務。校長得遴聘教師擔任導師及行政工作,由校長與學校教師會共同制定延聘規則後實施。未成立教師會之學校,得與教師代表協議,教師代表由校務會議產生。」實在也看不出台中縣之中小學教師因此必須擔任交通導護工作的規定。

綜合上述,台中縣教師會為此所發起之抗議行動具有完全的正當性。更何況,縣教師會在抗議蠻橫官僚之際,仍然有極高的誠意尋求相關爭議之妥適解決,誠如台中縣教師會所說的,「我們其實並不反對發揮愛心協助維護學生安全上下學。但是,必須釐清導護工作是愛心還是義務,如果是愛心工作,就不能強制教師執行;如果是義務那就得與縣教師會協商,我們會替教師爭取待遇與保障。」

筆者以為,相較於台中縣教師會在整起事件中所表現的理性與專業,台中縣政府也該拿出更高的誠意與智慧,止沸莫如去薪,老師們的抗議雖然暫告結束,但是對台中縣政府的考驗恐怕才正要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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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

【教育部新聞稿】
教育部感謝教師從事導護工作
日期:92/10/15
發稿單位:國教司
單位聯絡人:楊韻玲/邱素珠
電話:23976804
E-mail:senny01@mail.moe.gov.tw

對於國民中小學學生交通安全導護工作,是否為教師的義務或責任,此為爾來教師提出之疑義,針對此,教育部提出三點說明表示:

一、教師幾十年來基於愛護學生,自動自發從事導護工作,教育單位特予致謝,而此基於愛心之付出也是數十年來教育的優良傳統。

二、事實上,法律上並無明定教師擔任導護之義務,但因基於愛心而協助,若發生事故,對教師而言,甚感遺憾之外,卻要負事故之連帶責任,使教師備感壓力,此問題確實值得重視。

三、未來,對於交通導護相關事宜,將請地方政府與教師會、家長會再協調研議,取得各方的共識,以解決照顧學童之安全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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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縣政府函
受文者:各國民中及小學
密等及解密條件:普通發文
日期:中華民國93年8月24日
發文字號:府教社字第0930223102號
附件:見主旨
主旨:檢送「台中縣國民中小學執行學生交通導護工作實施要點」乙份,請各校依規定辦理,請查照。
正本:各國民中學及小學副本:本府縣長室、副縣長室、主任秘書室、法制室、教育局(各課、督學室)
縣長黃仲生
台中縣國民中小學執行學生交通導護工作實施要點
93.8.24
府教社字第0930223102號函
一、為落實本縣國民中小學(以下簡稱學校)執行校內外交通導護工作,維護學生上下學安全,加強交通安全教育,特依據地方制度法第19條、國民教育法第15條、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第22條、社會教育法第9條及各級學校辦理社會教育辦法、社會教育工作綱要、學校交通安全教育執行與獎懲要點、教師法第17條、教育部86年3月10日台(86)研字第86014738號函、台中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聘約準則第8條及第10條等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學校校內外交通導護工作,旨在維護學生上下學之安全,為教師應有之責任,不得拒絕。
三、學校應訂定導護輪值原則據以排定輪值工作,並訂定相關配套措施。崗哨之設置應考量學生安全及教師人力配置之合理性,並經校務會議通過。
四、學校得結合警察機關、學生家長及社區志願服務人員、社區商店籌組導護志工隊、導護商店,以協助校外交通導護工作。
五、學校教師及導護志工擔任校外交通導護工作,以維持學生上下學交通秩序及協助學生通過學校鄰近之交通路口為原則。學校教師及導護志工指揮交通時,視為執行交通稽查任務,對違規之車輛或駕駛人,得將違規事實記載後移請警察機關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處罰。
六、學校應擬訂學生上、下學路隊編組計畫並將交通安全教育融入各領域課程實施。
七、學校應妥適規劃家長接送區,使家長能妥善安排接送學生上下學,以保持校園周邊的交通順暢,維護學生安全。
八、校外交通導護值勤時間為各校規定上學時間前20分鐘至40分鐘及放學時間後10分鐘至30分鐘。
九、教師於執行校內外交通導護工作期間,如因故涉訟,校方應積極協助並比照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規定辦理之。
十、各校教師因擔任校外交通導護超時工作部分,得累計交通導護時數,累計達4小時者,在不影響正常教學下,於3個月內得予以補休假或行政獎勵。教師每日執行學生校外交通導護時數(上學前及放學後)以一小時為單位,超過一小時之餘數,不得合併計算。
十一、本要點經縣長核定後函頒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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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縣教師會訴求】
台中縣政府應簽訂「教師執行導護值週工作約定書」,如下:
教師執行導護值週工作約定書本府對於台中縣各國民中小學教師,於執行維護學生上下學安全之導護值週工作時,因第三人故意或過失之行為,對於其他第三人或學生所生之損害賠償金額,由本府無條件代負全部清償責任。執行維護學生上下學安全之台中縣各國民中小學教師,因第三人故意或過失之行為,被法院以過失傷害罪判決確定,致受解聘或不續聘之處分者,由本府給付新台幣伍百萬元整;致受停聘處分者,由本府給付新台幣壹百萬元整,以為慰藉。
立書人:台中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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