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2月22日 星期三

南投縣教師會理事長黃建勳公告:教育部再次宣示校外交通導護工作並非教師義務

daohu20041222
     交通導護的爭議仍在上演,就法而言,不論是教師或是家長其實都沒有指揮交通的公權力,先前也都有家長和教師在執行導護工作時發生騎士傷害而須賠償的判例,因此我們必須正視這個困境。教育部最近也召開相關會議希望能解決這樣的問題,而一些在都會區的學校也早就沒有交通導護的問題,因為他們都是由擁有法定公權力的交通警察或是義交來維護學生上放學的交通安全。

     最離譜的是台中縣政府,居然直接制訂「台中縣國民中小學執行學生交通導護工作實施要點」,粗暴地規定學校交通導護工作是教師應有之責任,不得拒絕,簡直是把老師當成下人在使喚,全國25縣市中也只有台中縣政府敢這樣做。原本一些台中縣的老師已經做的很沒尊嚴了,沒有加班費,也沒有額外的保險保障,縣政府也不願意負起損害賠償的支付責任(也就是出事老師和家長得自行負責),勉強的發揮教育部所說的「愛心」,把教室內的學生先擺在一邊,繼續協助學校的交通導護工作。知道了縣政府居然直接把交通導護定為老師的義務,大家群起激憤透過台中縣教師會一狀告到教育部。還好教育部頭腦清醒,行文台中縣政府不合法。

     然而交通導護的爭議並未因此落幕,很多問題還是沒有解決。本會與縣府教育局也曾針對交通導護問題做過討論,教育局表示為因應個別學區環境的不同情況,恐不宜直接由縣府統一制訂導護實施辦法,而且以本縣財政狀況來看,也不太可能支付加班費和額外的保險,因此希望學校多和家長及老師討論商議,希望能將交通導護工作做妥善安排。

     很可惜的是還有極少數校長不明事理,非但沒有積極爭取警察機關和義交協助,還一味指謫老師愛計較校外導護工作,甚至責怪教師會製造校內對立,引發爭執。其實大家不難發現,教師會一向主張公平合法的對待,權利義務的對等,反對不經討論協議而單方面壓迫別人去做事。如果爭取合理工作條件就叫對立的話,那校園的確存在著對立,而且是校長引發導致的對立,而不是老師或教師會。大家可能不知道,高雄縣政府把導護工作規範為校長、主任及教師應共同分擔的事項,所有人都來輪,大家沒話說。不像本縣某些學校校長主任不用輪值導護,只排組長、級科任老師擔任,自己不做卻說別人愛計較,還怪別人製造對立,真不曉得這樣的話怎麼說得出口!既然導護是愛心工作,難道校長主任就沒有愛心嗎?說穿了,還不是大家打從心底就認為站在路口舉旗吹哨是比較低下的工作,要校長和主任來做會有失體面,讓其他老師去做比較不會難看,因此就這樣延續至今了。

     還好有越來越多的聰明校長認真去看待這件事,除了全校人員一起輪值外,擔任導護工作人員隔週還可以補休假(大多數的縣市和本縣部分學校早就有這樣的做法)。雖然無法領加班費,雖然沒有額外保險,雖然休假得課務自理,但畢竟這是環境條件惡劣下的一點點補償,又不會花學校半毛錢,大家也做得比較心甘情願。這樣的校園,自然不容易為導護工作起爭執而和諧起來。說實在的,一個學校會搞的雞飛狗跳,通常是校長要負起最大的責任。所幸近年來,聰明的校長是越來越多了!

南投縣教師會理事長
黃建勳 93.12.22

台中縣國民中小學執行學生交通導護工作實施要點無法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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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 函
受文者:臺中縣教師會
速別:
密等及解密條件:普通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九日
發文字號:台國字第0930147491A號
附件:無附件
主旨:
關於貴縣教師會為貴府訂頒「台中縣國民中小學執行學生交通導護工作實施要點」,有無牴觸「教師法」疑義,函請本部速為適法性監督乙案,復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秘書處九十三年十一月二日院臺教字第0930051084號書函辦理,並復貴府九十三年十一月二日府教社字第0930284715號函。

二、經查「國民教育法」、「教師法」等相關法規,並未具體敘明教師應擔任導護或免擔任導護之規定。

三、有關國民中小學教師擔任導護工作,以維護學生上下學安全,並適時教導學生遵守交通規則,確保安全,實具有廣義之教學及輔導意義,惟以此義務既未明定於教師法及其他法律或法規命令中,尚無從以訂定實施要點(僅屬非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之行政規則)之方式為之,仍應請依「教師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四條規定之程序,明定於聘約準則及聘約中,以期周妥。

正本:台中縣政府
副本:行政院秘書處、臺中縣教師會、本部國教司、法規會、人事處

部長 社正勝


老師當導護於法無據 中縣教師反彈【2004/12/21 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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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孫蓉華、張明慧/綜合報導

國中小學教師對於負擔交通導護工作不少人相當排拒,台中縣政府這學期乾脆訂定實施要點,要求教師一定要擔任交通導護。不過,這項實施要點已被教育部認定沒有法源依據,無法執行,台中縣教育局表示既然中央有意見,將會再調整。

以往教師都必須擔任交通導護,教師法施行後,教師團體認為,這項工作與教學專業無關,也未列在教師法中,要不要擔任,應尊重教師的意願。

各縣市政府教育局與學校,多半會與教師協調,希望教師協助交通導護工作。台中縣政府則是訂定「台中縣國中小學執行學生交通導護工作實施要點」,要求教師執行交通導護工作,這項要點引發台中縣教師會不滿,認為教育局不應強制教師參加非教學專業工作,且有違法之嫌,主動向教育部申請釋示,並要求教育部監督台中縣政府的作為是否適法。

教育部函覆說明,國中小學教師擔任導護工作,是為維護學生上下學安全,並適時教導學生遵守交通規則,有廣義的教學及輔導意義,但此一義務並未明定在教師法及其他法律或法規命令中,無從以訂定實施要點,仍請依照教師法施行細則規定的程序,明定在聘約準則及聘約中。

贊成教師擔任導護的教師認為,維護交通工作,看似與教學的專業無關,可是,學生上下學的安全維護,當然應算是照顧、教育學生的一環。只要不是太頻繁或者要求教師在危險路段值勤,應該是可以接受的工作。

反對的教師則說,交通導護並非教育專業工作,老師不必在繁雜的教學工作外,再增加額外的負擔,應該交由家長或者警察人員等負責。

目前,各縣市對老師導護工作規定不同,以台北縣為例,除了在聘約中要求教師要協助行政工作外,擔任交通導護也視同加班,可以申請加班費或補休,肯定教師的辛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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