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1月6日 星期二

交通導護工作存證信函範本

daohu20071106
轉自全教會論壇網友發文試擬範本

     寄存證信函人 <自己姓名> (中華民國身分證字號X123456789,以下簡稱甲方)於xx縣立xx國中/小(統一編號或是校址,以下簡稱乙方)擔任教師工作一職;依照中華民國國民教育法規範,乙方所屬學生並無擔任已方校園整潔打掃工作之法定義務,故甲方擔任導師或擔任導護老師並無責任協助乙方行政單位指導學生處理整潔工作之責任,僅就教育理念和輔導管教的原則,適時給予學生機會教育,指導其學習在校生活起居的概念和體驗。若學生因乙方之行政單位強制施予學生擔任校園整潔工作,致其身心受到傷害甚或死亡,法律責任一概由乙方承擔。

     再因乙方行政單位所陳述之導護工作實為要求甲方自動自發擔任的超出工作時數以及中華民國教師法所規範範圍之外的工作,亦即乙方同意之「導護補休假」有所佐證與導護實為「非關教師教學之行政工作」之意義,甲方並無承擔導護工作所引發之任何法律責任的義務,特此信函告知。建請乙方行政單位將其「教師導護輪值辦法」以及「學生輔導管教辦法」加註說明,載明教師並不具備從事兩項工作辦法時的法定責任和義務,如學生在該兩項相關工作值勤範圍發生事故,法律責任與賠償問題一概由乙方承擔,否則甲方有拒絕接受該兩項值勤工作的權利。

     上述存證細節源自相關單位以及其事件範圍補充說明:

一、 乙方訓導處訓育組制定之「教師導護輪值辦法」導致甲方超時工作,並於執勤時有違反相關法令的動作之疑慮,例如:管理未進入校園學生的安置、交通指揮和攔旗吹哨等。

二、 乙方訓導處輔導組制定之「學生輔導管教辦法」僅提及可要求學生擔任整潔工作作為處罰,顯然平日要求學生擔任整潔工作並無法律依據,教育上之處罰僅為教師在輔導教學上的措施,並非原本到校的義務工作。因此,要求甲方監督學生打掃工作之進行並不合理。

三、 乙方訓導處衛教組制定之「班級校園整潔區域」實施方式於國民教育法中並未規定學生必須擔任,相對的甲方並無從旁指導的義務,若要甲方負起指導學生完成整潔工作的責任,甲方應有法律上之免責權,並對違反母法依據之校園命令裁撤,例如:班級分配之整潔工作項目、打掃用具的發放是否由乙方強制所屬學生參加。



     記得要去郵局買存證信函用紙和信封,信函內容一式四份,非正本可影印或繪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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