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0月30日 星期二

敬致各校理事長:台中市教師會問卷調查各校導護工作之實施與現況


敬致各校理事長
教育部已於92/10/15對於國民中小學學生交通安全導護工作是否為教師的義務或責任,做出三點說明:

一、教師幾十年來基於愛護學生,自發自動從事導護工作,教育單位特予致謝,而此基於愛心之付出也是數十年來教育的優良傳統。

二、事實上,法律上並無明定教師擔任導護之義務,但因基於愛心而協助,若發生事故,對教師而言,甚感遺憾之外,卻要負事故之連帶責任,使教師備感壓力,此問題確實值得重視。

三、未來,對於交通導護相關事宜,將請地方政府與教師會、家長會再協調研議,取得各方的共識,以解決照顧學童之安全問題。

台中市教師會於歷次與教育局座談時亦均反映此重要議題,並具體建議:

ㄧ、導護應分為校內導護和校外交通導護二種。
校內導護由學校老師擔任,校外交通導護協調家長、愛心志工、義警等團體協助。

(使學生於校內外均能得到全面之照顧)

二、校外導護之路口應縮減至校門口二側馬路,以減少校外交通導護之負擔。

感謝教育局張局長的支持,並於校長會議與家長會長會議時協助宣導,目前台中市各校之導護執勤已有明顯之改善,使學生於校內、外均可獲得妥善之照護。

但96/10/27中國時報仍出現了因執勤導護,而對老師不利的判例(如附件),本會為了解各校導護工作之實施進度,請各校理事長能撥冗填答問卷,並 mail或傳真回市教師會,感謝您的協助!

台中市教師會敬上


〔下方為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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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件1】
男童砸瞎同學 校方判賠一九三萬

中國時報 2007.10.27 簡東源/花蓮報導

二年前就讀佳民國小五年級的余姓學童,在校內打掃時被顏姓同學以垃圾籃內樹枝刺中右眼導致失明。余母聲請國家賠償,花蓮地方法院認定校方對學生負有保護監督指導之責,導師擔任導護工作離開現場,怠於執行職務,判決佳民國小應賠償一九三萬餘元給余童。

余童母親獲悉一審判賠一九三萬元並不合理,兒子一輩子的傷害已難以估算,右眼所裝的義眼須定期更換,算算至少要換到六十五歲,但法官只認定到六十歲,她考慮上訴。

這起校園打掃糾紛引發垃圾籃子砸中眼珠失明案,發生於九十四年九月間,原告余童與顏姓同學在打掃時發生口角,導師楊淑貞制止後,利用機會教育導正學生態度,希望學生在放學後繼續打掃。導師則負責護送學生路隊離開操場。不料余姓、顏姓學童又起衝突,顏姓學裡拿起垃圾籃朝余童砸去,因籃內樹枝插入余童右眼,緊急送醫後,右眼失明。

余童母親認為學童已有糾紛,導師擔任導護工作,應另指派老師到場監督,導師怠於執行職務,聲請國家賠償五百萬元。

法院判決認定,依教師法規定教師負有「輔導或管教學生,導引其適性發展,培養健全人格。」導師在放學後將學生留校打掃,對學生的安全負有保護監督指導之責,楊姓導師離開現場,應確保學生留校安全,不應讓學生未受任何監管保護,導師離去屬怠於職務。

法官依余童視力受損,減少61.52%的勞動力估算,被告應賠償一二六萬餘元;再加上精神損害賠償一五○萬元。但是余童與顏童之間的衝突,余童應負三成的過失,因此,學校應賠償余童一九三萬七八七八元。本案仍可上訴二審。

去年調到羅東服務的導師楊淑貞感覺難過,她說,此案從未通知她到案說明,當時佳民國小也沒對她做任何懲處,校方當時強調,一切循法律途徑解決。

楊淑貞任教八年,在佳民國小服務四年,事件發生時她並未在現場,事後學校還幫忙募了兩次款,自己也捐了五萬塊,家長還是不諒解,她不知道家長是提國賠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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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件2】
【聯合報╱賽夏客/國小校長(苗縣頭份)】2007.10.28 03:23 am

學生出意外,老師要賠償的消息傳來,老師個個噤若寒蟬,紛紛拒絕課室教學以外的活動,勢必影響日後教育發展,因為多做事必然要承擔更大的風險。

校園事件何其多,設備不良導致學生發生意外,乃老師監督不周,罰!

學生下課玩過頭造成傷害,乃老師督導不利,罰!

學生違規犯紀,老師稍加管教,造成家長不滿,乃老師缺乏愛心,罰!

想要把教育當志業,帶好學生不出任何意外,可說難上加難,教師不愧是一種高風險的行業。

事實上,如果風險都能在我們掌控下,我們不怕風險有多高,問題是校園許多意外事故都是瞬間發生的,縱使老師在現場,也無法控制。

例如前幾年,有一位科任老師轉過身去寫黑板字,背後的學生就扭打在一起,拉都拉不開,這是各校常有的現象,被制度綁手綁腳的老師只好自求多福了。

話說回來,縱使教師風險那麼大,想進來的人卻擠破頭,因為政府把國家治理到人人都面臨失業的窘境,想要圖一口飯吃,只好把風險暫時拋開。

很同情這位因執行公務惹來橫禍的老師,薪水沒漲,物價居高不下,要到哪裡去籌措這筆不算小數目的罰金呢?


教師會建議老師留置學生時應注意:

1.請牢記留置學生負有保護、監督、指導責任。

2.留置學生請事前(至少提前一日)通知家長並徵得家長同意。

3.通知書敘明留置學生原因、目的及放學時間。

4.請家長簽名確認同意。

5.當日臨時留置學生,應先電話徵得家長同意。

6.請家長接送孩子放學。

7.若家長無法接送孩子放學,請教師考慮是否仍有必要留置學生,並請注意孩子回家途中的安全。(放學時間不宜太晚且最好讓學生結伴放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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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件3】
導護問題探討

台中市教師會 吳樂三 92/12

全國教師會於92.8.7日正式函文要求教育部重新界定學校教師擔任校外交通導護一事,引發各界熱烈討論。我們認為交通安全導護工作非常重要,因此應審慎研究實施方案,擴大參與導護的人員與層面,使能更安全、確實、有效,以維護學生上下學之安全。但在此同時,學校教師到底該不該擔任導護工作?是義務?是愛心工作?權力與義務之間多年來始終曖昧不清,實也有必要藉此機會加以釐清,以明權責。

(附件一)【教育部新聞稿】教育部感謝教師從事導護工作

日期:92/10/15

發稿單位:國教司

單位連絡人:楊韻玲/邱素珠

對於國民中小學學生交通安全導護工作,是否為教師的義務或責任,此為爾來教師提出之疑義,針對此,教育部提出三點說明表示:

一、教師幾十年來基於愛護學生,自發自動從事導護工作,教育單位特予致謝,而此基於愛心之付出也是數十年來教育的優良傳統。

二、事實上,法律上並無明定教師擔任導護之義務,但因基於愛心而協助,若發生事故,對教師而言,甚感遺憾之外,卻要負事故之連帶責任,使教師備感壓力,此問題確實值得重視。

三、未來,對於交通導護相關事宜,將請地方政府與教師會、家長會再協調研議,取得各方的共識,以解決照顧學童之安全問題。



(附件二)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條規定

「駕駛人駕駛車輛或行人在道路上,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警告、禁制規定,並服從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或依法令執行指揮交通及交通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就已經明文告知我們可以合法在道路上執行交通指揮的人除了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以外,就只有依照「交通義勇警察服勤實施要點」執行指揮交通的交通義勇警察(通常簡稱為「義交」)才可指揮交通。

至於學校教師、學校義工、學生家長等,根本就沒有任何法律授權可以在道路上執行交通指揮與導護工作。



依據教育部的聲明,我們主張:

1、 導護工作本質上應該界定為--「愛心工作」,非屬教師的工作義務。是行有餘力而為之的工作。因此不能訂定辦法強迫(校務會議亦無權議決強迫性的愛心工作),更不能將愛心工作列為考核項目。

2、 導護工作既為「愛心工作」,應為無給職,不得支領酬勞,但可從優敘獎。

3、導護人員宜採自願,可由全體教職員工中召募義工、請家長會協助招募家長、社區人士、愛心媽媽等加入義工行列,來協助自己的子女上下學。

4、由學校、家長會、地方熱心人士共同具函,要求地方警政機關於上下學時繁忙危險路口,派員維持交通安全。(這本來就是交通員警的職責)

5、請市政府增派替代役男,或運用以工代賑者之人力,加入導護工作。

6、應為義工導護投保高額意外責任險。(交通員警均有鉅額的保險與撫恤)

7、萬一不幸在執勤中發生意外,而產生法律責任或賠償問題,應代為聘請律師,及處理賠償等後續事宜,並應明定責任該由誰來承擔,以安義工之心。

8、重新檢討執勤方式,並對義工施以應有之交通安全常識及危機處理能力(須能符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規定與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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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致各校理事長 - 臺中市教師會.do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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