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3月1日 星期四

成績考核辦法多了檢核指標,問題就解決了嗎?

本文引自台北市教師會訊/教育時論

文/台北市教師會理事    陳崇弘

     日前教育部邀集全加盟、全國校長協會、全教會、各縣市人事主管代表迅速召開「公立高級中等學校以下成績考核辦法第4條修正諮詢會議」,針對考核辦法第4條,訂定「檢核表」及修正相關「修正條文」。教育部試圖解決教師考績長期多數被評為第4條第1款及外界批評教師考績難以落實之相關問題。

     長期以來,「教師成績考核辦法」及「落實考核」方面經常被外界批評,包括:考核項目不夠標準化、品德生活考核範圍和程序模糊不清、未能深切體認各項考核標準之意義、各校平時考核不落實、考核委員會應有的功能未能發揮、未能深切體認各項考核標準之意義(王文科,1987;郭隆興,1993;黃裕城,1983)等問題。

     上述問題真的能透過成績考核辦法增訂的檢核表解決嗎?這答案對於許多教師而言是否定的,其關鍵在於教師從事教育工作的績效很難以量化方式呈現一切。因此「考核條文語意不清楚」及「考核不夠標準化」便成為許多擔任成績考核委員在考核時的原罪。教師工作內容經常是難以量化,舉例來說:學生之學習成果及品格陶冶就必須經過長期觀察,才能顯現其績效,因此考核委員很難藉由某個單一時間點的評核就能代表一切。況且教師工作績效不能忽略以質性敘述方式呈現,因此考核委員必須受過嚴謹的訓練,其本質學能必須有深厚的社會學背景以及豐富的教師經驗,方能從一個教師的工作表現做出合理且正確的價值判斷。因此即使有檢核表之內容,也難以解決上述問題。況且檢核表中的指標具有一刀兩面刃的作用,它相對窄化了對於原有條文的意義,限縮了教師呈現工作績效的可能性。

     教師成績考核另一個核心問題在於:教師成績考核表事涉教師工作內容。教育部應比照歐美各國以「團體協約方式」訂定之,但教育部仍執意以檢核表方式加入,成為教師之考核事項。顯示教育部看待教師與教師的勞雇關係仍然停留在以雇用「長工」、極右且保守的思維模式。不論是「教學檔案」、「親師聯絡」、「導護、值週」、「朝會」、「週會」……等,無論書寫於「正向事項」或「負向項目」,不僅實際執行仍有待討論,且多數牽涉教師工作內容之規範,分項而列似乎個個都可找到必要的理由,但問題根源還是教師整體工作量和工作環境條件,需作整體考量。

     檢核表中許多條文都要老師作記錄,美其名是說給老師方便,其實是弄得老師什麼事都要記錄,也不知如何記載,校長才會認可。最後弄得教師耗費更多時間在作形式上的記錄。此作法既無法從記錄資料中呈現出教師從事教育工作時完整的原貌,況又導致教師陷入「做資料比賽」的漩渦中。

     目前的成績考核辦法,法律位階雖為「法規命令」,無須立法院三讀通過,但「考核具體指標」只是「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的一個「附表」,連「法律授權訂定的子法」位階都不到,卻在條文中規定了不少無法律依據的規定,如:教師教學檔案、教師、研習時數、導護……等。依行政程序法,實不宜以一個「附表」將就行事。因此教育部應針對「教師考核具體指標」逐條談清楚其規定目的、執行方式、配套措施,並且透過法律修正或團體協約規定的方式訂定,不宜以「法規命令的附表」來規定。教育部應本著教育專業,重新思考這份所謂「教師考核具體指標」,在中小學會引起什麼樣的效應。

     因此,依現行的教師考核制度,考核能否落實,其關鍵全繫於學校行政主管的作為。沒有「很具體的指標」,反而是留給學校行政主管最大的判斷彈性。這考驗著學校行政主管的素質和擔當;反之,即使有了「具體指標」,若學校行政主管無法以身作則、有為有守以及擁有考核的專業能力,還是無法落實考核制度,因此不應該把責任歸咎於「缺乏具體指標」。


參考文獻:

王文科(1987)「公立學校教職員成績考核辦法」簡評。現代教育,6,21-26。

郭隆興(1993)學校組織目標與結構對現行公立學校人員成績考核辦法之啟示。現代教育,8(1),48-71。

黃裕城(1983)國民小學教師成績考核之研究。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教育研究所碩士論文,未出版,臺北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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