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2月28日 星期二

轉PPT[分享] 導師法律責任有多大?--判決書分享


作者:plancklin(白色其實是灰色)看板:Teacher
標題:Re:[分享]導師法律責任有多大?--判決書分享
時間:TueFeb2821:59:522012


※引述《willychue(威利)》之銘言:
:或者板上有沒有全國教師會的幹部,這些權責問題,難道不能提請詳細的法律說明嗎?
:1.如果哪天因為需要站導護,而班上學生出事,我被告怎麼辦?
:2.如果哪天因為我站導護,而學生被違規車輛撞傷,我被告怎麼辦?
:3.如果我不站導護,學生的上下學安全要由誰來照護?
:4.下課時間如果我不在教室(通常老師都不在吧),結果學生受傷,我被告怎麼辦?
:就算你叫學生不要玩危險遊戲,也不代表他們就真的都不會玩

僅回答以上部分,故刪除其他部分,請見諒

:或者板上有沒有全國教師會的幹部,這些權責問題,難道不能提請詳細的法律說明嗎?

老師們想看縣市教育處或教育部打太極拳玩文字遊戲嗎?
貼給老師們看,某校曾經發文問教育處執行導護被告適用因公涉訟否?
該縣市教育處的回文很「有趣」。

訓導組:有關教師執行交通導護工作能否進行補休,以及擔任導護工作期間教師因公涉訟之相關事項

一、復貴校98.11.6嘉朴中訓字第0980004037號函。
二、考量各校因地區特性與學校環境不同,導護工作內容亦有所不同,請學校視校務需求,與教師、家長會代表共同研議、取得共識,並訂定相關規定,以確實維護學生上下學安全。

三、經洽詢其他縣市之作法,同意本縣轄內各中小學擔任職週導護工作之教師,在不影響學生受教權、校務及課務自理之原則下,在六個月內補休半日;惟該週擔任導護工作在3日以下者(含3日)補休2小時,以符合比例原則。

四、另有關教師因公涉訟部份,教育部97.3.10台人(二)字第0970026340號函(如附件)解釋,「教師如經服務學校依職權認定係依法令執行職務而涉訟時,自得比照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之規定予以輔助」。

有沒有回答到涉訟是「因為執行導護」?完全沒有。

換句話說,去導護算不算「因公」?
該縣市教育處不敢明說。

再看內文所引用的函文,
敢問哪個學校的主任校長認為派老師去導護「依職權依法令」?
哪個單位敢跳出來說老師去導護是「職務」?



我拿出底下這條法規給敝校校長和學務主任看之後,兩人都不敢在導護文件上蓋章。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7條
公務人員對於長官監督範圍內所發之命令有服從義務,如認為該命令違法,應負報告之義務;該管長官如認其命令並未違法,而以書面下達時,公務人員即應服從;其因此所生之責任,由該長官負之。但其命令有違反刑事法律者,公務人員無服從之義務。

前項情形,該管長官非以書面下達命令者,公務人員得請求其以書面為之,該管長官拒絕時,視為撤回其命令。


:在板上看久了這系列主題的討論後
:心裡多少會多一些疑惑、擔心
:1.如果哪天因為需要站導護,而班上學生出事,我被告怎麼辦?


算你倒楣。真的。

例01
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七日的判決,台中縣內有一名導師因要執行導護工作,離開教室,結果一名學生不慎遭熱水燙傷腿部,家長怒告老師擅離工作崗位,這名老師被以業務過失起訴,一審並判決有罪。

其判決理由是:「教師職責主要在照顧班級學生以確保其安全。」
(張明慧,93年5月27日)


例02
花蓮縣佳民國小導師楊淑貞在放學後輪值交通導護,留下余復鈞等學生打掃;同學嬉戲投物擲中余復鈞右眼失明,家屬訴請國賠。花蓮地院昨天判決楊淑貞怠忽職守,判決佳民國小必須賠償受傷學生一百九十多萬元。本案仍可上訴。

法官指出,楊淑貞應就學生安全,負保護監督責任,縱使因輪值交通導護必須離開現場,也應另循其他途徑確保留校學生安全;但她未善盡保護義務,怠忽職務。
.....(刪除部分)

經此事後,可能會有很多老師不願擔任安全導護工作;「因為意外責任,誰能擔得起?」。花蓮縣教育局表示,如確定要賠償,將轉向楊淑貞及傷人的顏姓學生求償。
......(刪除部分)
【2007/10/27聯合報】



:2.如果哪天因為我站導護,而學生被違規車輛撞傷,我被告怎麼辦?

例01
教育部發行之「校園法律實務」一書(邢泰釗編撰民87)p223

Q:甲擔任護送路隊之導護教師,某日中午護送二年級之學生回家途中,因與家長談話,疏於注意,致學生乙過馬路時因無人看護,於穿越快車道為車撞傷,甲有無責任?
A:甲擔任護送路隊之導護教師,對學生負有保護義務,今甲未盡保護之義務,實係違反危險防止之作為義務。本案甲應負二八四條第一項業務過失傷害責任。

例02
教育部發行之「校園法律實務」一書(邢泰釗編撰民87)p215

Q:某校甲老師,擔任晨間交通導護工作。某日因為孩子臨時生病,未到崗位執勤,也未及時通知訓導處;當天,其崗位無教師在場指揮,學生交通隊卻照常執勤。不料有一輛大貨車不聽指揮硬闖,學生閃避不及,當場有二名被撞死,家長甚為悲痛,責備學校導護不週,遂一併向法院告訴,其相關人士責任為何?

A:甲老師任交通崗導護工作,因突發事故未到崗位執勤,亦未及時通知訓導處,另行指派他人替代,雖其在行政之處理上有所不週,但其行政上之疏失與貨車硬闖撞死學生之結果,並無相當因果關係,且貨車不聽指揮肇禍,又非其所得預見,故對二名學生之死亡,尚難令其負民刑責任,至於其未及時請假,應否負行政責任,宜由行政單位視其情節,依有關之規定處理。

(所以請老師們記得要向主任校長要公文,主任校長不給,就視同撤回派老師導護的命令,既然撤回了,也就沒有行政處分老師的依據)


例03
中縣教師要求導護超時工作費記者張明慧/豐原報導
.....(刪除部分)

引發中縣老師們不願擔任導護工作的導火線,是因最近二名老師因導護工作遭家長索賠;屯區一所國小學童在放學路隊中,疑因推擠受傷,事後家長質疑老師未做好管教、監督責任,持驗傷單要老師賠償卅萬元,此事還正興訟中。
.....(刪除部分)
【2004/03/01聯合報】


看完這些案例後老師們還想去導護?



:3.如果我不站導護,學生的上下學安全要由誰來照護?

他的家長。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39條(父母或監護人之照護義務)

父母或監護人不得疏縱未滿十四歲之人,擅自穿越車道,或於交通頻繁之道路或鐵路平交道附近任意奔跑、追逐、嬉戲或坐、臥、蹲、立,阻礙交通。


老師的責任是監督學生安全有序的出校門。



:4.下課時間如果我不在教室(通常老師都不在吧),結果學生受傷,我被告怎麼辦?
就算你叫學生不要玩危險遊戲,也不代表他們就真的都不會玩


宣導,並且要有在法庭上拿得出來的證據,證明你確實有宣導才能免責。
我的習慣作法是口頭宣導+書面宣導文字,列印裁切好要學生貼聯絡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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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123.110.163.***
※編輯:plancklin來自:123.110.163.250(02/2822:04)




補充說明

也許有老師認為既然縣市教育局都有制訂導護辦法要點的公文,去做導護就沒什麼爭議了吧?


我再貼個文

臺北市各級學校員生消費合作社設置管理要點95.05.03北市府教體、北市府社一09578249000號函頒

對老師去員生社兼任這件事,政府有設置要點,有文號,老師們可以放心,可以認為有法律依據了嗎?
下文就打臉了,引用的還是最高法院的判決...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書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0年4月12日
發文字號:公保字第九OOO三一O號
......(刪除部分)

三、查最高法院五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九十六號判決意旨謂:「機關福利社之業務與該機關本身之公務不同。....」以公立學校員生消費合作社之性質與機關福利社之性質相同,則公立學校員生消費合作社之業務,即非屬學校公務範圍。本案公立學校職員或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因兼任該校員生消費合作社理事主席,執行合作社業務m而涉有業務侵占罪嫌,經提起公訴茲以員生消費合作社事務之執行,非屬執行學校公務事項,是此爭訟即非屬首揭法令所稱因公涉訟,從而無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之適用餘地。


強迫老師去員生社賣東西,上頭說成是這是對學生執行合作教育,訂有辦法,有公文,結果司法體系不認帳。

強迫老師去站導護指揮交通、管制人車,講成執行交通安全教育,法院會認同?
...

如果教育處把這些行為擴大解釋成教育,就要老師接受

講個難聽點的類推,師生戀如果雙方年齡都符合法定年齡了,發生沒違法的性關係,
要不要講成是執行性教育?
這樣的擴大解釋,教育處接不接受?


扯遠了,回題


某些縣市一樣訂有導護辦法要點,結果會是如何呢?

可能要等到某位倒楣的老師因導護路口的事故被告上法院,又提出因公涉訟補助的申請才會知道。
(就我所知,台中市教師會就導護一事曾發文給監察院要求函釋,結果似乎石沈大海,我一直沒搜尋到函覆...)

※編輯:plancklin來自:123.110.163.***(02/29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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