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本草案雖經本會團約推動小組討論修正,但並非定案版本,而僅供團約論壇之討論參考。未來,會員代表大會討論之版本,將由論壇蒐集大家意見後彙整而成。
高雄市教師職業工會 敬上
高雄市政府教育局 團體協約(草案) 詳全文 ↗
高雄市教師職業工會
100.08.31 高雄市教師職業工會團約推動小組修正
立協約人高雄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甲方)、高雄市教師職業工會(以下簡稱乙方)為保障學生學習權益、維護教師權利,並顧及學校行政運作順暢,以促進教育發展,特依團體協約法訂定團體協約(以下簡稱本協約),以供雙方遵守。
第一章 總則
(……中間略過)
第二章 教師聘約
(……中間略過)
第 11 條(不得強制工作)
教師因健康或其他正當事由,不能接受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工作者,除經當事人同意者外,學校不得強制其工作。
除非法令規定教師應參與之會議、研習或各種教育活動,非經校務會議或教師本人同意,不得強迫教師參加。
除非法令規定教師應參與之行政工作,行政工作職務之兼任或行政工作之協辦,應徵詢教師個人意願,甲方或學校應提供相對之津貼或減課;津貼或減課之計算方式,由甲乙雙方協商後實施。
教師協助校外交通導護工作之內容,由甲乙雙方協商,並徵詢教師個人意願;甲方或學校應提供相對之津貼及保險,津貼及保險由甲乙雙方協商後實施。
daohu20050628
高雄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聘約準則
94年6月28日第1157次市政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辦理本市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學校)教師聘約事宜,並為保障學生學習權益、維護教師權利,顧及學校行政運作順暢、促進教育發展,依教師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四條之規定由本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與高雄市教師會(以下簡稱市教師會)協議訂定本聘約準則。
第二條 學校與該校教師會於協議聘約有爭議時,由教育局邀集市教師會及當事者雙方協商處理。
第三條 教師解約離職應於寒暑假辦理,其於開學前十五日提出者,學校應予同意;未依限提出者應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教評會)同意,未經同意,視為違約。
教師於學期中解約離職者,應經教評會同意,未經同意者,視為違約。
教師有前二項違約情事,學校得要求給付違約金。
教師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辦妥離職手續後,學校應發給離職證明書。
2003/03/07
高雄市教師會昨天提出「教師會版」的「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聘約準則」,內容包括招生不足不能扣教師薪資、教師下課後兼差等問題,為教師權益撐起保護傘。因內容爭議多,教師會近日將與教育局協商。
高雄市教師會理事長姜正明表示,有鑒於高雄市現行「教師聘約施行要點」過於簡略、不合時宜,造成各級學校施行的困擾;教師會於是召集各級學校教師代表及教師會理、監事,重新思考檢視,研議修訂教師聘約準則。
教師會將教師的權益反映在條文中,認為學校不得要求教師擔任值日夜、校外交通導護及與教學輔導無關的工作。而教師在不違反法律及自律公約下,得在下班時間從事其他工作。姜正明表示,教師在課後補習者,還是要依「高雄市處理教師補習注意事項」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