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10月15日 星期三

台灣立報,教部允諾廢止教師導護工作

2003-10-15 00:00 作者:劉淑婷
【記者劉淑婷台北報導】
     教育部在無「法」規範下,允諾廢止老師校外導護工作,北市教育局長吳清基憂心的表示,教育部這種節節敗退的行為簡直在走回頭路,一個有專業修養及教育理念的人,對於學生的安全維護,不應以圍牆為限,而老師若一味爭取自己的權利,這是有損教師形象的。

     吳清基昨天對於教育部請各縣市教師會與學校協商,自行決定是否遴派老師擔任導護工作一事憂心的表示,教育部這樣的做法有些許不妥的地方,站在積極維護學生的受教權立場,他認為,老師不應該在跨出學校圍牆後,就撇清教育家該有的教育關懷。雖然翻開所有相關的教育法規,沒有一條法規曾明文規定老師除教學本質以外的工作外,老師要擔任導護的工作,但教育基本法第2條,教師法第17條以及國民教師法第15條,都有針對教師義務及學生受教權作出的相關規定,教育部不能說是依法無據就輕易妥協。

     吳清基引用法條說,教育基本法第2條明確規範教育的目的,包括培養人民強健體魄,且實現其教育目的,係為國家、教育機構、教師、父母應負協助之責任,所以老師不能自外於孩童受教的維護與照顧。教育基本法第8條規範,學校應在各級政府依法監督下,配合社區發展需要,提供良好學習環境;國民教育法第15條也說明,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應配合地方需要,協助辦理社會教育,促進社區發展,亦即依教育理念來看學校學習環境,不以學校圍牆為界線,且社區發展需要包括了交通發展與交通環境維護,而人、車、路權均為亦為現代公民學習之範疇。

     吳清基說,在教育工作上,他始終不遺餘力的在維護老師的尊嚴與權益,提振教育倫理,但是,當學生的受教權與老師的工作權有所抵觸時,國家應優先保護學生的受教權,因為,老師的服務對象是學生,老師的存在是為了保障學生的受教權。對於教部希望教育局、學校、家長、教師會,能研擬一個「皆大歡喜」的做法,吳清基說,他希望全教會能再思考,教育局也會積極與北市教師會溝通,希望達成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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