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2月17日 星期五

教師不具交通指揮權 北縣教師會婉拒校外導護,台北縣泰山明志國小通過導師不再擔任導護決議


2006.02.16,台灣立報
教師不具交通指揮權 北縣教師會婉拒校外導護

     台北縣泰山明志國小通過導師不再擔任導護決議,被台北縣教育局以「老師擔任上下學交通導護工作,屬於廣義的教學職責」駁回。昨日台北縣教師會嚴正聲明:教師不具交通指揮權,且校外導護工作非教師應盡義務。

     台北縣教師會總幹事李榮富無奈地指出,教育部國教司曾於92年10月14日發佈新聞稿,說明「法律上並無明定教師擔任導師之義務」,因此「感謝」教師數十年來的付出;另外也在92年12月11日,表達「本部並未規定國中小學教師必須輪值擔任交通工作。」

     李榮富認為,警察執法人員才擁有道路交通的指揮權,「導護老師把旗子降下,有騎士照衝不誤,我們能怎麼辦?」他進一步補充,而若孩童發生事故,矛頭第一個就針對老師,雖然教育局在昨日聯合報上聲明會「力挺」教師到底,「可是為什麼不一開始就劃分權責?」

     台北縣教師會理事長邱漢強表示,94年5月份左右,他們曾發函台北縣政府,送上「導護危險路口總表」,爭取「護童專案」的警力,但卻沒有回應;直至8月再檢送第二次,代理縣長才要求警方協助。「問題是,第二次送函只有4個學校。」台北縣教師會認為,政府是「不為」,而是「不能為」。

     「要老師擔任校園內安全的維護工作我們很樂意。」邱漢強說,校內的安全本來就是教師的責任,他們從未規避,但交通安全的部分,既無能力、又無權力,「我們只能婉拒。」李榮富說,他們現在只能期待政府重視這個問題,把職權區分清楚,讓老師回歸教育專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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