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1月25日 星期四

桃園縣教師會出席教育部委託海洋大學研究「教師擔任校外導護工作之義務與責任及權益案」北區公聽會 (11月24日)


     教育部委託海洋大學研究「教師擔任校外導護工作之義務與責任及權益案」,昨日(93.11.24)下午二時於台北市建成國中舉行北區公聽會,本會派總幹事呂東益老師出席,並在會中表達以下意見:

一、如海洋大學第一階段研究結論所言,國中小教師擔任校外交通導護工作並無直接明確的法律依據,而教師法、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志願服務法、與社會教育法之相關條文,最多只在說明學校可以辦理校外交通導護工作,問題是由誰來做以及能不能強制他們做,請注意教師在非上班時間也是普通老百姓。

二、雖然教育部一再宣稱持開放態度,但是從研究標題來看,質疑教育部已經暗示校外導護工作為教師之義務與責任,只是要大家研究其權益而已,本會認為教師本職工作在教學與輔導,切勿以非相關之工作義務相繩。不要說教師不負有這樣的義務,即使是我們國家也不認為它負有保障學童上下學安全的義務,這是警力與公權力無法投入導護工作的原因。

三、本人不反對學校執行校外導護工作,也不反對教師發揮愛心去站導護,但是校外導護工作是既然是屬於愛心性質的工作,就不能透過立法、行政命令甚至於一紙公文強制某些人去做。很明顯的,愛心工作不可以強制,應回歸志願服務法去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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