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縣教師會問桃園縣政府,基於愛心擔任導護工作之補休事宜釋疑
桃園縣教師會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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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桃園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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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6年1月23日
發文字號:九十六縣教師字第017號
附件:一、教育部新聞稿
主旨:為本縣教師基於愛心擔任導護工作之補休事宜釋疑,請 查照 見復。
說明:
一、本縣各學校教師擔任校內、外導護工作,以協助維護學生於上下學及校園內之安全,雖為教師基於愛心之付出,然亦不宜忽略所衍生之超時工作權益問題。
二、教師基於愛心擔任學生交通安全導護工作,在目前尚無法律依據之前(附件一), 貴府得否體恤教師因擔任導護產生之超時工作,秉持勞務與報酬之對價原則,在無加班費編列之學校,比照公務人員超時工作予以「補休」之精神,讓教師得於課務自理下擇期補休?
三、經查南投縣、宜蘭縣、台北縣、高雄市、高雄縣、花蓮縣、台中縣等各縣市皆已先後發函所轄學校,同意教師擔任導護工作給予補休之照顧。歷來本縣致力各項施政,對於體恤教師擔任導護工作,亦應不落人後。
四、各校教師基於愛心付出,參與導護工作,皆採輪流制度; 貴府是否同意學校教師基於愛心擔任導護工作值週乙週後,在課務自理原則下得以補休0.5日?請 貴府釋疑。
正本:桃園縣政府
副本:本會理監事、本會行政組
理事長彭如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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