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3月17日 星期六

桃園縣政府函復「教師擔任導護工作之補休事宜」


檔 號:保存年限:
桃園縣政府 函

機關地址:330桃園縣桃園市縣府路一號
承辦人:陳傳宗電話:03-332-2101#7419
傳真:03-3358254
受文者:桃園縣○○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6年3月16日
發文字號:府教數字第0960083752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
主旨:有關本縣教師會函詢「教師擔任導護工作之補休事宜」乙案,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本府為體恤學校教師擔任導護超時工作之辛勞,同意比照公務人員超時工作予以補休之精神,得於課務自理原則下擇期補休,自95學年度第2學期起實施。

二、經查教育部95年12月18日台人(二)字第0950183665號函規定:為簡併人事規定,便利差勤管理,今後各機關員工各項補休期限,統一規定於6個月內補休完畢,並以『時』為單位…。是依上揭規定於超過正常上班時間(8小時)以外延長工作之時間,確應機關業務需要,事先經覈實指派並以滿1小時方為計算標準,始得依規定於6個月內補休。準此,本案請各校本權責自行核處並認定核假,惟應於不影響課務原則下,確實依上揭教育部統一於6個月內補休完畢,並以『時』為計算單位之規定辦理,並確係在各該校上班(8小時)以外之時間執行導護工作,始得覈實核給補休假之時數。

正本:桃園縣教師會、本縣各國中小、平鎮高中
副本:本府人事室、本府教育局數教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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