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0月13日 星期六

花蓮地方法院裁判書,導師因輪值交通導護工作,離開教室怠於監督,導致學生一目失明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裁判書--民事類 詳全文 ↗


【裁判字號】95,國,10
【裁判日期】961012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裁判全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國字第10號
原   告 ○○○
兼法定代理 ◎◎◎

...略。

     但原告○○○、顏姓學生及其他7名同學於案發時僅為國小五年級學生,年約11歲,放學後既係因導師※※※之指示而留校,則導師※※※依前開教師法規定之精神,自應就留校學生之安全負保護監督指導之責,縱※※※係因輪值交通導護工作而必須離開現場,仍應循其他途徑確保學生留校之安全,而不應讓學生未受任何監管保護,故※※※違反前開所述之保護義務,自屬怠於執行職務。況當時導師※※※如留於現場,當可避免此次事故之發生,是原告○○○因被告所屬公務員※※※怠於在場指揮監督,因而受有一目失明之傷害,則被告所屬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與原告○○○受傷,自有因果關係,原告依據國家賠償法之規定,請求損害賠償,為有理由。

...略。

中華民國96年10月12日



參考資料 ↗

參考資料 ↗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

可以匿名留言,如果你知道其它資料,請告訴我,非常感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