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年4月12日 星期日

教育部書函,各國民中小學女教師懷孕後,可視實際身體狀況,免擔任學校導護工作


引用自教育部公報第197期

教育部書函
中華民國八十一年四月十一日
臺(80)國字第16476號

受文者:台灣省政府教育廳、台北市政府教育局、高雄市政府教育局、國防部總政治作戰部、各國立中小學

主旨:各國民中小學女教師懷孕後,可視實際身體狀況,免擔任學校導護工作,請查照。

教育部



2 則留言:

  1. 請問有原始公文檔案可以提供嗎
    因為google都沒有原文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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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這是網路找來的,
      也沒有能力去找如此古老的公文,


      中華民國八十一年四月十一日
      臺(80)國字第16476號


      希能有能力的人可以找出來,
      將文件掃描檔傳給我,
      我再發表出來,
      嘉惠關心此議題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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