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0月29日 星期一

基層教師教學兼導護 校園安全無暇顧

線上投稿 2007/10/29
     國賠306萬和193萬對於才正要開始擁抱生命的孩子,都是用上帝賜予萬物的禮物-靈魂之窗所換得,這樣極度不對等的交易,難道只能歸咎於命運的主宰嗎?然後悲劇依舊是悲劇,反覆反覆再上演?

【文/台北縣教師會理事蘇子鈞】
     餘悸猶存,今年四月台北縣永和國小學童在校,因為被老師要求協助掛運動會的大型布幔被刺傷,導致重度弱視的眼睛以國賠306萬收場,事隔半年花蓮縣佳民國小學童,因為同學拿起垃圾籃朝其砸去,因籃內樹枝插入該童右眼,緊急送醫後,右眼失明,目前法院裁定以國賠193萬為基礎,但是雙方仍要上訴。

     國賠306萬和193萬對於才正要開始擁抱生命的孩子,都是用上帝賜予萬物的禮物-靈魂之窗所換得,這樣極度不對等的交易,難道只能歸咎於命運的主宰嗎?然後悲劇依舊是悲劇,反覆反覆再上演?

     沒錯,永和國小事件,判決書上記載,教師怠於向學生說明注意之安全事項,也未在現場督導,花蓮佳民國小事件,判決書上也說導師因導護之職必須離開,也應確保學生留校安全,不應讓學生未受任何監管保護,導師就此離開現場,屬於怠守職務。

     法官的見解我們都予以尊重,但是,每每校園危安的訴訟事件,為何總是基層老師扛下所有的包袱,無論是社會的觀感亦或是實質金錢的賠償?這樣真的公平嗎?

     本人長期近身觀察基層教育現場,確切的察覺,校園危安發生的種子,來自於行政領導的漫不經心與怠惰。

     或許,所有的校園危安事件發生後,無論法律責任、道義責任如何追究,總是,咬牙和血吞下肚的第一線基層教師來承擔,與校長和主任頂多被行政處分,然後記功嘉獎功過相抵來比絕對大巫見小巫,然而,這些擁有全校資源分配權、全校行政裁量權的上級長官,卻又總是在重大校園危安發生之際,扮演著檢討他人的角色,殊不知自己才是真正最大的罪魁禍首。

     花蓮佳民國小事件,其實,已經暴露出全國基層教師職場高風險不對等的因子,以及長期基層教師兼任導護工作是否適法、適情、適理的校園矛盾。

     教師法第十六條第七項明定: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教師得拒絕參與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所指派與教學無關之工作或活動,話雖如此,哪一位老師敢正面衝撞,說不幹導護工作?但是當老師的就一定要也會指揮交通嗎?

     國小有分低中高三個階段放學,低年級半天時中午就放學,輪值的導護老師如果是高年級的班導師,勢必就會離開班級去執行導護工作,如果此時,班上的孩子發生意外,家長提起國家賠償,責任的歸屬若是以花蓮事件類推,請問哪一個基層老師敢說可以全身而退。

     反過來講,全國哪一所學校的校長,會在老師執行導護工作時,該班級呈現無大人的狀況下,安排其他老師去暫代執行該班監護工作?一校之長,一校之主任,會不知道這個長久以來的危險空窗嗎?行政領導為何不以此發揮適切之功能,彌補可能發生校園危安的缺口,反而以鴕鳥心態、便宜行政的策略,任由命運的擺佈和捉弄呢?

     國民教育法實行細則第十三條明定:校長及全體教師均負學生之訓導及輔導責任,花蓮佳民國小受傷之學童的受傷地點是在學校內,為何法官不認為該校校長也應該負責,而單指老師呢?

     校園行政領導應該是孩子和基層教師趨吉避凶的守護神,讓孩子在無虞的環境成長,讓老師在安全安心的職場中,盡興揮灑教育專業和熱忱,就算要壓榨老師也應該是壓榨教育專業,讓孩子獲得最佳利益,而不是指派基層教師執行非其所學、非其所能、非其所有之事務,專家統計,每一次的重大事件,來自於300次的漫不經心,29次的有驚無險,賠償只是悲劇雙方唯一能對話的交集,不願再見還沒豐渥的生命就招受到侵害,現行基層教師在校園行政領導不健全之際恐怕只能多擔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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