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0月30日 星期二

敬致各校理事長:台中市教師會關於「導護工作」的主張


依據教育部的聲明,我們主張:

1、導護工作本質上應該界定為--「愛心工作」,非屬教師的工作義務。是行有餘力而為之的工作。因此不能訂定辦法強迫(校務會議亦無權議決強迫性的愛心工作),更不能將愛心工作列為考核項目。

2、導護工作既為「愛心工作」,應為無給職,不得支領酬勞,但可從優敘獎。

3、導護人員宜採自願,可由全體教職員工中召募義工、請家長會協助招募家長、社區人士、愛心媽媽等加入義工行列,來協助自己的子女上下學。

4、由學校、家長會、地方熱心人士共同具函,要求地方警政機關於上下學時繁忙危險路口,派員維持交通安全。(這本來就是交通員警的職責)

5、請市政府增派替代役男,或運用以工代賑者之人力,加入導護工作。

6、應為義工導護投保高額意外責任險。(交通員警均有鉅額的保險與撫恤)

7、萬一不幸在執勤中發生意外,而產生法律責任或賠償問題,應代為聘請律師,及處理賠償等後續事宜,並應明定責任該由誰來承擔,以安義工之心。

8、重新檢討執勤方式,並對義工施以應有之交通安全常識及危機處理能力(須能符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規定與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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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致各校理事長 - 臺中市教師會.do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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