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月20日 星期日

廖世凱所講「教師擔任導護之法津規範(影片)」,表達幾點不認同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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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宜蘭縣國小候用校長廖世凱(以下簡稱廖師)的影片,題目是「教師擔任導護之法津規範」,廖師在開場時,說他以老師的觀點來看導護工作,聽完廖師全部的說明之後,會覺得廖師的論述與理由,都是政府教育單位與校長的觀點,與多數教師會的想法不太一樣!雙方的論述內容在本部落格皆可以找到。

     廖師認為交通導護工作是老師的工作內容,是老師的「責任」,也說到他很喜歡做交通導護…等等,我心中想的是:在沒有發生問題的時候,大家都默默地做交通導護,但是如果發生問題的時候呢?真的有什麼保障嗎?如果只是嘴裏說著有保障,請將保障的內容、所引用的法律條文以及案例說出來以安教師的心,例如某年某月某地方法院的判決,或是教師因交通導護涉訟,引用了什麼法律讓教師的權益受到了保障,我很希望知道曾經受到保障的案例內容。

     廖師在演講中所提到的「學校及社會交通安全教育執行作業要點」,經過上網查詢,是在西元1989年訂定的,但是在1995年7月14日《教師法》通過,1996年之後各地學校與地區的教師會成立,1999年2月1日,全國教師會成立,才漸漸地有教師表達出自己的意見,過去的年代,教育單位官員的作法,縱然有教師覺得不太合理,也難有表達的機會。

     辦理交通安全教育,我想到的是校園怖置、教室上課的說明、或是模擬實境的教學,這些是有計劃的教學活動,可以循序漸進,由淺入深,加深加廣的學習,但是真的在上下學時,要求教師站在路口,硬說這種站交通導護崗哨的工作是「教育活動」、是教師的「責任」,總覺得這是過度地延伸,這種延伸再延伸的邏輯,試問各交通路口的導護崗哨要從學校向外設置出去多少個呢?是不是要將交通導護崗哨一直設置到每位學生的家門口呢?另外,學校也有類似兼辦或融入各領域的教育議題,像是辦理防火教育,是不是教師也要去火場救人呢?或是辦理預防愛滋與性教育,是不是教師也要……?


     換另一角度來思考,依照廖師所說,交通導護工作是教師的「責任」,那麼現在許多學校已經透過學校校務會議,將交通導護工作廢除掉,那些廢除掉的學校教師是否變成了不負責任呢?



〔備份〕Mp3聲音檔:http://Kiwi6/file/ba17qs2s41



來源: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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