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4月28日 星期四
臺中市國民中小學執行學生交通導護工作實施要點
主管機關:臺中市政府教育局
發文機關:臺中市政府教育局
發文日期:100.04.28
發文字號:中市教社字第1000023925號 函
異動性質:訂定
生效日期:99.12.25
主 旨:訂定臺中市國民中小學執行學生交通導護工作實施要點
法規名稱:臺中市國民中小學執行學生交通導護工作實施要點
法規內文: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教育局)為落實本市中小學(以下簡稱學校)執行校內外交通導護工作,維護學生上下學安全,加強交通安全教育,特訂定本要點。
二、學校教師對於維護學生上下學安全之校內外交通導護工作應負責任,不得拒絕。
三、學校應訂定導護輪值原則據以排定輪值工作,並訂定相關配套措施。崗哨之設置應考量學生安全及教師人力配置之合理性,並經校務會議通過。
四、學校得結合警察機關、學生家長及社區志願服務人員、社區商店等關心學校人士籌組導護志工隊、導護商店,以協助校外交通導護工作。
五、學校教師及導護志工擔任校外交通導護工作,以維持學生上下學交通秩序及協助學生通過學校鄰近之交通路口為原則。學校教師及導護志工指揮交通時,對違規之車輛或駕駛人,得將違規事實記載後移請警察機關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處罰。
六、學校應擬訂學生上、下學路隊編組計畫,並將交通安全教育融入各領域課程實施。
七、學校應妥適規劃家長接送區,使家長能妥善安排接送學生上下學,以保持校園周邊的交通順暢,維護學生安全。
八、校外交通導護值勤時間為學校規定上學時間及放學時間前後十分鐘至三十分鐘。
九、教師於執行校內外交通導護工作期間,如因公涉訟,學校應積極協助並依照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規定辦理之。
十、學校教師因擔任校外交通導護超時工作部分,得累計交通導護時數,累計達四小時者,在不影響正常教學下,於六個月內得予以補休假或行政獎勵。教師每日執行學生校外交通導護時數(上學前及放學後)以一小時為單位,超過一小時之餘數,不得合併計算。
十一、本要點自99年12月25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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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辦人:李盈怡
電話:04-222891111#54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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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所頒訂的這項要點有很多爭議:
一、其母法的依據來源為何?
(教育部93年12月9日台國字第0930147491A號函,其內容「教師擔任導護工作,惟以此義務既未明定於教師法及其他法律或法規命令中,尚無從以訂定實施要點之方式為之」。)
也就是說並沒有法律或法規命令要求教師擔任導護,只屬於行政規則。
指揮交通是教育局(處)的權限與職責嗎?而且行政規則一聲令下,可能說改就改。
【註】「行政規則」:係指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或長官對屬官,依其權限或職責為規範機關內部秩序級運作,所為非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之一般、抽象規定。
二、為何強迫教師,不得拒絕?其根據為何?
三、建議可參考2005年「高雄市國民中小學教師執行校外交通導護工作注意事項 ↗」,其內容說明擔任校外交通導護的對象不只有教師,還加上社區導護志工、家長、交警、義警。另外也提到教師所站崗哨位置是在"校門口"附近。
四、參考資料:因公涉訟輔助辦法2013年修正,教師交通導護工作時,受侮辱難引用 ↗
某某官員或校長說:「如果涉訟不用怕,可以適用《因公涉訟輔助辦法》」,講得拍胸脯保證,言之鑿鑿,這是真的嗎?2013年此輔助辦法一改,若導護老師被其它人口出惡言辱罵或是網路留言亂寫亂罵,難以用此輔助辦法來幫助導護老師。
網頁:
臺中市國民中小學執行學生交通導護工作實施要點 ↗
臺中市國民中小學執行學生交通導護工作實施要點.doc ↗
參考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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