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1月25日 星期四

「教師擔任校外交通導護工作之義務與責任及權益案」公聽會(北區)結論及策略應用,全教會提出想法與主意


「教師擔任校外交通導護工作之義務與責任及權益案」公聽會
(北區)結論及策略應用
93.11.24

    過去:導護從以前就一直是教師的工作之一,當時資訊不流通、法律常識不嫻熟,所以教師們也一直認為導護是該做的事,不但傻傻地站、歡喜甘願地站、甚至相邀作伙站。

    現況:資訊流通,法律常識為大家所知,而且家長意識高漲,套用一句教育部的話,沒有任何一條法令規定教師要站導護,教育部還感謝教師義務擔任導護的「愛心工作」,在社會上聽過義工精神、愛心精神;還沒聽過有「愛心工作」,愛心就愛心、工作就是工作,怎可混為一談?愛心是不能被強迫的。有一些家長不理解、一些駕駛不理解,遇到教師指揮不夠好或是不如他意,還口出惡言,甚至三字經出口成髒。這種尊嚴的受傷,教師們都還能默默承受;但是,台中縣出現的例子,老師站導護站了問題,還被要求賠償。按照情理法,「愛心工作」做到這樣,怎麼說得過去?所以,我們認為應改變現況是來自於對法律的認知,對工作責任的覺醒。

    海洋大學教育研究對於教育部委託「教師擔任校外交通導護工作之義務與責任及權益案」執行成果報告中所提出的「國中小教師擔任校外交通導護工作適法性之研究」,在未有法理上明顯之依據前,設定之題目顯然預設立場;失去學術研究之開放性態度。其次,對於引用多項法律均可依不同之立場作正反雙方不同解釋,已失去法令明確規範之原意;以此無限擴張的涵蓋權力或義務,實在非常不妥。


    我們(全國教師會)的主張:
1.教師工作是教學和輔導
2.依法理交通導護工作不是教師的工作,不應強迫教師擔任導護工作。
3.依兒少福利法保護兒童應是父母和監護人之責任。
4.依兒少福利法學生在路口協助交通工作違反兒少之權益。
5.導護執行工作應依志願服務法進行。
6.對執行導護工作人員的相關配套措施建議如下:

(1)人身保障:依志願服務法,用人單位應為所有站交通導護之人員,不論教師或義工均投保,以保障個人生命安全之保險,此項應立即全面實施。

(2)教育訓練:依志願服務法,用人單位應對志工工作實施基本訓練及專業訓練,據此應對執行交通導護之人員依法進行此二項訓練。

(3)法律授權:依交通處罰條例修法,賦予執行交通導護人員之交通指揮權。

(4)法律保障:當執行導護發生意外時,因執行公務致使人民權益受損,應由國家賠償,再追究行政疏失,如動線之規畫、指揮之時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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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亞平 93/11/29【教師擔任校外交通導護工作之義務與責任及權益案】(南區)公聽會

    今天下午將去參加【教師擔任校外交通導護工作之義務與責任及權益案】(南區)公聽會,轉貼相關的資料與訊息(如上方所示,是北區的結論)。

會議資訊:【教師擔任校外交通導護工作之義務與責任及權益案】(南區)公聽會

會議時間:九十三年十一月廿九日(星期一)上午十時

會議地點:高雄市福山國民中學三樓會議室(高雄市左營區重信路215號)

全國教師會有關校外交通導護工作之資料(如上方所示,是北區的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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