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6月11日 星期二

台北市政府教育局函各校關於導護值勤工作給予補假乙案


公告文號:北府教社字第0910252492號
公告單位:教育局社教課江季真
連絡方式:(02)29603456#434
公告日期:91/06/11;2002/6/11 PM05:28:08
受文者:縣立國小、縣立國中、縣立高中、縣立高職
主旨:有關本縣教師擔任導護值勤工作給予補假乙案,詳如說明段,請查照。
說明:
一、依本縣建國國小九十一年四月廿二日北縣建國訓字第0九一000一一0五號函辦理。

二、教師導護工作屬交通安全教育乙環,導護值勤為教師責無旁貸的教育工作,為符「依法行政」原則,查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八十二年三月二十七日八十二局肆字第0九三七三號函規定略以:「各機關員工不同時段加班未滿一小時或超過一小時之餘數,不得合併計支加班費」惟各校為配合學生到校時間及課務安排,各校於前開每天辦公八小時限度內,自行訂定公到退勤時間,調整導護教師上班時間,以符法令規定。

三、本縣教師擔任導護值勤工作若排定執行時段已超過教師上班八小時之外,得以行政院八十三年一月三十一日台(八三)人政考字第0二四八六號函規定:「各機關員工一次加班達四小時,或累計加班時數達四小時,得由機關首長視實際業務狀況核酌准予在加班後一個月內補休假,不另支給加班費」方式辦理。

四、為維護國中小學童交通及人身安全,本縣業已撤離校外交通崗哨,不再由學生擔任路口交通值勤工作,教師輪值導護工作給予補假,由校長核准後以加班累計每滿四小時方式,擇期補休半天,惟課務仍需自理,不得另派代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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