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1月24日 星期三

台北市教師會:依法教師無擔任校外導護工作之義務 呼籲勿將教師責任無限上綱

台北市教師會新聞稿
發稿日期93/11/24

新聞聯絡人:台北市教師會總幹事羅德水 (0920439868、25960780)

     有關教師依法是否有擔任導護工作之義務,教育部曾經於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五日發佈新聞稿明確指出,「法律上並無明定教師擔任導護之義務」,並且表示「感謝教師從事導護工作」,台北市教師會對於教育部堅持依法行政表示肯定。

     事實上,教育部的看法確有所本,依「教師法」第十六條第七款之規定,「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教師得拒絕參與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所指派與教學無關之工作或活動」;相反地,主張教師有擔任導護工作義務的人士,所援引之所謂相關法規,諸如,「教師法」第十七條第六款「嚴守職份,本於良知,發揚師道及專業精神」,竟可推衍做成「教師應本於從事教育事業的良知,為維護學童安全,應擔任校外交通導護的工作」之主張,其他如「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志願服務法」、與「社會教育法」之引用,明顯也是引諭失義穿鑿附會,特定人士為達目的將教師權責無限上綱與恣意曲解法令的作法,實在不是法治教育的正面教材。

     此外,對於部分人士以為教師不擔任導護是沒有愛心的說法,台北市教師會表示,導護工作無關愛心,更何況教師不但沒有執行此項職務的公權力,多數學校恐怕也沒有替值勤的老師投保。至於有關所謂學生受教權的實情是,教師擔任校外導護不但無法維護學生受教權益,相反地,置班上學生於不顧到校外進行所謂愛心導護工作,才是侵犯學生受教權。

     儘管如此,台北市教師會也完全同意,學童上下學之安全值得各界重視,然而強制教師擔任交通導護工作,不僅涉及教師工作條件之變動也確實於法不合,行政部門依法應與教師會進行協商。

     台北市教師會呼籲,將學校教育與教師責任無限上綱,絕非是解決相關教育問題的萬靈丹,孩子從住家到學校這一段路,正好也讓我們進一步反思學校教育的定位,九年一貫課程倡導學校本位與社區精神,關心孩子關心社區的家長,何妨發揮您的愛心,讓孩子快樂上學平安回家,也讓老師專心教學,學校與社區共同營造更為優質的教育環境。



網頁:
參考資料 ↗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

可以匿名留言,如果你知道其它資料,請告訴我,非常感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