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3月28日 星期一

警察機關強化維護校園安全工作執行計畫

daohu20050328

內政部警政署94年3月28日警署刑防字第0940038354號函頒
警察機關強化維護校園安全工作執行計畫
參、執行要點
一、勤務要求與執行重點
(五)會同學校訓導人員,針對學生上學、放學所經路線,規劃警察巡邏路線及校外家長導護駐點,協請交通服務隊、義交、愛心媽媽等配合校方規劃學童上下學接送區及路隊編組,隨隊維護,暨結合校園周邊商家、住戶、24小時超商、愛心商店、警察服務聯絡站、交通崗等處所,建構安心走廊並繪製路線圖(格式如附件5)(每1學校應規劃1條以上安心走廊,路線長度以100公尺為原則),共同保護學生上、放學安全。

▅ ▅ ▅ ▅ ▅

警察機關強化維護校園安全工作執行計畫
壹、依據
一、少年事件處理法。
二、警察職權行使法。
三、警察勤務條例。
四、少年不良行為及虞犯預防辦法。
五、治安顧慮人口查訪辦法。
六、國民中小學中途輟學學生通報及復學輔導辦法。
七、預防少年兒童犯罪方案。
八、教育部88年5月31日函頒「防制黑道勢力介入校園行動方案」。
九、警政署90年2月12日函頒「警察機關防處少年事件手冊」。
十、警政署91年10月29日函頒加強維護校園安全工作之「策進重點措施」規定。
十一、警政署89年5月29日函頒「不良幫派組合調查處理實施要點」。
十二、警察人員獎懲標準表。
貳、目的
為配合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與學校防制毒品、不良幫派勢力入侵校園,機先消弭校園暴力事件,縝密建構共同維護校園師生安全機制,以營造安全、健康校園之教學環境,特訂定本執行計畫。

參、執行要點
一、勤務要求與執行重點
(一)各市、縣(市)警察局與各分局應確實清查、嚴格取締校園周邊500公尺內違規、違法營業致易衍生少年學生不良行為之舞廳、酒吧、PUB、色情KTV、夜店、賭博電玩等不良(當)場所並蒐集建檔列管(如附件1)。
(二)各市、縣(市)警察局與各分局員警應利用各項勤務機會,深入布線清(調)查轄內不良幫派組織與民俗藝陣(含八家將、金龍陣、花鼓陣、轎班等)以暴力脅迫、毒品控制或金錢利誘等方式吸收應屆畢業生、在校學生與中輟學生加入,介入校園發展幫派組織等不法情事,並蒐集建檔列管(如附件2)。
(三)少年警察隊責任區偵查員與各分局刑責區偵查員、警勤區員警應就轄內學校,每週1次訪視聯繫學校之警衛、軍訓教官、訓(輔)導或值日有關人員,確實填寫訪視聯繫表(如附件3)並請受訪視聯繫人於訪視聯繫表簽章備查,以瞭解校園學生生活狀況,發掘問題,予以適切處理。
(四)少年警察隊責任區偵查員與各分局刑責區偵查員、警勤區員警,應按各級學校所送寄居校外學生住居所名冊,分別實施每月1次不定期訪視維護其安全,確實填寫寄居校外學生安全訪視紀錄表(如附件4)並請受訪視學生或屋主於訪視紀錄表簽章備查。
(五)會同學校訓導人員,針對學生上學、放學所經路線,規劃警察巡邏路線及校外家長導護駐點,協請交通服務隊、義交、愛心媽媽等配合校方規劃學童上下學接送區及路隊編組,隨隊維護,暨結合校園周邊商家、住戶、24小時超商、愛心商店、警察服務聯絡站、交通崗等處所,建構安心走廊並繪製路線圖(格式如附件5)(每1學校應規劃1條以上安心走廊,路線長度以100公尺為原則),共同保護學生上、放學安全。
(六)蒐集清查分析過濾轄內易生危害校園安全之精神病患或曾犯妨害性自主罪、擄人勒贖等治安顧慮人口資料予以建檔列冊(如附件6),加強監管、追蹤,掌握其動態,防止再犯。
(七)在校區附近廣設巡邏箱,加強巡邏各校園周邊治安死角,對未設駐衛警察之學校園區,特別注意加強早晨、中午、黃昏、深夜之巡邏勤務,澈底查察掃除學校附近之不良少年及幫派分子,淨化校園周邊安全空間。
(八)配合學校需求,定時或不定時進入校園,協助校園安全維護;對侵入校園騷擾學生之不良少年,應迅速派員依法查處,並責令其家長嚴加管教。
(九)加強各級學校校慶、運動會、園遊會、畢業典禮、學測或其他校際活動等重點期間之校園內外巡邏安全維護工作。
(十)配合各市、縣(市)學生校外生活輔導委員會,與各校訓導人員組成聯合巡察隊、組,查察少年學生易聚集、滋事及出入不良(當)場所,發現有偏差行為者,適時予以勸導、處理。
(十一)為有效預防不良及虞犯等偏差行為,除利用巡邏查察等各種勤務經常注意勸導、檢查、盤詰、制止外,於週末例假日及寒暑假期間,並協調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邀集學校、社會團體派員,組成聯合查察隊、組,加強實施上開工作。
二、加強校園安全宣導
(一)各市、縣(市)警察局應編印各類危害學生安全之應變機智宣導資料,由少年警察隊與各分局派員至學校宣導。
(二)各市、縣(市)警察局與各分局應與學校舉辦校園安全演講、文藝活動,鼓勵學生參與,強化學生安全自覺;並辦理校園預防犯罪宣導、講習,置重點於犯罪新手法、毒品鑑識等實務,以增進學校教職員與學生防制毒品及暴力事件知識(技能),減少傷害。
(三)各市、縣(市)警察局與各分局應協助學校強化家長、教師、社區義工及學生安全教育,定期派員至校講解(灌輸)有關法律、人身安全等常識,充實彼等危機處理及應變能力。
(四)各級警察機關應主動將當前少年偏差行為或有害少年成長之環境、治安事件等即時分析,作成校園安全警訊,利用學校網路傳遞張貼公告,並運用大眾傳播媒體或村、里民等各種集會場合,廣為報導或說明,呼籲家長、師生提高警覺,共同防範。
三、積極偵處毒品、不良幫派勢力入侵校園案件
(一)各級警察機關應加強聯繫、協請各級學校教師、訓輔人員、軍訓教官配合校園訪查、瞭解學生藥物濫用情形與不良幫派組合在學校活動狀況。
(二)各級警察機關應對轄區內少年學生經常聚集、逗留之PUB、地下舞廳等易有毒品交易、引誘、販售少年學生吸食毒品之不良(當)娛樂場所,加強規劃勤務執行掃蕩毒品行動。
(三)加強執行網路等巡邏查察勤務,主動查察取締不法分子利用網路販賣搖頭丸等毒品,杜絕教唆或引誘少年學生吸食、販賣毒品之源頭。
(四)加強蒐集偵處不良幫派組合分子,假借傳統廟會活動名義吸收少年學生加入,從事不法犯行,並依「不良幫派組合調查處理實施要點」規定蒐證、提報。
(五)加強掌握與幫派分子來往或可能已被吸收為幫派分子之少年學生,並將吸收少年學生入幫之首惡蒐證、提報治平對象檢肅。
四、協調聯繫
(一)基於「環境設計預防犯罪」觀念,各市、縣(市)警察局與各分局每學期應協調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與學校確實按照校園安全環境檢測評估表(如附件7),於每年3、9月底前完成校園安全評估,找出治安盲點,並提供建議加強校園安全軟硬體之門禁管制措施與監視(控)科技設備,減少治安死角。
(二)各市、縣(市)警察局與各分局至少每半年應定期邀集轄區內各級學校學生事務長(訓導主任)、總教官(或主任教官)、軍訓督導、輔導室主任等召開校園安全座談會1次,必要時得每季召開座談會,協商防制對策與檢討校園安全環境檢測評估工作,共同策進應變處置機制及協調改進措施。
(三)各市、縣(市)警察局與各分局應協調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與學校辦理校園預防犯罪講習(演講),暨舉辦校園安全演講、文藝活動,鼓勵學生參與,強化學生安全自覺。
(四)主動協調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要求各級學校落實執行「防制黑道勢力介入校園行動方案」之校園事件通報管理系統規定,提供黑道幫派侵入校園情資。
(五)主動協調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要求各級學校加強落實執行「春暉專案」反毒教育宣導、清查及輔導戒治,並對加入不良幫派傾向學生或中輟復學生,發現有吸毒徵象,請學校依據上開專案之通報規定,通知警察機關清查、偵辦販賣毒品之不法事證。
(六)協調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邀集學校、社會團體派員與警察機關組成「聯合巡查隊、組」,加強少年學生易聚集、滋事或妨害身心健康場所之巡查、取締及制止,防制少年學生被誘吸毒及其他偏差行為。
五、通報
(一)各市、縣(市)警察局查察發現學生涉足不良(當)場所之不良行為,應製作偏差行為通知書(如附件8)以密件方式即時通報各市、縣(市)學生校外生活輔導委員會(聯絡資料如附件9)轉知學校加強輔導。
(二)於各種勤務中發現有中途輟學學生,依「國民中小學中途輟學學生通報及復學輔導辦法」規定,應製作「尋獲中輟學生訪談紀錄表」(如附件10)立即通知原就讀學校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會同學校輔導復學。
(三)各市、縣(市)警察局查處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發現有學生涉嫌持有、吸食、販賣毒品等,應以密件方式即時通報教育部校安中心(02-33437855、56)轉知各市、縣(市)學生校外會及學校加強輔導戒治,防止毒品於校園蔓延。
(四)各市、縣(市)警察局清查發現學生參加不良幫派組織與民俗藝陣(含八家將、金龍陣、花鼓陣、轎班…等),應以密件方式即時通報教育部校安中心(02-33437855、56)轉知各市、縣(市)學生校外會及學校加強輔導與預防,防止不良幫派組織於校園擴散。
(五)校園周邊500公尺內色情、毒品交易、賭博電玩等不良(當)場所資料,在無違背相關法令之保密規定下,各市、縣(市)警察局應以密件方式通報提供學校,俾利學校訓輔人員有效管制學生,避免涉足。
肆、注意事項
一、各級警察機關受理學校報案處理毒品、不良幫派勢力入侵校園、校園暴力或竊盜等危害校安事件,應立即、優先處理並確實保密,絕對禁止對外發布新聞或公布校方資料與案情,以避免學校困擾。
二、執行校園法律常識宣導與輔導非行少年學生等工作,應恪遵「秉諸愛心、耐心及熱心,並特別注意避免傷及少年自尊心」之原則,主動協請學校訓輔人員會同到場維持秩序。
三、於學校上課期間,警察人員未經學校同意不得隨意進入校園,惟於寒、暑假、例假日,或治安較繁雜地區之學校,經學校主動要求時,警察機關應派人配合共同執行,以防範遏止治安事故發生;於受理偵辦校園內之刑事案件,進入校園時,亦應由校方派人會同。
四、各警察局每月終了後7日內填報「處理校園毒品與暴力案件統計表」(如附件11),各1式4份,1份送主計單位,1份自存,1份送警政署統計室,1份逕送刑事警察局。
五、各分局辦理每學期「校園安全環境檢測評估工作」,於召開校園安全座談會檢討結束後,應檢附資料陳報警察局核備,各警察局應彙整編製「校園安全環境檢測評估工作」檢測評估項目彙總表(如附件12),於每年4、10月底前陳報警政署備查。
六、有關調查易衍生少年學生不良行為場所清冊、調查少年學生參加不良幫派組織與民俗藝陣清冊、學校訪視聯繫表、寄居校外學生安全訪視紀錄表、校園周邊環境安心走廊路線圖、調查易生危害校園安全治安顧慮人口清冊、校園安全環境檢測評估表、偏差行為通知書、尋獲中輟學生訪談紀錄表等圖表書冊,各警察分局、分駐(派出)所應隨時建立正確資料、裝訂成冊備查並依規定按期、月陳報警察局核備。
七、各級警察機關應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與學校預防、輔導少年學生偏差行為暨執行「春暉專案」清查、輔導戒治少年學生藥物濫用之需要,依本執行計畫進行蒐集、製作、保存之文書資料及請求傳遞作業,均應嚴守相關保密與塗銷規定如下:
(一)有關提供之學生偏差行為資訊,如屬少年事件處理法第3條所定之「觸法行為」及「虞犯行為」資訊,則固屬同法第83條所定應予保密之資訊,於配合提供該資訊時,必須符合「為少年本人利益」之原則,除應以密件隨文適切警示少年事件處理法第83條、第83條之1、第83條之2相關規定促請注意外,並應副知少年法院(庭),以便日後少年法院(庭)得依法通知其塗銷,以免提供與索取單位違反少年事件處理法第83條之2規定。
(二)有關提供之學生偏差行為資訊,如屬少年事件處理法第86條第4項授權訂定之「少年不良行為及虞犯預防辦法」中所列之少年「不良行為」資訊,基於保護少年立場,仍應遵守警政署函頒「警察機關防處少年事件手冊」第八章所列相關法令之保密規定,並促請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等保密,以善盡維護少年權益之責任。
伍、獎懲規定
一、確實辦理完成校園安全環境檢測評估工作,並提供建議學校改善防護措施意見,有助學校防範得宜且無發生毒品、不良幫派勢力入侵、校園暴力或竊盜等危害校安事件,各市、縣(市)警察局及分局、分駐(派出)所直接辦理環境檢測人員,取最出力前3分之1,每半年於嘉獎範圍內予以獎勵。
二、執行校園預防犯罪、法律常識、安全宣導與演講工作,依據「警察機關防處少年事件手冊」相關規定辦理獎勵。
三、執行訪視聯繫學校與寄居校外學生安全工作落實,且無發生危害校園師生安全事件,有具體資料,相關承辦本案人員及第1層主管每半年於嘉獎範圍內獎勵。
四、執行學校校慶、運動會、園遊會、畢業典禮、學測或其他校際活動等重點期間之校園安全維護勤務,且圓滿達成任務,每次予嘉獎壹次1人次,且每人每年累計最高以記功壹次為限。
五、未依規定每半年辦理校園安全環境檢測評估工作,予申誡壹次。
六、少年警察隊責任區偵查員與各分局刑責區偵查員、警勤區員警未依規定訪視聯繫學校次數逾2次或寄居校外學生安全次數逾4次者,予申誡壹次,每半年累計以記過壹次為限。
七、各市、縣(市)警察局及分局辦理本項業務單位承辦人員,未依規定清(調)查易衍生少年學生不良行為之不良(當)場所、少年學生參加不良幫派組織與民俗藝陣、建立安心走廊路線圖及易生危害校園安全治安顧慮人口資料,並裝訂成冊備查,每半年各予申誡壹次。
八、維護校園安全工作不力,致生重大危害校園師生安全事件,專案從重議處。
九、其他辦理校園安全維護工作出(不)力人員,悉依「警察人員獎懲標準表」辦理獎懲。
陸、督導
一、各市、縣(市)警察局應依權責斟酌警力,並視轄內各學校治安狀況需要,加強督導各分局、分駐(派出)所妥適規劃勤務執行維護校園安全並按日排定勤務分配表執行之。
二、各市、縣(市)警察局與各分局應循主官、督察、業務系統分層負責,確實依本執行計畫之獎懲規定,落實督導、考核員警執行校園安全維護工作情形,發現處理不當或不依規定處理者,應主動指導或查明處理。
三、各級督考(導)人員應將執行維護校園安全工作列為督考重點,發揮勤務功能。
四、各市、縣(市)警察局應本於職權酌訂有效之督導措施加強督考各警察分局本項工作執行成效。另警政署得視狀況辦理各市、縣(市)警察局執行情形之督導評鑑。
柒、附則
一、各市、縣(市)警察局應依據本執行計畫及轄區校園治安特性,統合行政、督察、刑事、婦幼、少年警察等單位力量,策訂細部執行計畫報警政署核備。
二、本計畫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補充之。



網頁:
參考資料 ↗

參考資料 ↗

參考資料 ↗

參考資料 ↗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

可以匿名留言,如果你知道其它資料,請告訴我,非常感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