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7月21日 星期五

高雄市教育局函,教師擔任校外交通導護工作同意給予補假及懷孕教師可以免值導護工作


高雄市政府教育局 函
地址:高雄市苓雅區四維3路2號4樓
承辦單位:第四社
聯絡電話:3373122
承辦人:謝小姐
機關傳真:3314874
受文者: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5年07月21日
發文字號:高市教四字第0950026363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為本市教師擔任校外交通導護工作同意給予補假及懷孕教師可以免值導護工作,請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為維護學生上學、放學之安全,各校安排校外交通導護工作,請確實依照本局94年2月4日高市教四字第0940003995函頒「高雄市國民中小學教師執行校外交通導護工作注意事項」辦理。

二、自95學年度起,教師擔任校外交通導護5天,在課務自理及不支付導護費原則下,得於2個月內擇期補休0.5日。另基於人性之考量,懷孕教師得檢具合法醫療機構或醫師之證明,以書面向學校提出申請免輪值導護工作。

正本:本市國民中小學
副本:本局第一科、第二科、第三科、第四科
局 長 鄭 進 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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