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2月9日 星期四

臺中縣教師會函詢教育部認定「臺中縣國民中小學執行學生交通導護工作實施要點」,是否有違教師法規定之工作進度

臺中縣教師會 函

受文者:教育部
速別:
密等及解密條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九日
發文字號:九三中縣教師字第三三一號
附件:一、行政院秘書處九十三年十一月二日院臺教字第○九三○○五一○八四號函
二、監察院九十三年十一月八日(九三)院台業貳字第○九三○一六六○五九號函
三、臺中縣教師會九十三年九月七日九三中縣教師字第二三三號函

主旨:洽詢 貴部認定「臺中縣國民中小學執行學生交通導護工作實施要點」,是否有違教師法規定之工作進度。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秘書處九十三年十一月二日院臺教字第○九三○○五一○八四號函主旨項後段,「奉示:請本於中央主管機關之權責,先行認定本要點有無抵觸教師法後妥處逕復並副知」。

二、依據監察院九十三年十一月八日院臺業貳字第○九三○一六六○五九號函說明項一、後段「關於本案導護工作實施要點是否有違相關法規、法理原則?貴部是否應為適法性之監督?請一併詳予敘明。」

三、行政院秘書處於九十三年十一月二日,監察院於九十三年十一月八日分別函請 貴部依法對該要點作適法性之監督(如附件一、二),貴部對於兩大院之函示,至今已有三十日卻仍無回應。

四、臺中縣國民中小學執行學生交通導護工作實施要點,本會認為其違背教師法規定,其理由如本會九十三年九月七日九三中縣教師字第二三三號函文之說明三所載(如附件三)。

正本:教育部
副本:行政院秘書處、行政院院長游錫堃、監察院、本會秘書處

理事長 林樵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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