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5月12日 星期二

台中市教師職業工會請台中市教育局廢止「臺中市國民中小學執行學生交通導護工作實施要點」

【節錄】主旨:請 貴局廢止「臺中市國民中小學執行學生交通導護工作實施要點

三、貴局於 103 年 3 月 26 日曾邀本會研議導護工作實施要點,本會已表達必須廢止現行導護執行要點,此乃本會立場, 貴局中市教社 1030027664號函會議記錄可查。

四、貴局回覆教師陳情函(104.02.03)中市教社字第 1040007905 號函,指陳貴局於 103 年 11 月 6 日關於導護工作實施要點研商會議,要求本會提出修正意見,迄未見復。所言並非事實,請 貴局查明,切勿推諉卸責。

五、教師擔任交通導護非教師之義務,且教師非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條所規定之「依法令執行指揮交通之人員」,並無指揮交通之權限。基此,請 貴局廢止「臺中市國民中小學執行學生交通導護工作實施要點」,以符法制。

▅ ▅ ▅以下為全文 ▅ ▅ ▅ ▅ ▅ ▅ ▅ ▅ ▅

台中市教師職業工會 函
機關地址:403 台中市西區博館路 117 號 4 樓之 3
電 話:04-23202148
傳 真:04-23253663
聯 絡 人:政策部主任 洪維彬、吳金燕 秘書
受文者:臺中市政府教育局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普通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4 年 02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104)中市教職字第 1040000076 號
主旨:請 貴局廢止「臺中市國民中小學執行學生交通導護工作實施要點」,敬請 見復。

說明:
ㄧ、查教育部國教司曾於 92 年 10 月 14 日發佈新聞稿,感謝教師數十年來,
基於愛心之付出所從事之導護工作,並說明「法律上並無明定教師擔任導護之義務」。並於 92 年 12 月 11 日台國字第 0920180898 號函表達「本部並未規定國中小學教師必須輪值擔任交通工作」。其次,教育部(93.12.09)台國字第 0930147491A 號函:略以「教師擔任導護工作,惟此義務既未明定於教師法及其他法律或法規命令中,尚無從以訂定實施要點」。合先敘明。

二、貴局中市教社字第 1000023925 號函訂定臺中市國民中小學執行學生交通導護工作實施要點,該要點二:學校教師對於維護學生上下學安全之校內外交通導護工作應負責任,不得拒絕。此內容已逾越法制。本會於 101年 10 月 31 日(101)中市教職字第 101052 號函,要求與貴局協商要點。因貴局未於時間內回覆,故本會向勞委會提出仲裁申請。後因 貴局表示願意與本會就此案件進行協商,本會於 102 年 03 月 14 日撤回裁決申請。併予敘明。

三、貴局於 103 年 3 月 26 日曾邀本會研議導護工作實施要點,本會已表達必須廢止現行導護執行要點,此乃本會立場, 貴局中市教社 1030027664號函會議記錄可查。

四、貴局回覆教師陳情函(104.02.03)中市教社字第 1040007905 號函,指陳貴局於 103 年 11 月 6 日關於導護工作實施要點研商會議,要求本會提出修正意見,迄未見復。所言並非事實,請 貴局查明,切勿推諉卸責。

五、教師擔任交通導護非教師之義務,且教師非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條所規定之「依法令執行指揮交通之人員」,並無指揮交通之權限。基此,請 貴局廢止「臺中市國民中小學執行學生交通導護工作實施要點」,以符法制。

正本:臺中市政府教育局
副本:臺中市立各級學校、臺中市立各級學校教師會(請學校代轉)、本會秘書處

網頁:
參考資料:請教育局廢止「臺中市國民中小學執行學生交通導護工作實施要點」的PDF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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