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2年7月28日 星期三

台灣省教育廳釋示學校交通糾察隊對違規車輛是否具有逕行告發權一案


     省教育廳七十一年七月廿八日教五字第54763號函示:「學校導護老師未具有交通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之身分,與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處罰條例第七條規定未合,惟學校交通糾察隊之領隊老師,對於不聽指揮之車輛,得將違規事實地點、時間、車號、車型及車身顏色等資料,詳細記載,送由當地警察機關依照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處理細則第二十二條規定辦理。」(台灣省政府教育廳,民81,頁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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