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1月10日 星期四

桃園縣教師會與桃園縣教育局長張明文座談會會議記錄

桃園縣教師會與教育局長座談會會議記錄

     這是11月10日桃園縣教師會與教育局長座談的會議記錄,分為兩部分,一部份是教師會提案,一部份是教育局的提案,教育局的提案未事先提供給縣教師會,還好議題都不難,現場就達到共識了,至於本會所提的案子,大致上都獲得教育局的善意,至於會議決議的後續工作,國中小授課節數在6個月內(95年5月之前)完成國中課後輔導1月底(95年1月)做成決議,以為下學期相關活動實施之依據。少子化問題在12月底做成決議。

     導護問題組專案小組, 在12月底前共同訂定導護實施要點。開放無須甄試的主任甄試,95年2月底前函覆縣教師會。校長遴選辦法的檢討,95年2月底前函覆縣教師會。相信教育局應該已經著手處理了才是。

在此附上會議記錄。

桃園縣教師會與教育局長座談會會議記錄

時 間:中華民國94年11月10日(星期四)下午二時卅分

地 點:本府十四樓會議室

主持人:張明文【教育局局長】、彭如玉【縣教師會理事長】

出席人員:教育局:副局長、學管課長、國教課、社教課、特幼課、體健課、網路中心主任。

縣教師會:副理事長羅焜榮、崔智芬(常務理事)、黃永福(理事)、李莉萍(理事)、楊震秋(理事)、廖佳仁(理事)、陳俊宏(理事)、羅標團(理事)、羅浚瑀(理事)、李培裕(候補理事)、張英介(常務監事)、章兆雷(監事)、范姜仲宇(行政組長)、黃士豪(服務活動組組長)。

壹、主席致詞

貳、提案討論:

一、教師會提案

案由(一)、請訂定「桃園縣國民中小學教師每週授課節數實施要點」。

教師會說明:

1.依據教育部94年6月29日(星期三)上午9時30分召開「研議國民小學教師每週授課節數得否調降事宜第二次會議」決議事項辦理。

2.94年6月30日,自由時報報導:「老師減壓……國小授課時數全面下降」,「為減輕教師工作負擔,教育部昨天邀集各縣市教育局及教師團體代表研商,確定自九十四學年度起全面降低國小教師授課時數,預計由現行每週21至25小時,降低為20至24小時,國小導師則將進一步降為每週16至20節課。」

3. 93年3月18日中國時報報導:「台北市教育局昨天討論通過調整國中教師授課時數,北市版本,有些科目、領域教師的授課時數,比教育部所頒定的版本還優厚,教育局表示,希望教師能有多一點備課時間,預計這項教師授課節數新措施從下學年起,開始實施。

    教育局表示,剛通過的北市「各領域專任教師」及「導師」每周最高授課節數,(一)國文:專任教師十八節,導師十四節。(二)英語、數學、社會、自然與生活科技:專任教師廿節,導師十六節。(三)藝術與人文、健康與體育、綜合活動:專任教師廿一節,導師十六節。

    換句話說,北市從下學年開始,所有國中教師是單一授課時數,不再有上限及下限的空間,比較單純。」

教師會訴求:

1.依教育部最新規定,本縣應將不合時宜與規定的授課節數實施要點予以修正。

2.國小科任教師20至24節,導師則降為每週16至20節課(含導師時間)。國中(一)國文:專任教師十八節,導師十四節。(二)英語、數學、社會、自然與生活科技:專任教師廿節,導師十六節。(三)藝術與人文、健康與體育、綜合活動:專任教師廿一節,導師十六節。

3.教育局應與縣教師會共同協商修訂「桃園縣國民中、小學教師每週授課節數實施要點」

4.應要求各校成立課務編配小組,編定學校教師授課節數及編餘節數之處理,以達課務編排之民主、透明之效。

●決議:

(一)依教育部規定辦理。

(二)邀請縣教師會共同成立協商小組(國中、國小分別成立),將訴求2.與4.列入考量,研擬解決方案,在6個月內(95年5月之前)作成結論,以作為下學年學校課務編排之依據。

案由(二)、修訂本縣「桃園縣國民中學學生(含縣立高級中學國中部)學生課後輔導及寒暑假學藝活動實施要點」。

教師會說明:

1. 減輕學生負擔,尊重教師專業自主,重申課後輔導為自由參加,非法定義務課程,更不得強制收取費用。

2. 辦理學生課後輔導及寒暑假學藝活動應符合教育目標,不得違反教育部頒「加強輔導中小學正常教學實施要點」有關規定。

教師會訴求:

1. 重新檢討修訂課輔收費辦法,明列「不得列入註冊程序單,作為註冊必要手續,應另立單據,不參加者,此項費用不得收取」。

2.各校應成立課後輔導【含寒暑假學藝活動】委員會處理相關事宜。委員推舉方式除校長、家長會代表、教師會代表及業務承辦處室主任為當然委員,校長為召集人,其他委員人數及產生方式由校務會議議決。

3.辦理課業輔導應符合行政程序規範,學校應依作業程序公告辦法並轉知校內相關人員,同時通知學生家長,由學生自由參加且取得家長同意,不得強迫。

4.課後輔導費用之收支應按規定公開。

5.為減輕學生負擔,行政費用應降為20%

6.本會應參與協商修訂

●決議:

(一)基本上同意縣教師會訴求,另第4.和5訴求應邀請縣教師會共同成立專案小組,研商相關問題,並在1月底做成決議,以為下學期相關活動實施之依據。

(二)由縣府統整金融代收業務,協助解決學校收費問題。教育局做全縣調查,由學校授權本局一起和銀行、郵局、超商洽談,由金融機構代扣註冊費,課後輔導費。

案由(三)、因應少子化,請縣府重新研商國民中小學普通班級數之核定標準。

教師會說明:

1. 超額教師變成失業教師是教育界的惡夢,政府也無法置之事外。

    新生人口由86年的32萬6千多人降到92年的22萬7千多人

     〈如表一〉而且93年新生人口降為21萬6千多人,推測未來仍持續下降,依教育部統計處推算〈如表四〉92學年度到98學年度學生總數將減少共315106人,依現行每班35人計算,到99學年度推估將減少班級數9965班〈如表五〉,國小每班教師員額編制1.5師,國小教師總數將減少約14947師,各縣市的超額教師將狀況慘烈,也就是說國小超額教師將面臨沒有缺額可以調動而被資遣失業的命運。

2.依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準則

     第二條「國民小學每班學生人數以三十五人為原則;國民中學每班學生人數以三十八人為原則,自九十六學年度起國民中學每班學生人數以三十五人為原則。但特殊教育學校 (班) 班級編制標準,依特殊教育設施設置標準辦理。山地、偏遠及離島等地區之學校,每班學生人數得視實際情形予以降低,且以維持年級教學為原則。」

3. 桃園縣政府民國93年6月9日府教學字第0930142092號函規定:「一至六年級均以三十五人編班,全年級超過半數班級均較規定人數增加一人時,始可增置一班…」不僅背離準則,更是造成「超額教師」雪上加霜的做法。

教師會訴求:

1. 95學年度國中小普通班編班人數之規定應修正為「一至六年級均以三十五人編班為原則,平均超過35人,即可增班。」

●決議:

1. 本案併教育局提案與縣教師會共同組專案小組研商相關問題,並在12月底做成決議。

2. 在少子化的趨勢下,教育局會確保教師的工作權,但班級人數問題必須與財政主計單位協商。

3. 桃園縣這幾年都在增班,所以沒有「不減班,不減師」的問題,現在不增加太多班,未來少子化危機浮現後,教師超額問題才會更好解決,教師工作權才更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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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四)、請協助解決國中小教師擔任值週導護工作相關問題。

教師會說明:

     過去:導護從以前就一直是教師的工作之一,當時資訊不流通、法律常識不嫻熟,所以教師們也一直認為導護是該做的事,不但傻傻地站、歡喜甘願地站、甚至相邀作伙站。

     現況:資訊流通,法律常識為大家所知,而且家長意識高漲,套用一句教育部的話,沒有任何一條法令規定教師要站導護,教育部還感謝教師義務擔任導護的「愛心工作」,在社會上聽過義工精神、愛心精神;還沒聽過有「愛心工作」,愛心就愛心、工作就是工作,怎可混為一談?愛心是不能被強迫的。有一些家長不理解、一些駕駛不理解,遇到教師指揮不夠好或是不如他意,還口出惡言,甚至三字經出口成髒。這種尊嚴的受傷,教師們都還能默默承受;但是,台中縣出現的例子,老師站導護站了問題,還被要求賠償。按照情理法,「愛心工作」做到這樣,怎麼說得過去?所以,我們認為應改變現況是來自於對法律的認知,對工作責任的覺醒。

教師會訴求:

1.生上學進校門前和放學出校門後的上、下學安全維護工作,學校並不能完全掌握負責,家長和學校要共同合作。

2.學校安全維護的導護工作應由校長及全體教師〈含各處室兼職行政人員〉共同負責,不能完全由老師承受。

3.重要路口的交通指揮,各校可以向警方申請支援,交通執勤儘量以警察、警衛替代役男或義工為主。

4.行政主管要準時到校坐鎮,學校開門就要有行政負責人在場,以因應各種突發狀況的指揮和救助。

5.老師負責校門和校內的導護工作,義工負責路口、校門、校內的支援,越多義工校園安全更有保障。

6.兒童禁止在馬路上擔任交通勤務,這已經嚴重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等規定,應該嚴令各校不准兒童執勤。

7.為落實各校導護工作,各校應訂定『導護工作實施辦法』,並在校務會議討論通過後實施。

8.本縣縣立國中小教師擔任值週導護工作乙週,得於2個月內自行調、補課補假半天,不另支給加班費。

9.懷孕女老師得檢具合法醫療機構或醫師證明書,以書面向學校提出申請免輪值導護工作。

●決議:

1.同意縣教師會所提訴求,並建議訴求3之「義工」部分,請社教課聯繫警察局,研擬將學校交通義工編列「義交第四大隊」及請警察支援安全走廊。另訴求8之「補休」建議延長至6個月內完成即可。

2.組專案小組,在12月底前共同訂定導護實施要點,訂定一個讓老師安心,家長放心的具體作法。

3.明年編後年(民國96年)預算時,將編列經費提供學校或個人之教育人員因公涉訟費用補助以保障老師。



案由(五)、為保障現職教師介聘及工作權益,縣府應要求各校不得有匿缺不報及無故退聘之情形。

教師會說明:

1.[教育部 2005.06.02] 邀集25縣市教育局長共同研議有關教師開缺、超額….等問題;獲致共識「..應確實保障現職教師工作權…教師員額出缺數應據實填報,不得有匿缺不報之情事;另對離職或退休教師之教師缺額應於介聘超額教師後,所餘缺額應辦理公開甄試。並於公告教師甄試簡章時,即應先公告已確定之教師缺額概估數,及至考前則應公告更準確之錄取缺額數。」

2.本會於每年教師超額、介聘作業時,常接獲投訴案例,不乏匿缺、遭無故退聘..等情形,迭有教師會訴求:

1.要求各校對於因超額或參加介聘之現職教師,若無教師法14條之具體事證,不得無故退聘,以保障教師介聘及工作權益。

2.修訂本縣國中小超額及介聘相關辦法。

3.本縣教師介聘服務委員會應有縣教師會代表參與。

●決議:

     支持縣教師會訴求,超額問題教育局一定貫徹保障教師工作權的原則,要求公開透明。



案由(六)、為維護學生的學習權益,縣政府應協助學校輔導或處理「不適任教師」的問題。

教師會說明:

     桃園縣校園有少數疑似「不適任教師」,有些學校缺乏輔導和處理的能力,無法提供這些老師任何的輔導、諮詢或協助,也欠缺處理「不適任教師」的法律和行政素養,只求他們能申請調動他校,成為各校間的人球,造成問題更加難以解決。

     這些不適任教師不適任情節不一,有的是教學不力,有的是身體狀況不佳,有的是精神障礙等。教育局為維護學生受教權益、節省教育成本,應該投入資源協助學校輔導或處理這些問題。

教師會訴求:

     教育局不能再以不適任教師處理權責在學校教評會為由規避責任,應針對學校處理「不適任教師」加以協助,投入資源成立類似的輔導諮詢小組,協助學校輔導或處理不適任教師。

●決議:

1.成立「不適任教師輔導小組」,由專家、家長會代表、教育局人員、教師會代表等對此問題較熟悉者到校參與輔導。

2.本局將在校長和主任儲訓課程中加入「不適任教師」處理的法律和程序課程。



案由(七)、縣府應開放無須甄試之主任儲訓,以落實國教法第十條。

教師會說明:

1.目前全國已有多個縣市廢除國中小主任甄試或開放無須甄試之主任儲訊:基隆市、花蓮縣、宜蘭縣、新竹市、台中縣、高雄市、台北縣、台北市。

2.依國教法第十條「…主任由校長就專任教師中聘兼之」,即可證明主任之任用資格為專任教師,無須經過甄試。

3.為漸進改革,縣府應主動開放無須甄試之主任儲訓,以符合多元培訓的精神。

教師會訴求:

     縣府應開放並鼓勵各校推薦專任教師參加無須甄試之主任儲訓,以落實國教法第十條。

●決議:有關人事的問題,教育局必須做周延的考量,無法倉促做決定,本局將於95年2月底前函覆縣教師會。



案由(八)、請縣府行文要求各校應給予學校教師會及家長會相關之協助。

教師會說明:

1. 為建立校園中教育行政、教師、家長的合作機制,縣政府應鼓勵學校成立教師會,協助教師會的運作,提昇教師專業自主權。

2. 目前有多項與教師權益相關之法定組織皆規定必須有教師會參與,如:教師評審委員會、考績委員會…..等;新修正的考績委員會規定無論學校規模大小,都應該要組織考委會,這與修訂前的規定有很大的差異。

3. 學校教師會理事長在校要依法參與各項會會議,協調行政與教師或家長與教師之間的問題,辦理進修研習…. 等等,其辛勞不下學校中的學年主任(級導師)、長期社團負責人或校隊指導老師,更無行政津貼可領,一樣是為教育事務服務,所以請縣府正視學校教師會理事長之辛勞,讓各校給校理事長酌減一至兩節課以便於處理相關業務。

教師會訴求:

1.為使相關法定組織能夠在組成上達成「合法」化,建議縣府應行文各校鼓勵學校教師會或小校聯合教師會之成立。

2.為建立校園中教育行政、教師、家長的合作機制,請縣府行文要求各校應給予學校教師會及家長會相關之協助。

3.請縣府正視學校教師會理事長之辛勞,讓各校給校理事長酌減一至兩節課以便於處理相關業務。

●決議:

1. 訴求之1.2.點照案通過,教育局將與教師會一起努力。

2. 第3點有關各校編餘節數之分配與各校教師會理事長減課事宜,交由前面案由一之專案協商小組研擬,其實施前提為「不增加政府負擔」及「有編餘節數」。



案由九、檢討本縣校長遴選制度。

教師會說明:

1.本縣國中小校長遴選辦法之第三條應立即檢討修訂。

2.就全國各縣市之國中小遴選辦法中之推派教師之方式調查中,有縣市教師會代表的就有20個:台北市、台北縣、基隆市、宜蘭縣、新竹市、苗栗縣、台中縣、台中市、彰化縣、南投縣、台南市、台南縣、高雄市、高雄縣、屏東縣、台東縣、花蓮縣、金門縣、連江縣、澎湖縣。

3.扣除雲林縣教師會剛成立,桃園縣將與嘉義縣、嘉義市、新竹縣並列倒數末四名,桃園縣政府加油!

4.該委員之組成中家長代表則由本縣之家長團體推派,教師代表則是由全體會員普選,顯然歧視教師團體。

教師會訴求:

1.校長遴選委員會之教師代表推派方式應比照其他20個縣市,由縣教師會推派。

2.為符合發展各校特色,落實遴選之目的,建議三名教師代表及三名家長代表中應各含一名該遴選學校之家長代表、教師代表參加。

●決議:

1. 關於此一問題,教育局將調查各縣市的遴選辦法,無法馬上做出承諾,最晚在95年2月底前函覆教師會。

2. 希望教師會協助作各校校長辦學的觀察和了解。

二、教育局提案

案由(一)、共同推動本縣中小學教師(含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免簽到退制度及配套措施。

●決議:教育局、縣教師會、人事室共組專案小組研商,於12月底前完成公告。

案由(二):偕同本縣教師會與家長會長協會共同辦理本縣社會公益活動,例如:一年二次退休教師活動、教師節系列活動(含教師會自辦)等。

●決議:縣教師會因人力、財力有限,在能力範圍內盡力協助。

案由(三):本局支持教師會辦理教師專業成長活動。

●決議:照案通過,教育局在經費和行政支援盡最大力量協助。

案由(四):為因應少子化,應邀請本縣相關單位共同研商通盤方案,正視此議題的嚴重性。

●決議:並教師會提案三共組專案小組研擬方案。

案由(五):結合教師會、家長會共同推動家長家庭教育專業成長課程。

●決議:縣教師會因人力、財力有限,在能力範圍內盡力協助。

案由(六):推動本縣幸福家庭規準。

●決議:縣教師會參與討論。

參、臨時動議:(無)

※ 結語:

【教育局長】:

為了建立良好溝通管道,希望未來與縣教師會類似這樣的座談,每學年至少能有一次的會議,同時並作上次工作的管考。

【縣教師會理事長】:

對於張局長釋出的善意、誠意與解決問題的決心,縣教師會予以肯定,希望能與張局長共同打拼,努力解決桃園縣多年未解的教育問題。

肆、散會:下午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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