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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商兼任代理代課教師校外補習家教、國中小教師交通導護及導師用餐指導費等議題會議
時間:101年2月10日(五)9:30--12:40
地點:教育部216會議室
主持人:陳益興常務次長、吳財順常務次長
出席者: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桃園縣政府教育局、各縣市政府、中華民國校長協會(薛春光校長代表出席)、全國教師會(吳忠泰秘書長、李雅菁副祕書長代表出席)、全家盟(許永佳會長代表出席)、體育司、教研會、社教司、人事處、會計處、國教司黃子騰司長、武曉霞科長
議題一:有關兼任代理代課教師是否須比照專任教師不得在外補習、家教。
意見摘記:
陳常次
1.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及相關法令規範,正式專任教師及代理教師不得在外補習、家教。
2.三個月以內短期代理代課教師應維護學生受教權及信守專業倫理規範,不受上述「不得在外補習、家教」之限制。
3.現已在補習班任職,不得聘任為兼課、代課教師。
4.因應少子女化及各縣市財政狀況,會同各地方政府、校長團體、家長團體、教師團體進行專案研議,針對國小教師編制由1.5提升至1.7、2688增置人力及精緻國教方案等議題一併進行研議。
5.地方政府另有規範者,從其規範。(金門縣政府及台中市政府具體提出反對代課、兼課教師不受「不得在外補習、家教」之限制。)
6.相關兼課、代理、代課名詞之界定,將由國教司會同人事處確認文字定義,一併提供各縣市。
議題二:有關台北市教師職業工會函請本部正視澄清學校教師交通導護工作問題。
意見摘記:
吳常次
1.有關教師權利義務應以法律規範,工時、項目需要比較長的時間來做處理。
2.多鼓勵外部人力如警察、志工,若有人力不足狀況,再由學校教職員擔任,但應有相關配套措施如補假、保險等。
陳常次
1.學生安全大家共同責任,是教育重要工作,需要政府部門如教育、交通、警政各單位共同研議。
2.交通導護是安全教育之一環,應由教育部組專案小組,在2個月內邀相關團體就法制實務措施,研訂依循規範。
3.事涉地方權責者,從其規定。
4.尚未發布前依說明二規範辦理。(說明二:於適法範圍內,兼顧教師與學童之教育權益,國小導護工作可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學校與教師組織協議於聘約準則或聘約中規範,亦可由各校校務會議訂定擔任導師之工作範圍內;基於維護學生學習安全應屬全體教職員的責任,除建議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將現行國中小校外交通導護人員之安全保障,如投保、訴訟與津貼、辦理職前與現場說明演示及規劃學區之交通號誌的配合與設計;另道路交通安全,依規定為警政單位之責,故可請交通警察指揮配合學童上下課時間致重要路段指揮交通,並結合學校志工共同維護學童安全。)
忠泰師
1.警力配置不均、不當,當瑞典總理是搭計程車或是交通大眾交通工具上下班時,我們的警力還是用來進行政府官員的交通秩序管制。相信警察會更願意將他們的執勤時間用來維護學童上下學的交通安全。
2.擔任導護應跟教師的義務與責任切割處理,不應視為教師之義務或責任。
3.應於三個月內先行解決交通道路安全條例中有關指揮交通、告發或舉發違規事項之相關規範。
雅菁師
1.台北縣政府早在民國95年即由警察局配合實施護童專案,在學生上下學時間,由警力支援交通安全維護工作。
2.學生上下學的交通安全,包含勘驗危險路口、改善交通設施等等,應由教育單位會同警政及交通單位一起協力處理。
3.導師在站導護時,實際上班上還有學生,難以分身,在法院案例上針對老師執行導護勤務時,學生發生意外之責任歸屬,目前判決上並無一致的看法,但仍有判決指陳老師仍須承擔責任。在責任歸屬尚未釐清前,不宜認定為教師之責任或是義務。
新北市政府(龔雅雯副局長)
1.新北市市長相當重視學童安全問題,已在進行學校與警政單位進行學童上下學路線勘察的工作,以改善學童的交通安全問題。
2.目前鼓勵家長陪孩童走路上學,以減少家長的接送車輛衍生的交通問題。
3.學童上下學之交通安全不只是教育體系的責任,應會同警政單位協同處理。
校長協會(薛春光校長)
1.交通安全是學校教育的一環,在其擔任學務主任期間,即協調老師出來站導護,老師應該出來站導護。
2.應已訂定教師工作守則來解決交通導護的問題。
新竹市政府
1.應訂入教師法的規範,將導護納入教師之義務。
2.什麼狀況下教師會可以同意老師站導護,就來訂一些鼓勵老師站導護的配套。
議題三:國民中小學導師用餐指導經費問題
體育司王司長
1.老師午餐費與指導費應切割。
2.基於教室安全管理,午餐時間一定要在場。
3.部分縣市列入老師的工作內容,視為導師費的一部份,是沒有問題的。導師費目前已在支付。
4.有關午餐費用各縣市做法不一。
陳常次
1.參加午餐的老師要繳餐費。
2.指導費與餐費切割處理。
3.指導費跟導師費連結思考,視為一般的原則。
4.地方政府另發加優待遇,教育部予以尊重。
苗栗縣政府:97年開始供餐給全部的學生,之後也供餐給導師。
新竹市政府:新竹市是以補助老師午餐費的方式處理。
台中市政府:
1.導師費應視為內含午餐指導費。
2.目前台中市免費提供午餐給老師,或檢附單據補助老師餐費。
吳常次
1.午餐指導工作宜依教師法規範納入聘約或聘約準則,透過程序來納入工作內容。
2.中央一定全力補助弱勢學童的午餐,也責成地方補助。但是在中央籌妥財源補助教師午餐經費前,不敢責成地方補助,但也不會禁止地方補助。
陳常次結論
1.教育部全力貫徹補助弱勢學生午餐,並請地方政府協助。
2.導師午餐費補助與否尊重地方決議,參加午餐之導師得免繳午餐,並由地方支應,不得由學生午餐費或中央補助經費。
3.指導學生午餐本部認應歸屬為導師工作事項之一,鑑於生活教育、品德教育為國民教育核心之一,因之午餐工作事項以經過一定程序納入導師之工作,午餐指導費為導師費內涵之一,納入導師費事項。若地方願意發放指導費,本部予以尊重。
※針對教育部第3點結論,本會提出不同意見,對於教師是否指導學生午餐,應納入工作條件與教師組織協議,陳常次指示與教育部意見並列呈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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