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6月13日 星期一
新竹縣光明國小100學年度校務會議提案,關於「本校導師退出導護一案」
前言:本提案單是在2011年6月13日,在網路上查其它相關資料時,又看到這一個文件新竹縣光明國小導護工作實施計畫(101年8月),這文件是在2012年的8月製訂,推論2011年的提案應該沒有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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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縣光明國小100學年度校務會議提案單100.6.13
提案人:黃緗筠
連署人:如附件一
案由:本校導師退出導護一案
說明:如附件二(資料來源由教師產業公會秘書處提供資料)
1.教師擔任交通導護所面臨的爭議與難處
2.法令規範:教師擔任交通導護於法不合
3.法院判例不利於執勤導護的老師
建議:
1.將導護職責還給父母,建立家長導護志工團隊:父母或監護人才是維護學童交通安全的主要負責人。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39條(父母或監護人之照顧義務):「父母或監護人不得疏縱未滿十四歲之人,擅自穿越車道,或於交通頻繁之道路或鐵路平交道附近任意奔跑、追逐、嬉戲或坐、臥、蹲、立,阻礙交通。」。
2.導護輪值應尊重教師個人自由意願:學校應依信賴保護的主張,積極排除教師擔任交通導護所面臨之難處
教師聘約不包括導護工作。對於願意執勤導護的老師在予以投保人身意外險、補休、教師擔任交通導護涉訟,學校應比照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之規定予以輔助。
附件一:
連署人
附件二:(資料來源由新竹縣教師產業公會秘書處提供資料)
教師擔任交通導護所面臨的爭議與難處
1.教師無交通指揮權責,所以一旦在校外指揮交通時出事,很容易變成被告。
2.若是執行交通導護期間,班級教室(或社團訓練場所、其他教學現場)學生發生事故,教師可能會因為疏於照顧學生而被告。
3.若是拒絕交通導護,學校可能藉機施壓、影響教師成績考核結果或逕予行政處分...
法令規範
1.父母或監護人才是維護學童交通安全的主要負責人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39條(父母或監護人之照顧義務):「父母或監護人不得疏縱未滿十四歲之人,擅自穿越車道,或於交通頻繁之道路或鐵路平交道附近任意奔跑、追逐、嬉戲或坐、臥、蹲、立,阻礙交通。」。
2.法令上未賦予教師指揮交通的權責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83-1條:「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警告、禁制規定,並服從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或依法令執行指揮交通及交通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依實務而言,只有交警跟義警可以指揮交通,其餘都不行。
3.交通導護是老師的愛心,並非義務
教育部感謝教師從事導護工作,92/10/15新聞稿明言:「教師幾十年來基於愛護學生,自發自動從事導護工作,教育單位特予致謝,而此基於愛心之付出也是數十年來教育的優良傳統。」
4.教師是否願意擔任交通導護,應依其意願
學校以任何形式「強制」教師去執行交通導護工作,可能觸犯刑法之「強制罪」。
刑法第304條(強制罪)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法院判例
台中縣有一名導師因要執行導護工作離開教室,結果學生不慎遭熱水燙傷腿部,家長怒告老師擅離工作崗位,這名老師被以業務過失起訴,一審並判決有罪。法院判決理由是:「教師職責主要在照顧班級學生以確保其安全。」
花蓮縣佳民國小教師因導護工作期間,有一名學生在打掃時被其他同學以重物丟到右眼受傷致摘除失明,其家人提起國家賠償之訴。法院三審判決學生家長請求國賠為無理由並定讞,其理由則是,老師於客觀上不具危險性之學生打掃環境不在場,無論保護規範裁收縮原則加以檢視,導師無「作為義務之不法」及「作為義務之違反」可言。
學校對教師有意願擔任交通導護工作之應有作為
1.執勤期間人身安全保險的投保
將所有參加交通導護的教師另行加保人身意外險。
2.主動申報加班並同意值週導護後補休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九十三年十一月四日院授人給字第0930064940號函規定,為落實人事法規鬆綁,加班補休改以「時」為計算單位,不須累積至四小時始得補休,並修正本院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三日院授人給字第0九一00四三四八一號函「各機關加班費支給標準」說明三規定為:「各機關員工經依規定指派加班,得鼓勵員工選擇在加班後六個月內補休假,並以小時為單位,不另支給加班費。」
3.教師擔任交通導護涉訟,學校應比照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之規定予以輔助
教育部96.12.18台人(二)字第0960189812號函解釋,「教師如經服務學校依職權認定係依法令執行職務而涉訟時,自得比照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之規定予以輔助」。
4.學校應依信賴保護的主張,積極排除教師擔任交通導護所面臨之難處
教師聘約不包括導護工作,學校不論出於優良傳統或社會觀感招募教師擔任交通導護,只要教師發揮愛心願意協助學童上下學安全,學校理應基於公益目的而展現更強大保護以獲取教師之信賴,一但教師指揮交通發生事故或執勤期間學生發生事故,皆應妥為處置並協助教師。
5.交通導護工作並非教學、輔導本務,與教師成績考核無關
教師是否擔任交通導護或執勤期間所衍生之糾紛,若與教師成績考核事項無涉,理應依法據實考核,不能妄加行政懲處,否則,恐將降低教師擔任交通導護之意願。
教師對交通導護之反制作為
若學校僅要求教師自動自發擔任交通導護,一旦因故發生事端卻不聞不問,甚至應上級機關要求而提出行政懲處、要教師自行承擔後果或自負賠償責任...,教師可寄發存信函或要求學校簽訂愛心導護工作契約以求自保維護權益。
關於教師站導護之責任問題
作者: van 日期:2007-10-29 11:10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83-1條:「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警告、禁制規定,並服從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或依法令執行指揮交通及交通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只有交警跟義警可以指揮交通,其餘都不行。校外交通指揮與導護這本來就是交通警察跟義警要做的事,怎麼變成老師的義務?
老師的本職是教學,教學才是義務,不是導護。法令上未賦予教師指揮交通的權責,所以一旦在校外指揮交通時出事,很容易變成被告;若是執行導護工作,此時班上學生因無教師照料而發生事故,老師還是可能吃上官司;若是教師拒絕擔任交通導護工作,是否引發更多家長擔心孩童上下學安全、引發社會觀感不佳...等反彈,甚至受到學校行政不平等待遇,都將導致教師情緒受到影響,令教師無所適從。
另外,基於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39條(父母或監護人之照顧義務):「父母或監護人不得疏縱未滿十四歲之人,擅自穿越車道,或於交通頻繁之道路或鐵路平交道附近任意奔跑、追逐、嬉戲或坐、臥、蹲、立,阻礙交通。」,父母或監護人實係維護學童交通安全的主要負責人,教師對於學童上下學安全維護,若法令未有周全之規範與保障,釐清相關權利與義務關係,交通導護一出事反而苛責教師刑責或賠償,真是令人難以接受,教師當然會想要拒絕擔任校外交通導護工作。
網路資料所載:
【有關教師擔任校外導護產生的爭議中,在九十一年和九十三年各有一個法院的判例,產生了相當程度的影響,尤以九十三年的判例,教師因為擔任校外導護,被告擅離工作崗位,業務過失遭起訴,一審判決有罪。
案一是在九十一年八月十二日的判例,台中縣某國小教師,拒接導護工作、謾罵同仁,學校以影響學校教師班級經營及校務運作,並造成學生心理傷害,行為不當等為由,對該師記過一次及考績列第四條第二款之處分,該師提出抗告遭駁回。
法院判決的理由是:「就記過處分部分而言,僅係相對人力於監督者立場所為之內部管理行為,並未影響其教師之身份;就考績部份而言,抗告人之考績雖被列為第四條第二款,惟其核定效果係晉本薪一級並給與半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亦不涉及教師資格之得喪變更等重大權益。依前揭說明,相對人所為上開處分,並非行政處分,自不得為前揭撤銷訴訟之客體,抗告人起訴請求撤銷該處分,難謂為合法,原裁定駁回抗告人之訴,尚無違誤,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違法不當,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案二是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七日的判例,台中縣內有一名導師因要執行導護工作,離開教室,結果一名學生不慎遭熱水燙傷腿部,家長怒告老師擅離工作崗位,這名老師被以業務過失起訴,一審並判決有罪。其判決理由是:「教師職責主要在照顧班級學生以確保其安全。」(張明慧,93年5月27日)】
就今年10月份媒體報導「家長開車進校園接送,撞傷學童」造成校園安全憾事、「男童砸瞎同學,校方判賠一九三萬」因教師擔任導護工作疏於照料學童而言,令人擔心往後校外交通導護工作將引發更大反彈聲浪,教師人心惶惶。
導師輪值交通導護學童嬉戲失明判賠190萬2007/10/28 10:27
花蓮縣佳民國小導師楊淑貞在放學後輪值交通導護,留下余復鈞等學生打掃;同學嬉戲投物擲中余復鈞右眼失明,家屬訴請國賠。花蓮地院昨天判決楊淑貞怠忽職守,判決佳民國小必須賠償受傷學生一百九十多萬元。本案仍可上訴。
法官指出,楊淑貞應就學生安全,負保護監督責任,縱使因輪值交通導護必須離開現場,也應另循其他途徑確保留校學生安全;但她未善盡保護義務,怠忽職務。
余復鈞的媽媽余秀珍說:「我兒子愛打籃球,立志成為喬丹,現在毀了他的夢想。」
她原本求償五百萬元,但法院以余復鈞與顏姓學生互擲物品而肇禍,也要負三成責任,駁回余秀珍個人請求精神慰撫金,只判准一百九十多萬元;她認為金額過少,考慮上訴。
余秀珍說,兒子單眼失明後變得很內向,一回家就不想出去。裝上義眼後,偶爾會痠痛,影響學習,義眼還有萎縮現象,每次換義眼要九千元,「想到他路子還這麼長,不知道怎麼辦?」
長得清秀的余復鈞,如果不細看,分辨不出右眼是義眼;他說,同學都知道他裝義眼,卻沒有對他「另眼相待」。
「我很失望,很心痛!」楊淑貞已調往宜蘭縣羅東鎮公正國小,她得知判決後,語音顫抖地說,學生出事,她當然心疼,內心也很難過,事後希望與家長和解,可惜未成功。
她說,學生發生意外時,她正從事安全導護工作,學生去拔草,玩鬧之間將拔草的籃子丟出,樹枝不偏不倚射中被害學生眼睛,因而失明;意外並非她能控制,卻歸咎於她,她很難過。
楊淑貞同事說,經此事後,可能會有很多老師不願擔任安全導護工作;「因為意外責任,誰能擔得起?」花蓮縣教育局表示,如確定要賠償,將轉向楊淑貞及傷人的顏姓學生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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