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2月16日 星期四

2006年臺北縣政府重申本縣各校教師擔任導護工作補假事宜

daohu20060216
     臺北縣政府重申本縣各校教師擔任導護工作補假事宜:

一、 依據94年6月24日『台北縣國中小教師導護工作檢討會議紀錄』辦理。

二、 對於教師擔任導護值勤工作(如總導護、校內導護、交通導護、學年導護等),如超過平日上班時數,其補假事宜建議各校以『每值勤一週折算加班累計滿四小時計,予以擇期補休半天,課務自理,不得另派代課』處理。

三、 請各校權衡教師導護勤務輕重,參酌辦理並積極招募導護義工,協同投入導護工作以維護學生上放學交通安全。

(臺北縣政府95.02.16北府教社字第0940521419號)

     另有關加班時數計算之相關規定如下:

(一) 依「台北縣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教職員工出差加班注意事項」第13點:不同時段加班未滿1小時或超過1小時之餘數,不得合併計支加班費;第15點:教職員工因業務需要,須於星期例假日或下班後離開辦公場所執行職務時,其為「加班」或「出差」,由首長依相關規定本於權責認定。

(二) 另查本府前以86年5月1日86北府人二字第略以「各級學校應依行政院60年7月10日台六十人政參字第21595號令規定,每天辦公8小時。」為配合學生到校時間及課務安排,對於教師擔任導護執勤工作,如超過當日上班時數,可依規定補休,另本縣所屬各級公立學校實施寒暑假彈性上班之行政人員(含兼任行政教師),請確實依本府93年7月19日北府人二字第0930490773號函規定,實施寒暑假彈性上班,時數為140小時,應於上課日每日提前到勤或延後下班半小時補足(上課日為200日,總計100小時)。

三、 故,教師擔任交通導護補休事宜,如超過當日上班時數(8小時),則加班超過1小時者(餘數不採計)得依規定以「時」補休。

(臺北縣政府95.05.03北府教社字第095019513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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