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ohu20110318,
99學年度第2學期教師會『與局長有約』提案單
提案編號:二十
提案單位:大觀國小教師會
案由:
經查部分學校教師之導護執勤時間一週逾5小時惟其給予教師補休,時數不足(部份學校僅補休4小時)。建請貴局函知各校,導護執勤如有給予補休時數不足者,應予補足。
說明:
一、依91.06.11北府教社字第0910252492號函說明三,教師擔任值週導護若值勤工作加班可擇期補假半天(4小時),但課務需自理。
二、依行政院93年11月4日院授人給字第0930064940號函,為落實人事法規鬆綁,加班補休改以「時」為計算單位,不須累積至4小時始得補休,各機關員工經依規定指派加班,得鼓勵員工選擇在加班後6個月內補休假,並以小時為單位,不另支給加班費。
三、老師配合導護辛勞值勤,補休應補足導護執勤時數,惟多數學校仍依「說明一」之補假半天(4小時)辦理,建請教育局函知各校,應依教師實際執勤時數給予補休時數。
建 議 辦 法:如案由
權責單位:社 會 教 育 科
業務單位說明:
一、本府 94 年 7 月 15 日北府教社字第 0940521419 號函略以:教師擔任導護值勤工作(如總導護、校內導護、交通導護、學年導護等),如超過平日上班時數,其補假事宜建議各校以「每值勤一週折算加班累計滿 4 小時計,予以擇期補休半天,課務自理,不得另派代課」。
二、本府 95 年 5 月 3 日北府教社字第 0950195134 號函略以:「各級學校應依行政院 60 年 7 月 10 日台六十人政參字第 21595 號令規定,每天辦公 8 小時。」為配合學生到校時間及課務安排,對於教師擔任業 務 單 位 導護值勤工作,如超過當日上班時數,可依規定擇期補休,另本市所屬各級公立學校實施寒暑假彈性上班之行政人員(含兼任行政教師),請確依本府 93 年 7 月 19 日北府人二字第 0930490773 號函規定,實施寒暑假彈性上班後所減少之上班時數為 140 小時,應於上課日每日提前到勤或延後下班半小時補足(上課日為 200 日,總計 100小時)。
三、惟依行政院 93 年 11 月 4 日院授人給字第 0930064940 號函略以:為落實人事法規鬆綁,加班補休改以時為計算單位,本府經配合修正「臺北縣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教職員工出差加班注意事項」第 12點第 1 項之規定,「加班應儘量以補休假為原則,加班補休得以時計算,並得於加班後 6 個月內補休假...。」本市所屬機關學校教職員工加班補休可依前開規定辦理。
四、自全面實施活化課程後,增加學校老師導護值勤時間及補休問題,請學校依上開規定本權責酌處。
網頁:
參考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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