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及社會交通安全教育執行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78年11月16日臺(78)社(2)字第56374號函訂
中華民國80年8月29日臺(80)社(2)字第26570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89年7月13日臺(89)社(2)字第89085630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90年12月14日臺(90)社(2)字第90178533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91年12月5日臺(91)社(2)字第91186489號函修正
教育部教育經費分配審議委員會九十二年第四次會議通過
壹、依據:中華民國80年8月29日臺(80)社(2)字第26570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89年7月13日臺(89)社(2)字第89085630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90年12月14日臺(90)社(2)字第90178533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91年12月5日臺(91)社(2)字第91186489號函修正
教育部教育經費分配審議委員會九十二年第四次會議通過
行政院九十二年十一月六日院臺交字第0920058619號函核頒第八期「道路交通秩序與交通安全改進方案」。
貳、目標:
一、加強交通安全教育知能,培養國民良好的交通道德與習慣,落實守法守紀的精神,以確保國民之生命。
二、明訂學校及社會交通安全教育執行重點,建立交通安全教育權責制度。
三、建立交通安全教育之評鑑與獎懲制度,以促成交通安全教育工作正常化,影響全面化。
四、結合學校及社會交通安全教育,妥善運用社會資源,建立全民共識,發揮整體交通安全教育之效果。
參、執行要項:
1、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一)教育部:
1.交通安全教育政策與工作實施計畫之研訂。
2.交通安全教育法令之釐訂與釋義。
3.交通安全教育與活動年度工作綱要之訂定與規劃。
4.交通安全教育教材之審查與頒行。
5.交通安全教育教材之研編與教具製作。
6.選定適當的單位設置交通安全教育資源中心,並充實其設備。
7.交通安全教育之督導、評鑑及獎懲。
(二)直轄市政府教育局、縣(市)政府:
1.交通安全教育年度執行計畫之擬訂。
2.研擬規劃交通安全教育活動重點項目,結合有關機關、學校、社教機構、民間團體、交通事業機構配合擴大辦理。
3.結合地方新聞單位利用各種宣傳媒體加強交通安全教育宣導。
4.辦理交通安全教育師資訓練。
5.充實學生路隊裝備,加強學生路隊編組、訓練、執行之督導考核。
6.運用社會資源,協助交通安全教育之推行及學生路隊之導護。
7.督導設立交通安全教育資料室,並製作資料及教具,提供使用。
8.對所屬機關、學校執行交通安全教育績效之輔導、評鑑與獎懲。
二、學校:
(一)大專院校:
1.設立交通安全教育委員會,依照交通安全教育與活動年度工作綱要,訂定年度交通安全教育實施計畫,納入行事曆,按進度管制執行。
2.利用新生訓練、導師時間及各項集會、活動,研議交通安全教育參考資料,實施交通安全教育。
3.輔導學生社團辦理交通秩序服務、防範交通意外事故及傷患救助等工作。
4.開設教育學程或有實習課程之大學校院,應調配適當時機讓學生研習交通安全教育知能,並列入教學實習課程。
5.參與社區交通安全教育宣導工作有具體事蹟者。
(二)高級中等學校:
1.設立交通安全教育委員會,訂定年度交通安全教育實施計畫,納入行事曆,按進度管制執行。
2.依據交通安全教育參考資料實施教學。
3.實施學生路隊編組及訓練,加強排隊運動,協助交通秩序整理,以影響社會大眾。
4.加強學生校外輔導及家庭聯繫,防範學生交通違規及無照駕駛,培養良好交通道德,以預防交通事故發生,並應對違規學生實施適要之輔導教學。
5.利用新生訓練、社團活動及各種集會,實施交通安全教育。
6.辦理校內(或校際)交通安全教育學藝活動、教學示範、座談及專題演講等,以擴大教育效果。
(三)國民中、小學:
1.設立交通安全教育委員會,訂定年度交通安全教育實施計畫,納入行事曆,按進度管制執行。
2.依照交通安全教育參考資料,編訂教材及進度,利用定時教學、聯絡教學、團體活動、學藝活動及集會實施教學。
3.舉辦交通安全教育教學示範觀摩會、研討會,以增進教師相關知能。
4.編組學生路隊,加強訓練及導護,並利用社會資源,邀請家長、地方(社區)人士成立導護志工組織,維護學生通學安全及協助交通秩序整理。
5.編訂教材,研製教具,充實教學資料,以強化教學媒體服務功能,並視實際需要設立交通安全教育資料室。
6.應強化校園交通安全設施整體規劃,並將「家長接送區」與「交通標線、標誌」納入校園整體設施之一部分,以配合境教之推廣。
7.結合地方警察機關、學生家庭、家長會及有關機關團體,加強學生校外輔導,防範交通事故發生。
8.利用家長會、村里民大會及教學示範活動等,協助社會交通安全教育推行。
9.加強推動普設愛心商店,協助強化保護學童上、下學之人身安全。
肆、評鑑與獎懲:
一、各級學校應依附表自評學校交通安全教育績效,並將自評結果報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轉送教育部實施複評。
二、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對學校推行交通安全教育績效之獎懲,以五年內不重複受評為原則(離島地區以三年為限)。行政獎懲部分,依年度交通安全教育評鑑實施計畫有關規定辦理。
伍、經費:
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學校實施交通安全教育經費,應於年度預算內專列科目辦理;並得視實際需要提報具體可行之專案計畫,循行政系統函請有關單位補助。
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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