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8月21日 星期四

彰化縣教師會與縣長卓伯源教育座談議題

彰化縣教師會與縣長教育座談議題
2008-08-21

座談日期:97.08.20 座談地點:縣府1樓簡報室
主持人:卓縣長伯源 縣教師會參加人員:理監事、會務人員

一、「國中小學生退出校園外導護路口」應於97學年度全面實施,請縣長能落實競選政見。
說明:(王文娟老師發言)
(一)以法、理、情的觀點
     根據民國97年5月7日 修正版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29 條:
     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應禁止兒童及少年充當前條第一項場所之侍應或從事危險、不正當或其他足以危害或影響其身心發展之工作。任何人不得利用、僱用或誘迫兒童及少年從事前項之工作,前條第一項之內容如下:兒童及少年不得出入酒家、特種咖啡茶室、限制級電子遊戲場及其他涉及賭博、色情、暴力等經主管機關認定足以危害其身心健康之場所。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應禁止兒童及少年出入前項場所。
     校園外導護路口是危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之場所,對其身體之危害有:
A、導護生放下旗竿時因其重量問題可能導致機腳踏車騎士或汽車、卡車……等駕駛人煞車不及,旗竿反彈導致學生重心不穩跌倒受傷或死亡之意外。
B、危險騎士或駕駛人可能不慎衝撞導護生,導致其受傷或死亡。
     遇天然災害(如豪雨、地震、颱風或其他災害),導護生可能受傷或死亡。
C、對兒少心理之危害:
  (1)學校違法,主動將其暴露於危險場所。(2)學童無交通指揮權。
D、各縣市多已落實兒童少年福利法,不再由國中小學生站交通導護。

(二) 卓縣長94年競選時的政見:八、取消學生擔任導護…
1. 請各警勤區協派義警擔任交通維護工作。
2. 請各校儘量協調義工擔任交通維護工作。
3. 召開會議研究之適法性。
4. 研究教師擔任導護工作之工時福利、權責事宜。
5. ……

(三)本會努力經過:
1.縣教師會於97年1月30日 會同洪麗娜議員等人召開記者會,強烈表達國中小學生退出路口導護工作。並提供鄰近縣市的進步做法現況,已將學童完全撤出路口導護工作。
2.教育處於97年2月29日召開「研商中小學學生退出路口導護工作座談會」,張處長及校長、教師會、家長團體代表決議:國中小學生儘速退出路口導護工作。
3. 97年5月8日本會邀請縣議員、校長團體、家長團體、教育處代表舉辦座談會,研商中小學生退出路口導護工作,並達成中小學生儘速退出路口導護工作之共識。

(四)建議可行辦法:
1.全縣分八區儘速舉辦「交通導護志工培訓」,依「志願服務法」鼓勵家長、社區人士、教師、退休人員可積極參與,協助不易招募志工之學區化解導護人力不足問題。
2.97年上學期開始實施,學期末召開全縣座談會分享實施經驗。
3.校門口安裝紅綠燈(以上下學時間為評估),有助導護執行現場之法律拘束力。
4.減少路口崗哨設置地點,縮小學校圍牆外的安全責任區。
5.協助學校申請警力支援,不定時加強取締違規;交通執勤儘量以警察、警衛、替代役男或義工為主。
6.縣府應更積極培訓交通導護志工,廣開訓練課程,補足各校所需志工人力。
7.表揚熱心交通導護志工及獎勵推展交通導護志工績優學校校長。
8.聘用交通導護計時工作人員。
9.對執行導護工作人員的相關配套措施:
  a.人身保障:依志願服務法,用人單位應為所有站交通導護之人員,不論教師或義工均投保,以保障個人生命安全之保險,此項應立即全面實施。
  b.教育訓練:依志願服務法,用人單位應對志工工作實施基本訓練及專業訓練,據此應對執行交通導護之人員依法進行此二項訓練。
  c. 法律保障:當執行導護發生意外時,因執行公務致使人民權益受損,應由國家賠償。

二、教師不得兼任人事主計:(許理事長發言)
(一)說明:
  1.國民教育法第十條第六項規定: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應設人事及主計單位,學校規模較小者得由其它機關和學校專任人事及主計人員擔任。
  2.教育部95年11月公布的「教師授課節數訂定基本原則」第六條:國民中小學之人事、會計人員,不論規模大小,不得由教師兼任,其人員之任用,應依國民教育法第十條第六項之規定辦理。
  3.教育部97年6月6日 台國<四>字第0970085528號函再重申自97年8月1日 起,國民中小學不論規模大小,其人事、主計人員不得由教師兼任。
  4.各縣市落實教師不得兼任人事、主計業務之現況:
    (1)台中縣:於六月底前將教育部公文轉知各校,明示 八月一日 起教師不得支領人事、主計相關加給。但或有部份學校將採取”兼辦”名義,讓承辦老師以減課方式繼續承擔此項工作。
    (2)南投縣: 八月五日 由縣長主持研商會議做出結論:
      A.主計人員部分:仿照台北縣政府的作法,全縣按照地方選舉分五區,主計人員分區合署辦公。並作以下調整:(1)偏遠地區另作處理,(2)分區輪流到校服務,而不是由各校派員到分區辦公室洽公。
      B.人事人員部分:(1)儘量依照法規處理,現有專任人事可以接手的地區學校,就不再由教師兼任;(2)有幹事、職員、校護的學校,由幹事、職員、校護兼任;(3)其餘學校在行政院修訂相關規定之後,徵詢教師同意才兼任。(2)(3)項是過渡措施,專任人事不足問題,逐年補足專任人事的編制。
    (3) 明確依法令不兼:台北縣、新竹市、新竹縣、宜蘭縣、台東縣、澎湖縣、金門縣、
嘉義市、高雄縣、臺南縣、雲林縣…。
    (4)彰化縣:七月三十日教育處召開校長會議,改變7月10日 縣府召開因應教師不得兼任人事、主計業務研商會議的結論,提出的過渡措施仍要求老師兼任人事主計,造成多數學校違法兼職依舊。
(二)辦法
  1.本會強烈要求縣府應立即遵行依法行政原則。
  2.教育處實施之過渡條款,逐年編列預算來落實編制,應有明確上級主管機關同意之公文為各校依據,少數因縣府違法仍由教師兼任學校應有落日條款,訂出實施期程,確定98年起教師不再兼任人事、主計。

三、國小教師應採固定授課節數22節,避免學校排課不公或未依法排課問題(林穎欣老師發言)
(一)說明:採取固定授課節數的理由
  1.偏遠小校教師流動率高的問題:未固定授課節數,造成小校教師授課節數普遍高於大型學校教師,造成老師盡量爭取調動大校,不利小校人事安定。
  2.同一所學校老師授課節數卻不相同的不公平現象,所謂校長的行政裁量,排課方面出現「行政人員排課低於下限,老師排最上限。」的不合理情形。
  3.目前因為採「彈性節數」所以老師的代課若未達最高授課節數,雖有代課事實也不能額外支領代課費,顯不公平。
  4. 95年6月2日(星期五),教育部召開研商國民小學教師授課節數事宜會議,事關國小教師授課節數的固定,本縣教育局代表明示:彰化縣固定科任22節、級任20節,用2688補可行(參附件)。
  5.其它縣市如高雄縣在94年已經比照國中實施固定授課節數,新竹市是今年6月正式同意實施,桃園縣即將於98學年起實施。
    教育部7/17各縣市國小授課節數課稅前固定試算報告95.7/17
(二)辦法
  1.固定授課節數可以配合「2688人力」統籌運用即可達成,並無須增加地方財政負擔,可向已實施之高雄縣教育處取徵詢相關資料。依教育部規定「2688人力」是需和縣教師會協商運用情況,應將本補助款依計畫目的定額補助學校,並優先聘任兼任教師及教學支援工作人員,以減少導師、未兼行政專任教師之授課節數。
  2.97學年度起請要求所屬各級學校應將該校之教師授課節數表,公告各校網頁以供查詢,有效避免「行政人員排課低於下限,老師卻排最上限」之依法排課問題。

四、落實校長遴選制度:(廖銘潭老師發言)
(一)說明:
  1.校長人選關係一校校務發展至為重大,目前本縣候用校長錄取人數太少,造成校長遴選有名無實,一個蘿蔔一個坑,未用心治校者也有恃無恐。
  2.教師代表產生未依法定程序,部分學校非公開由現職專任教師推選產生。
  3.依目前各縣市狀況,有落實校長遴選精神之縣市,其辦學績效更優質,如台北縣、市,高雄市,台中市等。
  4.校長遴選應追求為學校找好校長,而非為校長找位置。
(二)辦法
  1.校長任期屆滿或校長出缺學校在校長遴選委員會上建議設立教師與家長浮動代表,才符合校園民主精神。
  2.候用校長錄取名額應維持實際缺額至少2.5倍,每位候用校長至少填3所學校,出缺學校至少應有3位校長候選人。(台中市候用校長人數維持為學校總數的六分之一,不足六分之一即辦理考試;錄取人數總和維持為學校總數的六分之一。)
  3.比照高中職制度在校長遴選委員會召開前,學校教師會得邀請校長候選人至「志願學校」辦理校長遴選候選人對談會,有效傳達治校理念,校長更能帶動學校工作團隊。
  4.出席校長遴選委員會之教師代表應確實由現職專任教師公開推選。
  5.校長遴選名單至少應在校長遴選委員會召開前3週公布,才有充份時間推選家長與教師代表,並與候用校長人選進行對話,以了解校長治校理念,符合遴選目的。

五、促進教育正常化、多元化發展:(王雅玲老師發言)
(一)說明
1.基於教育原理,統一重新調整國中生上課作息。
第一,早自習問題。
    教育部在十年前已經宣佈廢除中小學的早自習(台(86)國字006472號函1997/2/5 ),但我們全縣國中幾乎都還在早自習,而且都在比誰更早,考試卷經常變成學生的早餐。
第二,週休假日上課。
    教育部與各縣市教育局(處),已在前年完成協商,爲落實教學正常化政策,共同制定學生週休假日的活動依據(2006/10/26 台國(四)字第0950157750號函)。其中很清楚規範,為了升學準備,准予學校提供場地讓國三學生留校自習,由行政人員與家長共同來看顧,並要遵守「不收費、不強迫、不上課」三不原則;但今天我們看到的實相是,不只是國三留校,國一國二都留,既收費又上課(這不就是補習嗎?)。至於有無強迫,小孩與大人們都心知肚明,我們也知道,哪個正常小孩會心甘情願假日又去學校上課──那枯燥乏味日復一日的升學考試訓練。不過,我們也相信,在學校不斷形塑「參加假日上課才是用功學生」的價值氛圍下,許多小孩真的是心甘情願,但對於這些小孩,我們不免憂心:除了價值被扭曲外,這樣惡補式上課真的有助課業能力提升嗎?而那屬於小孩應有的青春夢想,到哪去了?
第三,「第八節」。
    教育部規定國中課程一天七節課,一週五天,一年兩百天。第八節的身分,從來就是妾身未明,教育部決定以基測取代聯考時,林清江部長曾公開宣布廢除「第八節」,只是到後來不知為何,就變成了「補救教學」。換句話說,這時段應是提供給成績在班後段的學生補救學習之用,但我們今日看到大多數學校幾乎都是整班留下上課,甚至留到第九節,這些學習弱勢的學生,仍舊無法獲得個別化的補救學習,變成菁英升學主義下的犧牲者。
第四,晚自習。
    教育部的法令,明確把晚自習列為違反「教學正常化」的作為,但我們看到本縣多數國中都在晚自習,而且惡性競爭,甚至比誰留得多,留得早。以致國三生上學期留校自習的學校越來越多,表面上替家長照顧小孩,其實是剝奪了小孩與父母互動最佳的時間,更讓家庭功能式微。老師們也要拋家棄子,來滿足學校與少數家長拼升學率虛浮的成就感。
第五,寒暑假輔導課。
    寒暑假,是學生特有的假期,爲了讓學生有個充實的假期生活,教育當局都鼓勵學校辦理一些有別於平常上課的學習活動,讓學生有多元學習的機會,且提高學習興趣。但彰化縣的國中,辦理的都是清一色的「學科輔導課」,與平常上課無異,這就違背教育部寒暑假活動課程的精神,也等於實質剝奪學生的寒暑假。明明是學科輔導課,有些學校在調查表上都寫著「育樂營」,可見他們是知道寒暑假的性質,故意規避法令。還有更嚴重的,就是上課程新進度,這對於原本就趕不上進度的學習弱勢者,無疑是雪上加霜;而對於沒參加輔導課的少數學生,簡直就是一種殘暴!
2.國中模擬考公佈縣排名長期存在,除違反規定更傷害學生心理,違背教育本質。
3.國中體育班設置已偏離主題,成為變相「升學班」或學校對外號稱「資優班」。嚴重違反常態編班政策。

(二)辦法
1.請縣府正式函請各校辦理各項課外(包括寒暑假、週休假日及第八節)的學藝活動,務必徵詢老師跟學生自由意願,不得強迫參加。
2.請依法取消本縣國中小學早自習、週休假日上課,課後的第八節定位為社團活動時間,寒暑假請學校引進社會資源規劃主題式營隊活動,讓學生除了考科輔導課外,有機會多元學習,增加課業競爭力。
3.進行國中體育班的績效評鑑,杜絕以體育班名義包裝升學班、資優班的扭曲現象。

六、提供公共空間充當身障生的庇護場所。(彰化啟智學校建議, 王萬居 老師發言)
身心障礙者能有一技之長使其在就業方面能有更多自立能力,有賴政府適度扶助。本校已成立「愛心洗車工廠」提供身心障礙生的就業機會,目前是由員林地區兩位醫生熱心贊助場地,但不能持久。擬請縣府提供協助較長期性之空間以利永續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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