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月10日 星期四

黑白議廊:學校導護工作面臨挑戰

資料來源:黑白議廊
學校導護工作面臨挑戰
2008/01/10

     民國八十四年八月九日公布實施的「教師法」,對教師的權利和義務有具體的明文規定。依據「教師法」第十六條第七款「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教師得拒絕參與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所指派與教學無關之工作或活動。」學校之工作或活動,哪些與教學有關,哪些與教學無關,教師法或教師法施行細則皆無清楚界定;在法令不清、立法背景不明的狀況下,徒增校園無謂的紛爭與動盪。

     今年元月初,本縣教師會函請縣府「儘速與本會協商有關國中小及幼稚園學校教師從事與教學無關之導護工作事宜」。導護工作在法律上並無明定為教師應盡之義務,致教師提出疑義時有所聞。

     「導護制度」是我國行之有年的校內制度,其目的在營造一個安全的、有秩序的教學環境,並從指導各項活動與遊戲中,養成學童守紀律、愛清潔、有禮貌、負責任等美德。學校導護工作大致區分校內與校外兩個部分:校內導護職責包含生活教育指導、民族精神教育、中心德目訓練、主持各項集會、處理偶發事件、防止意外發生、督導晨午間活動、主持放學與交通安全指導、填寫導護日誌等;校外導護職責包含學生校外生活指導、組織學生通學路隊、執行交通安全勤務等。長期以來,學校基於學童之安全、基於教育之倫理,無怨無悔的從事導護工作。

     校外交通導護工作,是我國交通警力不足、社會治安不良、交通秩序不佳,學校為保障學童上下學之安全,所採取的一種自力救濟的模式。校外交通導護工作,教師要身負無法令可依的交通執法工作,除冒自身危險外,學生若發生交通事故,又要擔心面臨刑責問題;因此,校外交通導護相關事宜,亟需有關單位正視與找尋解決之道。

     參酌目前國外導護方式:新加坡大部分是小型學校,學童上下學由校車接送,沒有老師擔任校外交通導護的制度。日本小型學校和社區學校居多,有的學校老師帶到校門口,有的學校編有雇工,沒有老師站導護的情形。加拿大大部分由轄下各自治州自行負責,聘雇學校導護。英國除家長接送外,亦鼓勵學生騎自行車或步行上下學,以增加學生獨立性及道路經驗。美國學童上下學以交通車、家長接送、學生步行、騎自行車四種方式為主,各州政府皆編有預算給當地警察單位聘雇成人導護,維護學童路口交通安全。

     從各主要國家之學校交通導護現況,可歸納為「校車接送」、「交通車接送」、「聘雇學校導護」、「家長接送」、「學生步行」、「學生騎自行車」、「交通警察單位負責」等方式。學校導護工作,是未來當局必須面對的問題,以上交通導護模式,或可作為今後教師退出校外交通導護工作,研擬配套措施之參考。

衡諸地區目前學校現狀,本人認為暫時解決方式,可以善用學校現有人力,將導護工作區分為二:校內導護由教師依學校導護辦法實施;校外導護則安排學校保全人員與替代役擔任,或組織學生家長交通導護志工協助,以解決教師導護工作之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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