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3月11日 星期二

教師因公涉訟輔助相關業務,係屬各級學校權管事項

daohu20080311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7年3月11日
發文字號:府人考字第0970028133號
主旨:有關教師因公涉訟輔助相關業務,係屬各級學校權管事項,請利用適當時機宣導,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97年3月10日台人(二)字第0970026340號函辦理。

二、查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第2條規定:「本法第3條及第102條所定之人員,依法執行職務之涉訟輔助,依本辦法規定行之。」同辦法第21條規定:「下列人員依法執行職務之涉訟輔助,比照本辦法之規定:...三、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任用非屬第2條規定之教育人員。四、其他於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及軍職人員。」另查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91年3月12日公保字第9101202號書函略以:所稱「執行職務」,參酌最高法院42年度上字第1224號判例意旨,係指其行為在客觀上足認為與其執行職務有關者而言;另所稱「依法執行職務」,係指合法(令)執行職務而言,至於是否依法(令)執行職務,則應由服務機關本於權責從形式上先作初步認定,與法院之判決結果無必然之關係。準此,教師如經服務學校依職權認定係依法令執行職務而涉訟時,自得比照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之規定予以輔助。

三、另教師因公涉訟輔助相關業務宣導,教育部刻正研議以專班方式或併同其他教師相關法制講習辦理,屆時請踴躍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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